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法院无权表扬律师——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
职业伦理,是律师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保证职业行为理性与安全的底蕴与底限。
——吕良彪
昨日,网络曝光福州中院9月11日致函省司法厅称:在该院审理的某起副部级国企高管受贿专案中,司法厅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辩护职责,同时还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公正高效稳妥审结进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姚某某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描绘的两名律师的辩护行为在网络上受到业界几乎一边倒的激烈批评——此番法院为律师“求表扬”更多的倒象是职业鄙视,是把“配合型律师”架到火上去烤了,与高调处罚带斧头进入法庭辅助辩护的石狮法院相比或许更加的不厚道。法院的表扬信貌似在夸奖辩护律师的政治正确,却将其可能丧失职业操守的行为昭告天下。——只是,法院为何要出具这样的公函?该等内部公函又何以如此公开曝光?笔者深深理解能够为省部级官员辩护被律师同行视作职业荣耀的感觉,只是此事若系当事律师为炫耀而为之则多少给人NO ZUO NO DIE之感。检察院可以为宣传自己人的先进事迹而描绘一个“遥控庭审”(涉嫌违法)的英雄,可以为宣传自己有特色的工作高调宣称“成功调解未成年人强奸案”(显然非法),律师可不能这般任性。当然,具体情况如何还有待于“被表扬”的律师出言澄清,即使他们不太可能做出那般“不识抬举”之事。
前日,杭州纵火案的保姆莫焕晶被执行死刑。该案一审时,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因管辖、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愤而退庭”,最终受到“停牌半年”的处罚,但党律师的行为却让人们对案件恶劣后果的原因、消防可能存在的问题导致危害结果扩大等因素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律师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效果。此后,党律师被剥夺了辩护资格。(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近年来法院可以越来越任性地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绝对不是一件什么好事,其背后无非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日益任性的限制乃至剥夺。——阿呆注)该案二审中,家属委托的法大明星教授兼职律师何兵拍马杀入,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要求会见被拒,理由是被告人从看守所里传出信儿来说:她要法院指定的律师,不要家属委托的何兵、党琳山等人。拿被关押着的被告人的意见说事显然不具备足够公信力:一来被告人被关着未必能够完全自由理性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二来确实没有其他人见到过被告人征求过她的意见。——公检法基于种种原因,都有着太多拒绝某些律师辩护的手段。(参见:《明经国案:不准请律师,还需要多少奇葩理由?!》)笔者甚至经历过侦查机关将家属作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抓进来关上几个月,然后家属成为“同案犯”之后要求解除委托而在当地委托律师的情形。这种情形之下接受指定,多少总有些猥琐的味道了。
不久前,李律师和平被判三缓四,家属发布视频表达不同意见,其中包括对官方“指定辩护人”温某胜律师的强烈指责,认为宣判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家属态度甚至比官方更为恶劣。鉴于本案家属未能旁听甚至声称事先不知道庭审消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同样曾为律师)家属产生如此激烈冲突,对于律师整体形象甚为不利。而某著名律师基于法院传递消息虽成功会见王律师全璋,但仍亦饱受非议并最终解除委托。
近年来,良心案件、反腐败案件以及其他冲突激烈的案件,“官方指定”的律师往往风光无限却又角色尴尬——有被指责为“形式辩护”走过场的,有被认为与官方沆瀣一气的……而事实上,他们可能确实在“忍辱负重”、“认真履责”。——无论被指定的律师是何等的优秀与尽职尽责,既然接受指定介入公共事件可能因此赢得关注与声誉,甚至因此排除了原本应当优先的家属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就应当接受业界与公众的质疑乃至批评。
因此,笔者建议此类案件律师最好是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而非“组织”委托。虽然,能够被组织信任和指定是对律师的莫大认可,会给律师本人带来声誉和利益,绝大多数时候律师也是在“审时度势”甚至超水准发挥,但当辩护成为一种“正治任务”时,可能相当程度上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初衷。
福州中院有权如此致函省司法厅正面评价律师表现。只是,顺便提醒下法院和律师同仁:法院有权处罚律师也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律师,但绝对没有权力公开表扬律师!——上级才能表扬下级、师长才能表扬晚辈、水平高者方可表扬水平低者——法院既非律师上级亦非必然代表正义,并无资格“表扬”律师。表扬的背后,无非是职业的居高临下。奉劝相关律师当自重,莫要把人家的鄙视当成自己莫大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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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吕良彪】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多家中国五百强企业及上市公司董事、独董、顾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出版物有专著《控制公司: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北大出版社2013年第一版、2018年第二版)、《和光同尘:法治时代的权利博弈》(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
来源:阿呆继续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