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不得不知的经验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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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可以说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但对于很多年轻律师来讲法律文书却是一大难题——不知如何下笔、写起来摸不着头绪。
想要写好法律文书,自然要多阅读,多练笔。但除了多加练习,还要掌握一些技巧!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文书写作的干货好文!
=两个前提=
① 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民事案件弄不清法律关系,不能计算人损、工伤、劳动争议赔偿、补偿金,刑事诉讼无法判断犯罪构成的,请自行重学法律,司法考试只是初学者模式,承办案件才是标准模式);
② 拒绝或忘掉你所看过的法律写作教材、辅导书和成名律师辩词(文书写作教材、辅导书会告诉你格式,不会提高你的写作能力,成名律师的辩词,那是别人的案件,别人的思维方式,这个学不来)。
=四个禁忌=
一为多,即不要认为多就是好,一个基层法院法官一年平均审理二三百件案子,没有时间看十几二十页的代理词辩护词;
二为全,即不要想着在代理词辩护词上把所有法律观点全部论述,对方的代理观点全部堵死;
三为堆砌辞藻 ,法律文书写作往往是冰冷刚性的,不要过多成语,形容词或是生僻字;
四为不要陈述无意义、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像当事人那样,通篇充满成语和领导人讲话或通痛斥对方,也不要动不动就说对方同行观点荒谬等等)。
=五个关键=
⒈ 首先是研究卷宗和弄清案情,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此时,不要把自己放在律师的地位,而要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判断,如果自己是法官,原告的主张有何依据,被告的反驳是否存在证据予以证明,何方的主张存在法律予以支持,此时如果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可以借助网络、书籍加以暂时帮助,但从长远考虑,请自行回炉提高。
⒉ 其次,陈述事实必须简明清晰,重点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尤其是涉及婚姻、继承和跨越多个时间点的案件。无论写作还是开庭,法官没有时间阅读或听你陈述与案件无关紧要的事实。
⒊ 再次,论述法律观点要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完整,但切忌堆砌法条。引用法律条文是要说服法官,如果条文是基本法律,可以仅表述第几条,而如果是某个部门规章或不常适用的条文,应当引用该条前文。
⒋ 第四注意细节,需要引起法官注意的事实或法条,建议加黑,案件事实时间节点要准确,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要准确,不要有错别字;
⒌ 最后,文书结构问题,可以三段论的方式,即首先陈述事实(小前提),结合事实陈述适用法律(大前提),最后陈述自身观点(结论)在此基础上,在陈述事实部分加入反驳对方事实的论述,在适用法律部分加入反驳对方的法律观点部分。
以上是本人对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总结,分割线下是撰写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刑事辩护词的一些小细节,算是福利吧!
1、原被告和第三人名字、名称要准确,不要遗漏被告,以免个别同行主张主体错误;联系方式要确定,避免送达不到给自己增加工作量;
2、诉讼请求涉及数额要精准计算,并且自备计算方式表,以免上庭因无法说出计算方式被法官训斥;
3、事实与理由部分,先陈述人物关系,然后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些关系变化的时间;对于案件可能存在对方以时效抗辩的,涉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要写明。理由部分,仅陈述主要法律条文或者不陈述,以免对方通过诉状推测我方诉讼策略。
1、不建议开庭前写作,开庭前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几乎均是对其有利的,而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资料所得出的对方诉讼策略,往往只能确定我方的诉讼策略,第一次庭审后,对于法官的观点,对方的策略才能完全了解。因此,开庭前最好准备代理要点,将自己的观点、法律适用、事实陈述进行总结,开庭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交代理意见。
2、撰写代理意见的结构参照前述,如果事实有利,则强化论述事实,法律观点有利,则强化论述观点,涉及各种专业问题(如医疗、行业技术标准),应当简明,不要大谈特谈,因为即是自己曾经从事该专业或者精通该专业,阅读代理意见的法官却不一定懂得;
3、不要想着设两造之词,骋无穷之辩,这种方式只能让你败诉或陷入被动,法官需要观点明确的代理意见,好让自身所做的判决存在明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代理意见越模棱两可,法官越反感;
4、不要在代理意见中中充满谩骂、羞辱、中伤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语句,也不要谄媚或按照港剧的方式大谈公平正义,即使你的当事人要求如此。我们是大陆法系的律师,我们要说服法官而不是陪审团,要知道,大陆法系里,法官要求首先适用法律而不是正义原则。
1、卷宗,还是卷宗,刑事辩护的王道就是卷宗,尤其是现行体制下律师刑事辩护收集、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形下,卷宗的阅读、整理、分析是撰写辩护词的关键。建议整理卷宗摘要。
2、刑事辩护词,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做的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不要模棱两可,无罪辩护重点陈述无罪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罪轻辩护主要陈述罪轻的理由,自首、立功的事实,不要过多的写什么退一步讲,刑事辩护只在有罪和无罪、量刑轻重上辩护,庭上一边陈述被告人应当无罪,一边陈述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至少个人认为这是笑话;
3、求情归求情,不要过多美化被告人,尤其是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应当结合量刑意见以及量刑标准论述被告人存在罪轻的情形。
4、在各地法院纷纷制定量刑指南的情形下,应当自己计算出当事人的量刑标准,但在辩护词里,仅将符合的情节指出,不要写出百分比或者具体年限,因为法官对于量刑标准尚有部分自由裁量权限,同时容易发生与公诉方量刑相差较大,使得各方关系难以处理的情形。
写在最后:
我们应当时刻清楚:当事人将自己的自由、财产托付于我们,我们所撰写的,不应当是优美的诗篇,而仅是一份能够说服法官,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的平凡论述,当它提交之后,会与其他案件材料一起被某个书记员装订归卷之后,尘封于某个法院的档案室中,再不被人提起。但是,如果因你所撰写的法律文书保护了当事人的自由,财产,并且为自己获得足以供养家人的劳动所得,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着,我想这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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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知乎
作者 | 曹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