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丨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8: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公示作用不足,出租人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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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个案的判决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在后续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但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事人可以从既往案例中学习吸取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故,我们整理出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系列案例,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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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丨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张玉洁律师(微信号17717508232)
(1)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案 号:(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65号
(3)案 件: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陈雪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判决结果:驳回出租人部分诉讼请求
(5)裁判要旨:
承租人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因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公示作用不足,出租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融资回租合同》不符合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要件,而实际构成了借贷关系。
(6)基本案情:
承租人雪渊公司实际向案外人友邦公司购买了设备为型号为2300的YBGA628分条整经机1套;向第三人苏纺机公司购买了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但截至庭审日雪渊公司仍未付清全部货款,依据买卖合同约定该12台剑杆织机的所有权仍属于苏纺机公司。
但承租人与出租人恒信公司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约定:恒信公司根据雪渊公司的要求,以回租给雪渊公司为目的,购买雪渊公司所有的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型号为2300的YBGA628分条整经机2套,租赁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租金共36期,支付方式为每期期初支付。雪渊公司提供给恒信公司的设备买卖协议及确认书经鉴定为伪造。
被告陈雪忠和陈林娟分别向恒信公司出具的《个人担保书》,承诺为雪渊公司在《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对恒信公司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3年10月22日,雪渊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江阴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雪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7)法院观点: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雪渊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雪渊公司是否取得了系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若认定雪渊公司并未取得部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随之面临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恒信公司能否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该部分设备所有权。最后,须基于前述两个争议焦点的分析,确定系争《融资回租合同》的效力,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现针对上述各项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
1、在恒信公司与雪渊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雪渊公司是否取得了系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系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原始购买合同,系雪渊公司与出卖人苏纺机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成立并生效。根据该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在雪渊公司付清货款前,苏纺机公司保留对全部12台剑杆织机的所有权。现苏纺机公司按约向雪渊公司交付了12台剑杆织机,但雪渊公司并未付清货款,故该12台剑杆织机的所有权仍属于苏纺机公司,雪渊公司始终未取得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所有权。对被告陈雪忠书面提出即便雪渊公司未付清货款,上述设备的所有权仍应属于雪渊公司的抗辩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在雪渊公司未取得部分租赁设备所有权的情况下,恒信公司能否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设备所有权
对于恒信公司主张要求雪渊公司返还型号为GA737的挠性剑杆织机12台(即《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的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诉请,本院认为,由于如前文所述,雪渊公司从未取得该12台剑杆织机的所有权,因此,恒信公司也无法单纯基于《融资回租合同》中的买卖行为而自然获得所有权,但对于恒信公司是否可基于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所有权,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一步判定:
(1)关于恒信公司的购买价格是否合理。恒信公司在《融资回租合同》项下,以与原购买总价249.6万元相同的价格购买了系争租赁设备,苏纺机公司虽提出考虑到设备使用过一段时间的折旧问题,设备实际价格应当有所下降,但恒信公司仍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2)关于恒信公司是否善意。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恒信公司依据自身业务操作流程要求雪渊公司提供了加盖苏纺机公司公章的《协议书》、货款付清的《确认》、作为支付凭证的银行承兑汇票签收记录、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等。虽然《协议书》、《确认》上加盖的苏纺机公司的公章经鉴定均系伪造,但该公章与雪渊公司同苏纺机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所盖的合同专用章并不存在明显矛盾,且有承兑汇票的签收记录证明货款支付情况。苏纺机公司无证据证明恒信公司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知晓12台剑杆织机的货款尚未付清,亦无证据证明恒信公司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存有恶意。因此,应认定恒信公司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是善意的。
(3)关于系争12台剑杆织机是否已由雪渊公司交付于出租人恒信公司。本案中,雪渊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将12台剑杆织机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恒信公司,但由承租人雪渊公司继续占有使用系争设备。此种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鉴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公示作用不足,在雪渊公司依然占有使用租赁设备的情形下,并不发生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否定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的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本案中雪渊公司仅仅约定系争12台剑杆织机所有权归于恒信公司,但依然由雪渊公司占有使用的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付。
综上,虽然恒信公司取得12台剑杆织机所支付的价款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苏纺机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恒信公司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存有恶意,但由于本案中,12台剑杆织机一直由雪渊公司占有使用,雪渊公司并未实际将设备交付给恒信公司,故恒信公司的购买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系争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所有权依然归于苏纺机公司,雪渊公司应返还于苏纺机公司。对第三人苏纺机公司主张上述设备所有权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恒信公司针对苏纺机公司主张设备所有权的诉请提出的,其应当基于善意取得获得上述设备所有权的抗辩意见,以及恒信公司提出的要求雪渊公司返还上述租赁设备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3、恒信公司与雪渊公司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于系争《融资回租合同》就租赁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部分,由于如前文所述,《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雪渊公司并未取得12台剑杆织机的所有权,其将该12台剑杆织机出卖给恒信公司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而恒信公司亦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故该部分《融资回租合同》不符合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要件,而实际构成了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故系争《融资回租合同》就租赁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部分,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在该部分《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取得的财产,均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本院认定系争《融资回租合同》就租赁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的部分无效,故被告陈雪忠和陈林娟分别向恒信公司出具的《个人担保书》中承诺就该部分主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亦无效。由于无证据证明两担保人对主合同部分无效有过错,故陈雪忠和陈林娟对系争《融资回租合同》就租赁型号为GA737A-220的剑杆织机12台项下雪渊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8)简要分析:
本案判决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亦无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融资回租合同》时存在恶意,但由于本案《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方式为占有改定,鉴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公示作用不足,在承租人依然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下,并不发生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否定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的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本案中承租人仅仅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于融资租赁公司,但依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的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付。故融资租赁公司的购买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实际构成借贷关系。
目前学术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占有改定不构成善意取得。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避免无法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庄加元在2016第5期《中外法学》中发表的《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再审视》一文中提到:“根据双方相当正当性原则,善意取得需要考虑受让人为何能以所有权人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代价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受让人比所有权人获得更强的占有地位时,善意取得才可能发生。”从这一观点出发,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对于租赁物的交付方式,应当尽量选择“现实交付”。因售后回租模式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运送至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地,完成交付后,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赁物运回承租人经营地,这显然是一种增加交易成本、扩大交易风险的完全不可取的交付方式。
实践中,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选择采用仪式性的“现实交付”,即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售后回租合同中的买卖合同条款接管租赁物,其中包括真实移交相关的单证资料、现场清点设备、现场签收移交的设备清单等。融资租赁公司接管后,再次依据售后回租合同中的租赁合同条款,将租赁物移交给承租人占有,形式上同样包括单证资料的移交、设备清点和设备清单的签收。为了保证现场交付的真实性,对清点和交接设备的过程还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为了增强公示性,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租赁物上喷涂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字样,或张贴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铭牌。笔者认为,这种交付方式值得推荐。
传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多为动产,售后回租模式中租赁物更是机器设备居多。对于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应当对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进行更为严格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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