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矿业宜兴煤业3人死亡事故,建议受处分人员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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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1”废弃井筒坍塌引起泥石冲击较大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日11时25分,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因原废弃井筒坍塌引起泥石冲击较大其他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7.17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情况
2017年6月17日下午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听到异常响动,同时发现该楼墙体出现裂缝,矿方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对楼内人员进行了疏散,并对周边村民进行了转移安置。集团公司组织矿方和有关人员分析原因,提出初步治理方案,并采取了措施。地面由矿保卫科立即在井塔及办公楼周边设置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6月20日凌晨2时左右,井塔向北倾倒,部分饭店及民房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6月20日上午集团公司再次组织矿方及有关人员分析原因,研究治理方案和处置措施。
2、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8月1日11时25分,生产科科长冯建峰在其办公室听到一声巨响,立即跑出办公室,看见办公楼院内尘土飞扬,办公楼井塔倾倒部分出现塌陷,随即跑到调度室向当班调度员任利民作了汇报。此时,井下运班队猴车司机杨光伟从井下猴车机头打电话汇报地面调度室:“井下不知从哪里来泥水了”。11时27分,当班调度员任利民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值班副矿长等相关领导。随后矿领导相继赶到了矿调度室, 11点29分启动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宜兴煤业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命令井下所有人员从主、副斜井撤离,并逐一清点出井人员。
经清点,当班入井247人,安全升井244人,通过检查人员定位系统、领用矿灯记录、出入井检身记录,和下机电队核实,有下机电队3名工人失联。
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要求从副立井和检修斜巷两处安装水泵排水,寻找3名失联矿工。经过紧张有序运送电缆、水管、水泵,并紧急安装,副立井底于8月1日18:36分,第一台7.5KW水泵安装完毕,开始排水,20:43分,第二台7.5KW水泵正常排水。
由于通往检修斜巷、副立井巷道的部分地段被冲出的杂物堵住,检修斜巷被泥水淹没,形成盲巷,经过组织人员清理杂物,同时安装风机,于8月2日01:23分,检修斜巷通风正常,救援指挥部安排救护队员进行检查气体,各种气体均正常;检修斜巷第一台18.5KW水泵于11:17分安装完毕,开始排水,随后安装了第二台7.5KW泥沙潜水泵正常排水。
8月3日16:00分,指挥部决定在检修斜巷再加装两台泥沙泵进行排浆,22:00分,泥沙泵安装完毕,开始排浆。
抢险救援排水期间,由于巷道坡度达到38°,加之工作空间狭小,巷道底板高低不平湿滑、频繁移泵、泥水浑浊、泥沙含量大、频繁烧毁排水水泵,造成排水困难进展缓慢,最后底部的淤泥无法用泥沙泵排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人工清理,并立即抽调兄弟单位约1900人次分批进行了人力排除泥渣工作。
8月4日7时10分,发现1号遇难人员。
8月4日17时40分,发现2号遇难人员。
8月4日23时50分,发现3号遇难人员。
8月5日2时22分将遇难3名矿工运送出井,3时50分井下救援人员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其他事故。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7.17万元。
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宋玉晋,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河南拓城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今任宜兴煤业基建科长。对废弃井筒防雨水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李明彩,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山西平遥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2010年5月至今任宜兴煤业调度室主任兼防汛办主任。对防汛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翟兴杰,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河南商丘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2016年11月至今任宜兴煤业安监部部长。对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4.王敬辉,男,汉族,1984年6月出生,山西陵川人,本科学历,2017年3月至今任宜兴煤业地测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对废弃井筒安全隐患检测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5.李勇,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山西介休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4年6月至今任宜兴煤业董事、总会计师兼基建副经理。对废弃井筒防雨水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李海燕,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山西介休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7年5月至今任宜兴煤业生产副经理,分管“三防办”工作。对防汛工作督查指导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 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7.毛振文,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山西灵石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任宜兴煤业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监察、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8.刘万生,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甘肃天水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3年8月至今任宜兴煤业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负责地质勘探、科研及矿井全面技术工作,分管地测科工作。未查明废弃井筒内填土的含水量及密实度,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9.赵定芳,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山西平陆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至今任宜兴煤业董事、党委书记,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对废弃井筒塌陷的处置工作分析研判、安排部署、督促检查不够,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10.侯俊山,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山西平遥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宜兴煤业董事长兼经理,主持董事会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等工作。对废弃井筒塌陷处置工作分析研判、安排部署、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1484元(按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计)的行政处罚。
11.王贵生,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山西孝义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汾西集团总调度室主任,负责雨季三防办工作。对废弃井筒防雨水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向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12.赵益晨,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山西介休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9年6月至今任汾西集团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处处长。对废弃井筒内岩土的钻探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3.郝峻青,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6年12月至今任汾西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基建工作。作为汾西集团牵头负责宜兴煤业井塔楼坍塌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成宜兴煤业向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做出检查;
3.责成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做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