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律师分级制度有哪些特点?
律师制度作为国家一项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刑事领域,为达到控辩双方实力趋近平衡的效果,辩护制度迅速发展,日臻完善。在面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问题的情况下,2017年1月12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开展律师分级出庭试点,提高辩护代理工作质量。这透露出律师改革的方向所在。
纵观世界各国律师制度,有横向与纵向两种划分。从横向划分看,根据律师执业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刑事、行政等律师。从纵向划分看,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执业水平、道德素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次的律师。在纵向划分之下,以律师的等次数量为判断标准,可划分为一元化(以美国为代表)和多元化(以英国为代表)两种分级模式,现将英美两国的律师分级制度作一介绍。
英国律师分级制度
在英国,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延续着多元化的律师分级模式,律师分为三个等次,即沙律师、巴律师和皇家律师,他们在选拔、业务、待遇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沙律师又称为小律师、事务律师、庭外律师,要想成为一名沙律师,需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且在律师事务所担任2至5年的实习助理。沙律师主要负责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处理婚姻、家庭、企业、遗嘱等民商事纠纷。对刑事案件的辩护或者代理,只能在初级法院,不能出庭更高级别的法院。
巴律师又称为大律师、辩护律师、出庭律师,要想成为巴律师,除了应具备沙律师的条件外,还需要在伦敦的律师学院学习,且通过专门的考试。巴律师一般不直接接待当事人,而是通过沙律师获取当事人意见和诉求。区别于沙律师,巴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出庭辩护,无论是初级法院,抑或高等法院,出庭均不受法院的级别的限制。
皇家律师是在巴律师基础上的再晋级。凡执业十年以上、年满40周岁、工作出色的巴律师都可以提出申请,经大法官批准后,英国女王授予皇家律师的称号。这是英国律师的最高荣誉,通常只出庭极其重要、复杂的案件,收费标准高,也有聘任为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此外,随着执业市场的需要,出现了一种新的律师分类——执行律师。执行律师可以像其他类别律师一样,接受当事人委托、陈述法律意见,有所区别的是业务更加精细化,通常情况下,专业律师只处理特定领域的事务。
美国律师分级制度
美国是一个律师制度发达的国家,2015年,美国的律师高达130万人。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但并未承继英国多元化的做法,而是伴随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独特的分类模式,即一元化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律师处于同一等次,仅依据择业的不同,可以细分为公职律师与私人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接受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聘请,为权力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如代理机关出庭诉讼、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为没钱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等。
私人律师是指自己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任何个人或者企业服务,但不得代理官方开展业务。
需要强调的是: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需要完成本科教育、获得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其次,考入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进行为期三年的理论与实务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再次,通过各州自行组织的法律考试;最后,申请人需要通过道德品质的评议,才能有资格宣誓获得律师职业执照。
律师取得执业准许后,只能在该州执业,如果想在另一州执业,还需要经过另一州的律师考试。概括而言,美国律师的活动范围和业务是很广泛的,但由于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极为专业的知识,导致美国出现了一些专门办理某类案件的律师,律师业务分工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分级制度的启示
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是基本导向。在英国多元化分级模式下,律师准入的门槛相对不高,但在成为律师之后,起初只是处于一种“限度代理”的状态,其后需要经过专业考试、执业经历等方式实现层层晋级,随着业务水平的提高,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
在美国一元化分级模式下,律师虽共处于同一等次,全国律师平均通过率也在60%—70%之间,但这是以严加限制律师准入门槛为前置要件的,通过严格把紧“学位、律考、品行”三道关口,并且规定执业区域的方式,确保律师的业务水平。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元化还是多元化模式,原本就无优劣之分,只要配套措施完善,仍然能够实现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立足本土实际是重要考量因素。如上所述,美国的律师制度源于英国,但却选择了一元化的分级模式,在此模式下,通过细化操作的方式,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非一日之功,同理,律师分级的改革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依从循序渐进的规律。目前,我国有30多万的律师,2017年3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这表明改革的第一步将放在律师的专业化队伍建设上,相信通过改革,我国的律师制度将更加完善,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来源:人民法院报、LLM留学 ,作者:李振杰、唐益亮,作者单位: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