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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律师费属赃款,这条新闻为什么吓人?

法苑视界 桂客留言 2021-01-11

这条新闻为什么吓人?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刑辩律师的主业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正常合法收取的律师费被认定为赃款的话,谁还敢再做刑辩业务?


为毒贩辩护?律师费可能是贩毒款。

为贪官辩护?律师费可能是贪污款。

为诈骗犯辩护?律师费可能是诈骗款。

为盗窃犯辩护?律师费可能是盗窃款。


近日,上海一律所银行账户被江西鹰潭警方跨省冻结,涉及金额300万元。


鹰潭市公安局方面向红星新闻证实,此事属实。


红星新闻记者从涉事律所及鹰潭警方处获悉,这一事件源于一起刑事案件。2018年4月26日,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6日后,余某某妻子委托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送妹为丈夫及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总计300万元,不日到账。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被冻结了300万,目前账户上显示账面余额179万余元,可用余额-120万余元 受访者供图


对于银行账户被江西鹰潭警方冻结,李送妹及其所在律所均持有异议,他们认为,“即使公安机关认定该财产属于涉案财物,我所依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依法参与案件办理,所收取的律师费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刘姓办案民警告诉红星新闻,经查,这笔钱涉嫌赃款,因此“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冻结。”


在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的亲属将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该局立即与李送妹取得联系,并告知对方这笔款系嫌疑人犯罪所得。但协商未果,2018年5月31日,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被限额冻结300万元。同时,鹰潭市公安局认为,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收取犯罪嫌疑人余某某300万元“高额”刑事代理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海律协方面向红星新闻确认,已收悉此函。今日(6月29日)下午,上海律协方面告诉红星新闻,收函后,经与涉事律所协调,该律所将于7月5日前向鹰潭市公安局指定账户打入300万元,之后,其银行账户限额冻结资金将解冻。

《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  受访者供图

此事因律所代理一案件而起

300万律师费被冻结,“涉嫌赃款”


余某某所涉何事?


红星新闻注意到,2018年4月25日,一个名为“周周囍”的网络平台出现在鹰潭贵溪警方的通报中。


通报中称,因该平台以每周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多人投资,并被骗取钱财。经初查,贵溪警方将此案立为非法吸收存款案展开侦查,由鹰潭市公安局统一指挥。


“周周囍”的一位“投资者”向红星新闻介绍,在该平台投资5000元,一周可获利1000元,回报率达20%,因此吸引了多人参与,涉案金额过亿。余某某正是该平台负责人。


鹰潭市公安局在给上海律协的公函中曾对该案案情进行简要通报。

 

经查,“周周囍”网络平台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一个私人运营的网络平台。这一平台以“短期高息回报”“发展新人员可另获奖励”为诱饵吸纳社会不特定人群进入该平台投资。截止4月24日平台关闭时,涉案资金上亿元。


江西贵溪警方的通报发出1天,余某某等4人在1600公里外的云南罗平被捕。经云南罗平警方询问,4人本准备驱车前往云南边境,企图逃往国外,在途中落网。


▲余某某等四人在云南落网  截图自“罗平警方”微信公众号


余某某被捕后,其家人联系到李送妹,表达了希望提供法律服务的想法。


李送妹告诉红星新闻,余某某是其高中复读班同学,“高中毕业后,就没有联系过。大概去年9月,和同学聚会,才见过一面。他才知道我是律师。”她回忆,余某某被捕后,他们首次会见是在5月3日上午。“300万元律师费是我和他本人商量决定的。他的家人通过其个人账户,于5月4日将款项支付给我。”


5月23日下午,李送妹接到鹰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他让我把300万元律师费退给公安,理由是涉嫌赃款。”工商资料显示,余某某名下有5家公司,其律师李送妹称,此次涉事的“周周囍”平台与其他公司并无直接关联。


第二天,鹰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两次催告李送妹,让其尽快退还律师费,但被拒。李送妹称,2018年6月8日上午,律所财务发现银行账户异常。询问银行后,律所方面才得知其银行账户被冻结。


律所向警方申请解冻被拒

代理律师对账户冻结有异议


截至6月29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已被限额冻结22天。


律所方面称,其银行账户内余额为179万余元,冻结金额达300万,因此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如果账户内余额超过300万元,那么这一账户才可以使用。但我们不敢往里面打钱了。”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被冻结了300万,目前账户上显示账面余额179万余元,可用余额-120万余元 受访者供图


李送妹告诉红星新闻,嫌疑人余某某虽是自己的同学,但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因此收费较高。在与余某某协商后,李送妹将开始时的500万元代理费调低至300万元。


在余某某妻子与李送妹签订的《综合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红星新闻注意到,李送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属法律咨询、专家论证、差旅费等服务。


余某某妻子与律师李送妹签订的《综合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款项的发票,上面写明费用是300万元  受访者供图


6月8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即向鹰潭市公安局递交申请,请求解冻。在《申请书》中,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称,鹰潭市公安局违规在立案之前冻结其账户,“被冻结账户系我所正常经营账户,账户内资金皆为我所律师依法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与贵局查办的案件无任何关系。”


此申请被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中对异地办案的情况作出规定,“委托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有关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及相关案件材料,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因此,李送妹认为,除非有事实依据,鹰潭警方不该冻结其律所账户。“哪怕冻结了,如发现并不涉案,该在3日内解冻。”


鹰潭警方给上海律协发函

300万元账款,办案民警:冻结依法依规


6月22日,鹰潭市公安局刘姓办案民警告诉红星新闻,本次冻结,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

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落款时间为6月19日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警方与李送妹取得联系,希望将该笔款项转至鹰潭市公安局暂扣账户,但协商未果。

 

5月31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内被冻结300万元。


《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  受访者供图


关于刑事案件的“查询、冻结”,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在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落款时间为6月19日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此条新闻在律师圈炸了,认为警方没有明确的证据不得查封律师事务所账户,收多少律师费那是市场行情决定的,凭啥恶意推定犯罪嫌疑人通过高额律师费转移资产或者洗钱。当然也有律师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刑辩律师丁海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评论:

第一,警方认为“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收取犯罪嫌疑人余某某300万元高额刑事代理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说法不能成立,法律服务属于市场调节的内容,各地所谓的“收费指导”都规定有弹性条款,且此类规定已陆续废止;

第二,如果警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串通洗钱、转移赃款的行为,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第三,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警方据此冻结律师事务所账户,好像也不无道理。

然而,根据法发【2016】32号法律文件处理财产刑犯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余某某向律师事务所交费履行的是合同之债,如果律师事务所不明知该300万元为犯罪所得,应属于“善意取得、不予追缴”的情况。此处不能扩大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服务费来源合法性的审查义务。

▌@刑诉杨雄 评论:

如果是律师帮助当事人洗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违法所得,律师和律所都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律师的正常收费,则警方违法。

@李庄 就此事评论:

小偷用盗窃的“赃款”去医院动手术或去饭店吃饭后,难不成警方会让医院和饭店退回“赃款”,18年前我曾对某地刑警队长说过“每人都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法律服务也是消费”

@王飞说法 评论:

第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比如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原则上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的财产,如果确需对他人名下财物采取查扣措施,则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犯罪所得;

第二,即便有证据证明他人名下财物涉案,也必须有确切证据证实该财物接收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为赃款,否则善意取得者免于被追缴。

我国刑诉法虽规定犯罪所得应当追缴,但追缴的范围,哪些该追缴、哪些不该追缴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虽然此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诈骗,但同属于财产型犯罪,其处理原则同样有参考意义。

第三,律所收费300万元不能成为否认善意取得的理由。首先,从律师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其并非一份单纯的刑事案件代理合同,律师服务及费用涵盖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属法律咨询、差旅费等,我们知道刑事案件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民事案件也要经历一审、二审,时间跨越数年的司空见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对于这样的一揽子服务,在一线城市,300万的收费并不高;其次,从大趋势来讲,律师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已逐渐被取消,北京已在今年四月份放开了律师服务收费,想必上海也会很快放开律师收费。江西警方以收费300万违反刑事案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为由认定收费过高,这个理由显然是牵强的。

来源:法苑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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