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首次审议,优先补齐公共设施短板,严控大规模拆除增建
昨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城市更新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先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同时聚焦民生保障,针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平房院落修缮利用、危旧楼房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充便民服务设施等更新事项,明确了实施路径。
什么是“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提出,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
本市开展城市更新坚持“先治理、后更新”的原则。条例草案提出,开展城市更新,将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对于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在实施城市更新中应当优先考虑。同时,“适老化改造”“绿色慢行系统”“海绵城市”等事关民生改善的内容,也被写入草案中。
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可用于租赁住房和便民服务
不同区域、不同特点的项目有“定制”的更新规则,条例草案多个条款突出了民生保障内容。
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方面,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通过改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老楼加装电梯,应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受益业主应参与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维费用。
推动城市更新离不开规划和土地政策保障,条例草案提出多项激励措施。
为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草案还提出了土地过渡期政策,提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符合更新规划以及产业准入条件的,可在五年内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同时,允许城市更新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获取,以增强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对于符合要求的腾退地下空间,支持将其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城市更新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庞杂,条例草案平衡各主体权益,强化“协商”理念,强调“物业权利人”责任,明确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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