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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日前,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起,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等待遇水平,惠及245万职工群众。



5月7日,记者从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意见》实施后,兵团职工医保基本医疗部分进入统筹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三级医疗机构78%、二级医疗机构88%、一级医疗机构98%分别调整为83%、93%、98%。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0%分别调整为75%、85%、90%

此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以下简称贫困人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补助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至90%


同时,职工医保(含基本医疗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至20万元。贫困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调整为1.5万元;贫困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5万元调整为0.9万元;取消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此外,取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政策范围内5%的个人先行自负比例,与本地参保人员报销政策保持一致。本地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负30%,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最短期限由1年缩短为3个月。



来源:亚心网

编辑:叶秉静 监制: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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