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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28:出租人未经催告即诉请租金加速到期能否获支持 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申骏律师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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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个案的判决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在后续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但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事人可以从既往案例中学习吸取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故,我们整理出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系列案例,供各位参考。

往期链接(第1至27篇)详见文末

整理丨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龙迪 

(1)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       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40号

(3)案      件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4)判决结果:部分败诉,驳回出租人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

(5)裁判要旨

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未经催告即诉请租金加速到期,后承租人于诉讼中补交欠付租金的,法院对出租人加速到期的诉请不予支持。

(6)基本案情

2012年,出租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仲利公司”)与承租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简称“久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仲利公司根据久久公司对租赁物的指定和选择,购买机器设备提供给久久公司使用。

自2013年7月起,承租人久久公司逾期支付第8期和第9期租金,且未支付第10期租金(9月30日应付),出租人仲利公司遂于2013年10月9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久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

在审理期间,久久公司支付了欠付的第10期租金和到期应付的第11期租金,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仲利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诉请。出租人仲利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承租人虽有迟延支付和未按期缴纳租金的事实,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没有证据证实承租人经催告后拒不缴纳租金,且承租人自出租人提起诉讼后一直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至出租人二审上诉前。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久久公司不应承担立即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义务,而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简要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获取租金亦是出租人设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主要目的,实践中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融资租赁案件均系出租人欠付租金所引发。根据《合同法》第248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符合法定加速到期条件,出租人可宣布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前述规定,出租人需先履行催告程序,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方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

法律规定催告程序,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有关。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性质,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签订,承租人不得中途要求退租。因此,守约方需为违约方提供一个补救的机会成为立法与司法惯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3条第5款规定:“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作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根据该公约之规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在给予承租人对违约作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后,可以选择行使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或者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8月第2版,第195页至第196页)。

那么,在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即诉请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吗,是否会以未经催告为由驳回出租人的诉请?

经检索案例,笔者发现:

只要承租人在判决前未支付欠付租金的,不管诉前催告与否,法院都会支持出租人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请。详情见下:

可见,只要承租人在判决前未补交租金的,对于加速到期的诉请,法院都会支持。原因有二:

一是有合同依据,实践中,出租人为了强化己方权利,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当承租人出现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情形时,出租人无须经催告等前置程序即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故出租人依约享有不经催告直接主张加速到期的权利,如(2017)最高法民终213号等案件;

二是有法律依据,即使不存在合同约定,《合同法》第248条也规定了出租人可在催告未果后行使加速到期的权利,而催告为不要式,就算出租人未在诉前以其他方式催告,其起诉本身就可视为一种催告行为,如果承租人在诉讼中仍未支付欠付租金的,法院也会支持租金加速到期,如(2015)宁商终字第1473号案件。

结合本案来说,虽然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亦约定:“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请求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并应无条件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包括未届期)、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九)承租人对本合约之任何约定未遵守或履行时。”且承租人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但其在审理阶段补交了到期未付租金,并按时支付了到期租金、承担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未支持出租人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请并令其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与本案类似,在(2018)闽01民终3771号案件中,出租人在承租人逾期未付时即诉请加速到期,后承租人补交了欠付租金,法院驳回了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近30000元。

鉴于上述分析,律师提示:出租人未催告即诉请租金加速到期的,若承租人在诉讼中仍未支付欠付租金,法院会支持。但应注意:在承租人出现逾期付款时,可先尝试与承租人进行有效沟通,如果承租人有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之意愿和能力的,可给其一定期限补救,而不必急于起诉以免给双方带来诉累,这样也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往期链接:

前车之鉴 |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影响交易性质的认定

前车之鉴 |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2: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被司法扣押之后的租金是否显失公平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3:签订提前清偿协议将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4:“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出租人应及时调整诉讼请求

前车之鉴丨租赁物“一女二嫁”,虽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但出租人无权取回租赁物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例-6:出租人已解除合同且收回租赁物,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

前车之鉴 丨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7:承租人丧失履约能力,出租人可依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留购价款

前车之鉴丨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8: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公示作用不足,出租人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前车之鉴 |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9:出租人请求回收未特定化的租赁物,法院不予支持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0: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未实际交付的,回购义务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1:协议变更租金支付条件后,不符合条件的租金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2:合同履行期间变更租赁物权属,应签订协议确保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3:租赁物客观不存在且所有权未转移,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4:买卖关系或合同被否定,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5:买卖合同解除导致租赁车辆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前车之鉴 丨 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6:承租人以租赁物为不合格产品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7:租赁物不能实现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目的,承租人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8:融资租赁合同签章不实且无法证实相应事实的,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19: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购买凭证,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败诉案例-20:格式合同未就违约金条款特别标注说明,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

融资租赁败诉案例-21:抵押权未涤除,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变更,融资租赁关系未成立 丨前车之鉴

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22:出租人锁死租赁物致承租人无法使用,能否主张锁死期间租金

前车之鉴-23:第三方对外表现出代理特性的,其无权代理的收车行为对出租人有效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前车之鉴-24: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前车之鉴-25: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承租人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由谁承担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前车之鉴-26: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并用,但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前车之鉴-27:合同未约定咨询服务费,出租人在支付融资款项时预先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


注:本文不属于法律意见,如需咨询请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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