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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河子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大盘点!

2018-03-16 石河子我的家

石河子2017年度

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石河子开发区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案

2016年11月24日,石河子工商局根据举报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9月开始以不交装修保证金不给住房钥匙为名,强制向恒和大厦267户业主按照每户3000元和5000元的标准收取装修保证金合计158.3万元,并在与业主签定的《业主(住户)手册》、《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都有明确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石河子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石河子高科之窗农资有限公司科农分公司利用农资产品包装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5年4月4日购进“黑黄金”微生物菌剂共30件,为扩大产品影响,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该款肥料登记证中的适用作物与其产品包装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人为地夸大产品的适用范围,仍然对农户介绍称该商品适用于多种农作物,并增产效果明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徐献忠违背消费者意愿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案  

当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经营石河子市福聚德徐师傅烤鸭店期间,以0.60元/套的价格从石河子泰瑞消毒餐具配送中心购进一次性餐具,并以1.00元/套的价格作为餐具收费项目销售给就餐的消费者,其饭馆内没有设置其它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截至2017年3月28日,当事人共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12867.2元,违法所得514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属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46.8元并处以13381.7元的罚款。

4 王海涛欺诈消费者案

2017年2月27日经石河子工商局查实,当事人在经营石河子市高新区将军山滑雪场期间,仅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签订的“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保险单”,在没有取得任何保险公司授权、代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资格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性地误导前来滑雪的消费者购买每人5元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当事人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石河子工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张文化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17年初,石河子质量监督局在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废旧塑料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兑换经营模式,回收农户的废旧滴灌带,经过相应的工艺流程,加工、生产成新的滴灌带再交付给农户,靠收取加工费获利。经检验该滴灌带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5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石河子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货值金额等值5250元的罚款,同时没收不合格滴灌带产品,并监督其给农民经检验合格的滴灌带产品。

6石河子市常越来往便利店销售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案和假冒酒案

2017年2月17日,石河子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在石河子市常越来往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所销售的伊力老窖97瓶无法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后经鉴定其中83瓶酒为假冒酒,货值6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石河子市商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7郝晶旻西医内科诊所违法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7年10月17日,石河子市卫生局在对当事人西医内科诊所进行检查时查实,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标示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批号为616174的速效救心丸等208个批次的药品,系当事人从慢性病病人手中回购,均无法提供供货企业的有关证件、资料及销售凭证,货值金额共计79033.2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石河子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速效救心丸等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计人民币158066.44元的罚款。

8杨根武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6年8月,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的杨老大早餐店制售的包子进行抽检时,经检测当事人销售包子皮中铝的残留量为146mg/kg,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经移交公安部门查实,当事人自2015年11月份开始,就将含铝泡打粉违法加入制售包子的面粉中对外销售。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公安机关对杨根武进行批捕。2017年9月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当事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违法夜间超标排放污染(噪声)案

2017年8月17日,石河子12369环保投诉热线接到群众投诉称4小区移动公司机房噪声扰民,石河子环境监察支队于当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石河子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该公司室外安装的五台空调室外机夜间运行时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规定的一类区夜间排放标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河子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伍万元整(¥50000元) 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公司已对机房采取隔离措施,石河子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测,该公司室外夜间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10石河子市食上西牧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7日,石河子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石河子市西牧肥牛火锅店油烟扰民,石河子环境监察支队当日对石河子食上西牧肥牛火锅餐饮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监察时还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建成并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营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石河子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肆万元整(¥40000元) 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公司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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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石河子城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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