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纠纷案件银行常见败诉点30例丨申骏金融诉讼
整理人丨许建添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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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银行虽然在大部分诉讼案件中都取得了胜诉,但也有部分案件由于业务流程或文件不规范,或由于人为操作失误等各种原因,导致银行败诉。而且,银行败诉的原因存在比较多共性。从防范银行业诉讼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让银行了解这些常见败诉点,并了解法院观点,可以促使其有针对性地做出应对,非常有意义。因此,我们从近几年银行败诉的担保纠纷案件(分别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中整理出30个常见败诉点,并分别以50字对其败诉原因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但对于案件事实、法院观点、裁判结果等,本文未进行整理,如果读者有兴趣,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
一、保证担保问题
1. 银行对外担保行为是否经其上级银行批准,属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问题,并不影响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339号
类似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30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922号
2. 如果“最高额”是指本金最高限额,将导致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限额无法确定,不符合最高额保证的法律特征。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6号
类似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910号
3. 普宁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明确城建局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权限,依法不能作为借款的保证人。
案例索引: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49号
4. 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解除担保的条件成就,开发商可免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83号
5. 债权人与借款人未明示已有确定债权存在,不应认定保证担保的对象是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确定债权。
案例索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晋民终582号
6. 银行允许保证人将存入的保证金取出,视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05号
类似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409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31号
7. 借款人以虚假资料申请贷款而银行贷款审查有瑕疵,由此给抵押人造成担保风险,故可适当减轻抵押人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158号
8. 催收通知单虽列明借款合同,但未列载愿意提供保证等字样,故保证人盖章行为不构成重新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5号
9. 当事人虽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但未标注为保证人,亦未表明其具有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153号
类似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鄂民初6号
10. 担保书约定为借款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债务提供担保,因案涉业务超出授信协议业务范围,故担保人无须担责。
案例索引: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403号
1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其作为保证人的主体不适格,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634号
二、抵押担保问题
1. 因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银行应先以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再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64号
类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2. 银行明知抵押人有配偶但未履行应尽的严格审查和注意义务,未征求抵押人配偶意见,故银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264号
类似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3号
3. 最高额抵押实质是最高担保债权额范围的抵押,抵押权人只能以最高担保债权额为限行使优先权,其余为普通债权。
案例索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8号
类似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973号、
4. 当事人未就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进行抵押登记,其不具有公示的要件,未登记部分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136号
5. 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内的采矿权设立抵押,但采矿权许可期限届满后抵押人已不享有采矿权,抵押权相应消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71号
6. 银行就办理抵押登记理应尽更大的注意与催促义务,当双方均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应由银行负主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
7. 虽然银行已就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产所对应的地块已经于抵押前被法院查封,故银行对地块不享有抵押权。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190号
类似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00805号
8. 法定代理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将未成年人唯一住房抵押予银行将直接损害未成年人的生存居住权,该抵押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再70号
9. 银行应当知道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而承兑,应认定为对担保人的欺诈,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终字第643号
10. 根据《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应为该抵押物被查封之前的债权,不包括被查封之后形成的债权。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1651号
11.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不仅指丧失公权力保护,而且应消灭。
案例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169号
三、 质押担保问题
1. 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双方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银行主张的质权并未有效设立。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88号
类似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初174号
2. 银行具有审查质押物的法定义务,在质押物真实品质、价值与放贷时认定的情况不一致时仍予以确认,存在过错。
案例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521号
类似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336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6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8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52号
3. 质权人应举证证明其对质物的有效监管,且质物客观存在,仅凭仓库保管单、监管合同不足以证明质物已特定化。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06号
类似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02号
4.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无法返还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731号
5. 出质人以其不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出质系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无效,银行不享有质押权。
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679号
6. 虽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但账户是一般结算账户且不存在金钱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等事实,故不属于保证金。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4718号
类似案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铁中民终字第28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71民终20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3073号
7. 出质人的账户未对外标明为存放质押金钱的专门账户,且还发生其他交易,质押不符合特定化要求,质押未设立。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584号
类似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65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704号
8. 抵押权自法院查封之日及于抵押房屋租金,且查封时间早于银行设立租金质押时间,故抵押权人优先于银行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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