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被法警群殴案与雷洋案异同比较分析
多年以来,律师在法院因为执业活动被打事件是十分频繁的。不仅被当事人打,被法警打,还有被法官打,当然法官打律师是少数,但案例也有所记载。律师简直就是后娘养的孩子,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在网上曝出律师在法院被殴打事件,法警大打出手的时而有之。昨天曝出南宁律师吴良述在南宁青秀区法院被法警群殴。据称,不仅拳打脚踢,而且上衣被撕扯,一条裤腿撕得所剩无几,坦胸露乳,十分难堪。
说起律师被打,不禁想起去年4月份左右,北京通州法院女律师崔慧被打一案。当时,崔律师浑身是伤,据自己称是在法院被法官和法警殴打所致,并在网上诉说自己被打经过,去派出所报案也没有获得受理。那时微信群刚兴起,一批义愤填膺的律师们组织了个“崔慧律师维权群”,机缘巧合我被律师拉进这个群里。听说我有不少成功刑事案例,因此成为她初选的刑事部分代理律师。大家一致认为如果调查结果构成刑事,由我来负责启动控告,不构成刑事则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张仁律师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由北京高级法院系统自己搞了个调查组,经过一段时间调查,大跌眼镜的是:并不连续的视频资料无法反映出崔慧律师被打,但是记载了崔慧和法警发生了剧烈的拉扯冲突,而法官和崔慧单独谈话的地方并没有视频。由于先期既定由京师所律师张仁作前期行政诉讼和民事代理,对此调查结果,崔慧律师不服,张仁律师代理起诉。结果就在行政诉讼开庭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考虑案件敏感不给其开律师公函,如果执意代理,必须调出北京京师律师所。张仁律师在微信里求助我帮忙转所,经过考虑再三,我帮助其转到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后,他最终代理了崔慧维权律师行政诉讼案件。案件指定顺义法院管辖,以崔慧律师败诉告终,三中院驳回上诉,崔慧案件依法结束。不堪的是崔慧律师却成了律师界纷纷指责的丢丑者。我们那个“崔慧律师维权群”的一些律师纷纷把矛头指向崔慧,谆谆告诫的有之,破口大骂的有之,最后崔慧律师悄悄地从群里退群了,大家也各自散去,最后剩了不到一半。经我提议群主解瑞松律师将群名改为“律师权益保护交流群”,该群保留至今,目前是死寂一片,好在还有89个律师还坚守,但再也没见群里哪个律师去为律师维权和发声,群已经空有虚名。
刚刚看了一下吴良述律师于6月3日晚自网上发的自述:《强行检查手机并被暴力殴打的经过说明》。大概要点如下。
一、起因:吴良述去立案,立案窗口不给受理回执,执意维权。
节录如下:
“本人吴良述,目前属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今日我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清晨7点多钟,本人来到青秀区法院大门口和其他律师、社会公众一起排队等待法院上班。约8点10分法院打开安检通道开始逐一安检放行。约9点10分轮到本人号码到立案窗口递交诉讼材料,窗口法官看了约两分钟(粗略地翻看了一下),就说要留下材料审查。我没有办法,就说“那你留材料审查也可以,请给我出具一份收件回执,你们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按期答复吧”。
二、升级:执意内部信访,惹恼法官和法警。
节录如下:
“于是,我就上该法院7楼找纪检组反映问题,后一位带上口罩的纪检工作人员下来接待我,该纪检人员也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出具所收材料的收件回执,在此过程中,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就怀疑我用一直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对他们的不当言行进行了录音,遂要求检查我的手机,我说:“第一,我并没有进行任何录音;第二,即便我录了音,也没有法律禁止,相反,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况且我并没有扰乱你们的任何正常工作秩序;第三,你们要检查我的手机,关系到我的个人隐私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此时,该法警有些羞恼成怒,走到我面前,说我不配合他们工作.......,
三、焦点:殴打过程,相当残暴。
节录如下:
“我坐在凳子上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右边裤袋,他们凶猛粗暴地把我拖下凳子,一个抢我手机,一个使劲把我摔倒在地,并合力抢我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我的手臂和前胸,把我踩在地上,并把我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完,底裤都露出来了。在此过程中,我呼喊救命,在旁边看热闹的法警就把门关上,抢手机的两法警就使劲勒住我的脖子使我几乎窒息,并用手使劲全力捂住我的嘴巴不让我呼喊求救。后我的手机被他们抢去,他们在争抢我手机过程中,把我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全碎。他们殴打我后,就放开我,抢我手机拿去强行检查了约20-30分钟,但他们并没有发现任何录音录像的记录。我趁他们检查我手机的空档,冲出大门向在大厅的公众出示律师证,说明法院不依法依规办事,还强行扣押检查手机,殴打我本人。这时,殴打我的法警又冲出房间将我强行拖回房间,把门关上,继续言语威胁我。”
四、证据:吴律师为保留证据和固定,不惜坦胸露乳。
节录如下:
“自称为教导员的法警还从楼上拿一条裤子要求我换上,并说“扯烂了你的裤子,表示歉意”。我说:“你们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尤其刚才还那么粗暴强硬,现在就忙表示歉意了?这条裤子我暂时不能换。”后他没办法就离开了。大约中午一点多,广西律协和南宁律协的陆庆标律师、滕黄铁律师等人一行来到法院,该法院林中标院长也一起来到信访接待室了解情况,我把情况一一介绍后,该院长问我:“无论如何,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粗暴执法,损害你的物品并殴打你都是不对的, 我向你表示歉意。那么,吴律师你有什么要求?”我说:“现在我也不需要你们领导盲目地道歉,现在我要求把刚才的录音录像当着大家的面播放,并封存所有录像。是谁的责任由谁承担。”
五、存疑:有无录像和视频证据保留
节录如下:
“被打案该院长对此要求,开始表示同意,后又以技术人员下班了无法提取封存为由找借口否决了。接近下午两点钟,在律协人员的劝说下,我决定离开法院,因为法院门口有很多朋友饿着肚子在外等待。这时,该院长又再次要求我把裤子换上再走出去,我拒绝:“我个人的裤裆被扯破,我个人被殴打是小事,但是蒙羞的是中国法治,是涉及到全中国律师的尊严的问题,这个事件也是司法为民、依法治国的试金石。我穿着你们法警的衣服走出法院不妥当!”我走出法院大门后,有石民权律师、黄力律师、罗世宏律师、覃臣寿律师等人在等候,后简单吃了一点饭就到广西民族医院挂号检查,排队侯检直到将近下午六点。后接到律所及南宁律协电话来到律所汇报情况到现在”。
六、艰难:律师不断为自己维权,满纸都是无奈的心酸。
节录如下:
“本人在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交涉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未大声说话,也没有任何过激言行。以上情况说明如青秀区法院能拿出同步录音录像一一证明,就会真相大白,一切事情就如我以上所述。无数关怀和问候的电话未能接听,信息不能一一回复,本人表示真挚的感谢和抱歉!”
为什么把律师被法警群殴事件和雷洋事件比较?相同点太多,简而述之:
一、二者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与私权利发生的冲突。
律师执业行为是私权利行使的代表行为,是私权利的抽象。尽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不同于公众的部分优越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保证代理行为顺利进行,本质依然是私权。而下班回家的雷洋和下班散步的高官部长一样也是私权。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和警察查处嫖娼卖淫活动均依法律授权而行使职责职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权。
二、二者行使公权行为的正当性程序均可能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在立案窗口,吴良述律师因无法获得回执而与法官发生争执引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法官明显违反了正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果不给回执,如何保障在7日内立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如何保障提交的资料不被丢失。因此违反正当程序必然导致对于私权的侵害。雷洋案事实目前没有公布,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警方对雷洋抓捕的过程中具是否有正当程序。
三、二者都表现为公权力暴力工具细化为具体的身体性侵害。
据吴良述陈述自己被殴打的惨状,在特定的场合、时间和体质的情况下,也是可能足以殴打致死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均强调,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雷洋案中雷洋已经死亡,法医鉴定尚未公布,我们有理由怀疑雷洋的死亡和警方的剧烈制服有直接关系。这是两起案件的作为核心的本质相同之处。
四、二者的真相还原可能会一样曲折困难
今天早上,南宁青秀区法院做了回应,只字不提法警打律师细节事宜,官方回应称(节录):“经过半个多小时沟通后,吴良述仍不配合,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见此情形,法警大队教导员立即让法警拿来一条新裤子让吴良述更换,但吴良述拒绝更换,也拒绝离开法院,并拨打律协电话,要求律协派人来法院处理。约12点半,律协人员到场后,吴良述依然拒绝更换裤子,并将其上衣扣解开,走出法院大门并在大门前拍照后离开。”雷洋案件的警方官方最初的回应表示警方是完全合法的执法行为。我们不禁追问南宁青秀区法院:视频不会没有保存吧?摄像头不会坏吧?事发现场不会没有安装摄像头吧?
五、两个案件的调查处理都要求建立第三方调查机制。
雷洋案的一开始也并非第三方调查,后来移交了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调查,随后又上移。北京通州法院崔慧案件也是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从头至尾的调查,并无法院之外的第三方独立调查。而吴良述律师被打案也理应由法院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查,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结果。
如果您要是问南宁青秀区法院律师被打案和雷洋案有什么不同?答案是:雷洋死了,律师还活着。
作者简介:
周雷(微博:http://weibo.com/zhouleilawyer,微信公众号:网事法眼),汉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