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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判决都要让当事人和社会信服——记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黄祥青

2017-12-06 侯劲松 桂客留言

“在冥冥之中我对法律有种特别亲近的感觉,我之所以选择法律专业,缘于一次偶然的机会。那天我和同学一起去拜访马克昌老师,我被马老师的人格和学识所深深折服,也为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讲究规则的价值力量所感动,我下定决心要报考马老师的研究生,从此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现在上海法院工作20年了,我很喜欢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也十分享受其中的妙趣人生。”黄祥青对记者说。


    “那么年轻被称为审判业务专家,不能徒具虚名,唯有继续努力,才能不负期待”


    黄祥青曾在大学做过法律系教师和兼职律师,1997年他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和所有进入法院的年轻人一样,他从书记员做起,接着先后担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2年12月,黄祥青开始担任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此后又荣获了上海市优秀青年法学家称号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2008年6月,他调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4年7月,转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2016年9月,回到上海高院担任副院长至今。20年来,黄祥青一直耕耘在刑事审判的第一线,从未放弃自己挚爱的审判事业,而在担任院长后,他又在审判管理工作方面投入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


    作为一院之长,黄祥青不仅要亲自审理案件,还要负责整个法院的运行,但无论工作多忙,他的思考从未间断过。思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常常和写作紧密相连。“思考会带来即兴的想法,但单有思考还不行,要及时把想法写出来,一旦进入写作,想法就会更加细密严谨,经得起推敲。写作不仅是对思想和灵感的及时记录,同时也会使思考更深入、完整,更具有系统化和条理性。”黄祥青说。


    在法院的20年间,黄祥青不断地思考并写作,目前已出版《刑法适用要点解析》等多部个人专著,在国家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这些作品绝大部分都是利用节假日或者工作之余挑灯夜战完成的。


    黄祥青认为,对于一名法官来说,勤于思考和惯于写作是培养精细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也是自我修炼和养成的有效路径。


    2009年12月,黄祥青在担任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期间,荣获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届评选。


    “当时心里有些忐忑,和自己所景仰的导师相比,我还有很大差距,自己那么年轻就被称为审判业务专家,不能徒具虚名,唯有继续努力,才能不负期待。”黄祥青对记者说。


    黄祥青默默努力着,在上海一中院副院长任上,他非常注重在法院里营造实务研究的氛围,鼓励法官团队养成不断思考的习惯,坚持每年举办两次以上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研讨活动,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和法学界专家,一起探讨法学前沿问题。在研讨会举行之前,黄祥青往往会指导院里的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撰写法院的基础材料,梳理各类观点和相关案例,为嘉宾提供明确的研讨主题,便于嘉宾在研讨会上有的放矢地发表见解;研讨会结束后,他又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理会议综述内容,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官们的理论、实践水准,同时也将具有前瞻性的研讨成果进行了转化和提升。


    “这些研讨会综述总结出来的文章,大多被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指导刊物所刊用。”黄祥青说。


    2013年4月,上海一中院举办了一场有关走私案件的法律适用研讨会,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及全国各海关等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之后,这次研讨会的部分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

    


△2016年9月13日,时任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担任审判长,主审了一起疑似孤证盗窃案件


“无论案件大小和难易,凡是经过我的手,就得作出负责任的判决”


    黄祥青主审过很多大案、要案:2004年上海首富周正毅操纵证券价格案,2007年上海社保系列案,2010年轰动国际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2017年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017年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这些案件不少都是新情况、新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对于黄祥青而言,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是对法律精准运用的考验,他必须要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在审理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操纵期货市场一案时,“利用技术优势进行高频期货交易的行为能否被看作操作证券的手段”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黄祥青认为,未经法律允许而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构成操纵交易行为,利用技术优势虽然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本质相同的现象,利用技术优势频繁交易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这种新型手段与法律明令禁止的利用信息和资金的优势一样,破坏了客户公平交易的机会。其次,法律虽然只禁止利用信息和资金的优势的交易行为,但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以及其他相同情形的”。因此,案件中的情况也可解释成“其他相同情形”。表象不同,本质相同,而且法律有开放的、兜底的规定,伊世顿以700万元本金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赚了近3亿元人民币,这样的行为极大损害了没有技术优势的一般客户的利益,对于这种危害极大、典型的现象应纳入到解释中去,这也显示了法律的张力。


    除了上述这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黄祥青对那些看似简单普通的案件也一样关注。他向记者谈起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在行进中的列车上看见一名较高身材的男青年在抽烟,便上前索要一支香烟。男青年见张某说话无礼,不予理睬。张某随即用左手抽了男青年一记耳光,并用右手从男青年的衬衣口袋里夺取了一包香烟以及17元人民币。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严重情节,遂依法判处张某10年有期徒刑。


    “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一般认为犯罪构成是定罪的唯一根据或标准。然而在具体定罪之时,不少危害行为貌似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但罪责评判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往往会导致罪罚不当。”黄祥青说。


    在这起案件中,黄祥青认为,从张某行为的动机(索要一支香烟)、使用暴力的程度(抽一记耳光)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夺取一包香烟及17元钱)等主客观事实特征分析,结合当时的客观场景考虑,张某比被害人矮小,而且赤手空拳,周围也有众多乘客以及正在执勤的乘警,据此综合判断,张某在主观上并无使用暴力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和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相应的严重危害结果,甚至连造成该种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性也并不存在。


    “相对说来,抢劫罪是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类型,其罪质特征是,既要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之双重客体,又要至少具有造成两种客体之一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换而言之,如果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判断,具体危害行为连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严重侵害的可能性都不存在,则说明该种行为与抢劫罪的重罪特质并不吻合,不能认定抢劫罪。”黄祥青娓娓说道。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最终依据张某使用轻微暴力夺取他人少量财物的实际危害性状,改判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1 年有期徒刑。


    之后,黄祥青写了一篇题为《罪质分析与转换定罪规则的适用》的论文发表在《人民司法》杂志上,该文当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论文一等奖。


    黄祥青说,无论是重大案件还是普通案件,他都要求自己对每起案件作出负责任的裁决。他一直有个信念,凡是自己审理的案件,裁决结果必须秉承法律的精神,必须能说服自己的内心,如果连自己都不能说服,怎么让当事人和社会去信服?

    

“只有生产精品,通过裁判建立社会规则,实现社会价值和精神的引领,法官内心才有成就感”


    2014年6月,上海闵行法院被确定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四家先行试点法院之一,此时恰逢黄祥青担任该院院长。


    如何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如何有效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黄祥青面临了新的课题。


    “我们要让院长、庭长回归审判一线,形成新的工作机制。”黄祥青说,无论院长、庭长职级怎样变迁,主要精力都应放在案件的审理上。这样不仅能够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作用,审理好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也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带动整个法官队伍素质提升,从而生产出精品判决。


    “只有生产精品,通过裁判建立社会规则,实现社会价值和精神的引领,法官内心才有成就感。”他坚信这一点。
黄祥青也意识到院、庭长在增加办案任务的同时,行政管理活动也要适度做好减法,法院要逐步形成由行政管理团队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的新格局。


    2015年,闵行法院全面施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将海量案件按专业门类进行精细化的繁简分流,将资深法官遴选出来突出其作用地位,用“主审”职责作为人案之间的连接纽带,率先推出“资深法官主审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制度”,这项制度既使该院具有8年以上办案经验的资深法官、包括绝大部分的院、庭长都重执法槌坐堂问案,又使人案资源得到相对优化配置,提升了重点案件的审判质效。


    为更好地培养年轻法官,闵行法院还专门作出规定,凡是资深法官以合议庭方式审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合议庭由一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年轻法官组成,这不仅使司法的民主性实际体现在重要案件的审判之中,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以老带新、传承审判经验的目的。


    据统计,自2015年正式全面启动院、庭长办案制度至2016年9月黄祥青离开闵行法院,该院正、副院长主审各类案件(不含执行案件)共计127件,正职庭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庭长)主审案件1291件。其中,黄祥青主审案件31起,均为疑难复杂类案件。


    黄祥青在重视法官裁判案件独立性的同时,也高度关注对审判权力的有效监督。“司法的公正性是司法裁判活动的目的所在,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官对于同类或相似案件裁判的一致性来体现的。如果只是单纯强调法官裁判案件的独立性,则很可能发生不同法官基于对相同实务的不同理解而作出不同的裁决,最终必然损及司法的公正性。”


    在推出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同时,闵行法院在改造既往制度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专家法官集体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制度”,这项制度保留了院、庭长以专家法官身份把关疑难复杂案件审判质量的合理内核,将院、庭长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融入其中,同时又通过严格限定讨论案件范围,以及程序上必须由“三人以上集体会诊”,“讨论过程必须全程记录留痕”,及“依法实行利害关系回避”等措施,坚决剔除了以往可能发生的各种弊端。


    “只要是看准司法改革的目标,就不能因为道路坎坷而绕道前行。”黄祥青说。


    “年轻法官要沉下心来,专心学习和研究,努力提升自己,希望都能成为审判业务专家和专家型法官”


    2013年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我国将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


    据记者了解,自2009年起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组织了3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评选,其中上海法院共有6位法官当选。首届当选的为上海一中院黄祥青、上海市二中院吕国强和长宁区法院邹碧华,第二届为上海高院吴偕林和浦东新区法院陈惠珍,第三届为上海高院丁文联,第四届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将在近期公布评选结果。


    身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黄祥青非常感恩上海法院对自己的多年培养:“上海法院一直以来都积极推进和落实培养审判业务专家的各项措施,尤其是在年轻法官的培养上花了很大力气。”


    记者获悉,上海高院根据《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十三五新一轮上海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旨在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促进法官队伍持续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专业造诣精深、审判经验丰富、工作实绩优异、研究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审判队伍,着力提升认识和把握大局能力、庭审驾驭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运用信息技术能力。


    首先,上海高院加快对审判业务专家的培养。全市法院遴选一批热爱审判事业、专业素养扎实、审判业绩突出的优秀法官,通过承办重大案件、承担培训授课任务、参与司法理论与应用法学理论研究等方式,为高层次审判人才的成长发展铺路搭桥;借助与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合作机制,形成院校之间师资互派、科研互融、资源共享等良性互动,为专家型法官的生成培养提供平台;积极推荐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参加全国和市级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形成初具规模的高层次审判人才库。


    其次,加强对优秀中青年法官的培养。上海高院每年安排100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参加全市层面集中培训,开展国情教育和党性教育,重点加强法学前沿、司法实务、领导科学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10天。各级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要结合人才队伍现状,制定专门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培养计划,支持他们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后,加速专业法官的优才工程。根据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目标要求,上海法院将加速打造具备全国一流水平的金融、知识产权、海事商事等审判领域的专业法官队伍,为上海 “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科学设置培训专题,采取组织调训、系统全员轮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专业领域司法能力;加强与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海事等部门的跨系统交流,通过多岗位锻炼实现多方位提升。


    “在法官的精神世界里,与职业特性密不可分的要素是追求、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强意志,崇尚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习惯,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仰和历史使命感。”黄祥青说,对于法官职业素养的培养,审判业务专家毫无疑问可以起到一定的带领作用。


    据悉,今年年底上海高院将举办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审判业务骨干的评选活动。


    黄祥青对年轻法官寄予了厚望:“要沉下心来,专业上的成长需要长期积累,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不断增强自己理论思维能力,专心学习和研究,不要指望一发力专业上立马就有建树,眼光要放长远,瞄准法治的方向,希望年轻法官都能成为审判业务专家和专家型法官。”


    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黄祥青深深体会到,党对青年一代寄予厚望,同样,对青年法官也寄予期待。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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