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垃圾焚烧行业行政处罚情况观察简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环境行政处罚,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将其定义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
可以发现,环境行政处罚是明确企业有环境违规行为后而做出的行政制裁措施,坐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芜湖生态”一直关注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表现,通过分析行政处罚情况,了解垃圾焚烧行业环境风险薄弱点,供企业运营中加强管理,进行规避。
2022年9月,项目团队利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简称“IPE”)研发的“蔚蓝地图”,统计当中收录的垃圾焚烧企业监管记录,结合“信用中国”及各市、区、县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发现,2021年作出环境行政处罚34份,涉及12个省市的19座垃圾焚烧厂,其中罚款类行政处罚28份,总计罚款金额486.9925万元,责改类行政处罚6份(存在针对同一项违法事由同时进行罚款和责改)。
项目团队通过对比2020年与2021年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发现垃圾焚烧行业环境表现趋好;大气环境管理应给予更多重视;多次违法应考虑加大处罚力度。
垃圾焚烧厂环境表现趋好
据统计,截止2020年底,全国在运行垃圾焚烧厂495座,2021年底总数达到692座,垃圾焚烧厂数量成为历史新高。而垃圾焚烧厂数量的增加,并没有带来行政处罚数量的增加。相反,在行政处罚方面,无论是被处罚的垃圾焚烧厂数量还是行政处罚文书数量,2021年与2020年相比,均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证明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表现正在逐步提升。
2020年与2021年行政处罚各维度数据对比
2020年12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效果评估报告》发布会,报告指出:生态环境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勇于创新,将临时性的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了一整套符合行业特点的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体系。可见,相关研究也验证了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表现正在逐步提升。
聚焦2021年行政处罚情况,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排序,发现处罚金额在30万以上的有6份,处罚金额在10万以上的有15份。有6座垃圾焚烧厂在2021年不止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榆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最多。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烟气二噁英排放超标,被处罚金56万,金额最高。
2021年行政处罚金额超10万的垃圾焚烧厂明细表
大气环境管理应给予更多重视
2021年的34份行政处罚中(涉及35个环境问题),项目团队对处罚类型进行“分类”,分为大气相关、水相关、固废相关及运营管理问题。经分类统计发现35个环境问题中,17个与大气相关,占全部问题数量的49%。其中包括6个烟气数据超标,5个恶臭排放超标或逸散、3个扬尘问题与3个无组织排放问题。可见大气方面的环境违规仍是垃圾焚烧厂最易出现的环境问题。
另外,项目团队发现,在35个环境问题中,有6个是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其中4个更是烟气二噁英的数据超标。2020年59份行政处罚中涉及63个环境问题,6个关于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其中3个是烟气二噁英数据超标。可见,烟气二噁英仍然是各方需要关注的重点。
综合来看,不管是政府监管还是企业自身运营,大气方面的环境管理应该被给予更多的重视。对政府监管来说,项目团队观察发现,2021年仅约20%的垃圾焚烧厂能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被公开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一定程度代表执行情况)。对企业自身运营来说,要着重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不仅要管好烟气排放,还需要加强厂区恶臭监管等等。
多次违法应考虑加大处罚力度
项目团队分析2020年及2021年全部的93份行政处罚发现,垃圾焚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及范围极广,但是生态环境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形式仅包括罚款和责令整改两类,包括78份罚款类行政处罚及15份责改类行政处罚。针对个别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并没有作出更加严格的行政处罚。
项目团队认为,一年间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被处以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如2020年定州市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收到的14份行政处罚涉及14个环境问题、2021年榆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10份行政处罚涉及8个环境问题。行政处罚的背后都是有明确违法事实,但如果企业在收到多个行政处罚后,被处以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如停产整改。项目团队认为,停产后的企业整改,会比仅对处罚问题整改,整改的更加彻底,效果也更好,相信后续的行政处罚数量也会有所降低。
2020年及2021年受两次及以上处罚焚烧厂明细表
最后,项目团队作为第三方社会组织,观察分析行政处罚情况,促进垃圾焚烧行业环境监管。另一方面,也给垃圾焚烧企业以警醒。通过行政处罚分析,让焚烧企业看到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自查自纠,规避环境风险本身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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