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光:迟夙生的空降突袭与党琳山退庭,哪个才是正道?
近期,两个律师庭审权利的案件成为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并在律师界引起的广泛讨论,不乏争议。
但从大多数律师的评论看,对迟夙生律师是褒多贬少,对党琳山律师则是褒少贬多,特别是党琳山与杨金柱的骂战以后。
京衡是陈有西的律师所,据我所知陈有西、迟夙生两人的关系并不好,可能是过去律师界有过“南陈北迟”的说法吧。既生瑜何生亮?但邓学平律师,这位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发表了一篇有说服力的文章,力挺迟夙生。现将前两段摘抄如下:
迟夙生律师为明某案辩护,被赣州中院拒之门外,只能坐在法院门口的事件,被舆论热议数天之后,今天终于迎来了赣州中院的正式回应。然而,赣州中院短短百余字的《情况说明》,非但没有承认任何错误,反而声称“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合议庭才拒绝迟夙生律师介入辩护。这种类似当年“保护式拆除”的神奇逻辑,再次让舆论沸腾了起来。
不错,明某已经委托了刘文华律师为其辩护。但我国刑诉法规定,每位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律师。虽然迟夙生本人没有去看守所会见过明某,但刘律师在会见明某时可以让明某签署委托书,委托迟夙生律师辩护。在迟夙生律师向法庭依法提交了委托书、律所公函和律师证之后,法庭没有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迟律师的辩护权。
邓学平律师这样力挺迟夙生,甚至可能冒着让陈(董)有西生气的风险,这到底是为什么?其实他挺的不是迟夙生,而是从业界的良心出发,是为了维护律师整体的合法权利。
“ 赣州中院此种恶例一开,如果得不到坚决制止,那么今后刑事律师的辩护权将可能会毁于一旦。因为法院随时可以以怀疑委托书、律所公函甚至律师证真伪为由,不让律师出庭。如此,则中央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法及司法部刚刚出台的刑辩全覆盖都将随时化为泡影。”(摘于邓学平律师网文第6段)
当然,对迟夙生的空降突袭鞭挞的律师也有,影响最大是一位“前检察官”律师,立即被淹没在众多律师的口水之中,另一位就是号称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的翟建,其以“为中国刑辩立标”成为方圆杂志的封面人物。此人我从无谋面,但其办过的案件我接手过两个。一个案件的辩护人职责变成了“第二公诉人”角色(被当庭解除辩护),另一个案件也就是走走程序,不会给公诉人任何一点压力。
对迟 夙生的质疑其实集中在一点,你为什么要“空降突袭”?
一些热点、敏感性的案件如果由我们这些小律师办,相对来讲遇到的阻力较小。如我为周世锋辩护,至少北京司法机关没有给我任何压力,也就是将办理案件的情况给主管科长打过一两次电话(后在委托人解除辩护后不再代理,至于为什么被解除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如果是大律师,则可能不是这样。因为这些热点案件有他们参加就会更热,敏感性案件由他们代理就会更敏感。江西明经国这个案件如此敏感,迟夙生大律师如果代理,那是不是更敏感了?会不会受到有司关照不让她办呢?
一次与迟夙生在北京合办案件后开车送她到天津客户约她在北京接她的地点,路上她突然接到有司的电话,问她是不是去天津?并关照她不要介入天津那个敏感案件。迟夙生马上说可能是我的电话被监听了,才暴露了她去天津的行踪(其实她去天津是另案)。我说:“大姐,不可能是因为我,因为我已经被委托方解除辩护了。”果然如此,与我无关。
这个江西明经国的案件迟夙生早就介入了,而且还勘查了现场。而她的勘查现场是公开的,对关注此案的人不是什么秘密,江西方面不可能不知道。那么,她是否受到有司的关照不让她代理此案?不得而知。也许,空降是唯一的选择吧。
迟夙生的空降让江西方面乱了阵脚,一错再错、一蠢再蠢,迟大姐坐在法庭外的照片使该案更加敏感。其实,江西方面根本不了解迟夙生,如果让迟夙生参加该日的庭审并不会使该案更加敏感。因为,迟夙生是依法死磕,绝对不会像杨金柱那样“脱离证据、脱离事实、脱离法院的乱砍”(即所谓的杨氏刀法)但如果在程序方面确实有很多问题,那可就撞到这位对程序法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工匠律师的枪口上了(迟夙生既是死磕律师更是一位工匠,而且拿的是绣花针,丝丝入扣)。其实,江西方面也是很容易对付的:“迟夙生律师,欢迎您参加本案的代理,为了保证您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我们给您十五天的准备时间。”然后,宣布休庭;然后,协调有司,让迟夙生自己退出。而江西方面却以迟夙生律师持有的“迟夙生律师所”的所函有问题为由拒绝其代理。“然而,当2017年11月1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作出之后,无奈发现,该情况说明并不能对该事件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尤其是在法律工作者看来,其内容未免太过于“粗糙”。”(来源自智豪律师旗下“刑事法律圈”)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认为,赣州中院公布事情真相、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各界监督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其“情况说明”的理由值得商榷。“每个律师有自己的辩护方式,不阅卷、不会见,这是他的权利,况且该案被告人聘请了两名律师,每个律师分别尽什么责任,那也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
就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进一步指出,“拒绝律师辩护,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权范畴。如果辩护律师对工作不尽心尽责,委托人自己有各种方式行权,现在法院出来拒绝,是越俎代庖。”
此外,11月18日晚,明经国案另一名辩护人刘文华告诉澎湃新闻,迟夙生律师并非没有阅卷,在迟夙生此前获得辩护委托后,他曾将电子卷宗传给迟夙生,此后二人还针对案情有过多次交流。迟夙生的微博显示,此前的10月2日,她曾前往案发现场踏查,“入户调查研究犯罪动机”。
当然,绝大多数律师同行支持迟夙生的原因还是江西明经国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一个拆迁引起的激情杀人。而杭州保姆纵火案则不是这样。名记李蒙如此说:“我不赞成党琳山律师退庭,也不认为众多律师折腾保姆纵火案有价值,认为在死刑案件中,中国律师应该推动的最大公益是从激情杀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贩卖毒品没有命案的大量通常会被核准的死刑案件入手,进行有实际意义的能真正'救人一命''刀下留人'的有效辩护,以最快速度、最大程度、最大范围地推动中国各级法院少杀慎杀,而不是去折腾100%必死无疑的死刑案件。”(见李蒙:对党琳山律师退庭的三点看法)
党琳山律师退庭的理由其实就是两点:一,管辖权异议;二,要求38名消防员出庭但遭到了法庭的拒绝。
李蒙对管辖权问题如此说:“从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来看,党琳山律师的刑诉业务水平堪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公诉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权利,没有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设置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没有程序的情况下,不能自我创设程序,否则就损害了程序正义。保姆纵火案的管辖权其实非常清晰,杭州中院有不容争议的管辖权。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司法实践中,一审由高级法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是周永康案、薄熙来案这样举国关注的反腐大案,都是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如何设想保姆纵火案比周永康案、薄熙来案还要重大,必须由省级法院来一审?”
李蒙对要求38名消防员出庭但遭到了法庭的拒绝问题如此说:“在这个问题上,法庭与党律师有分歧。法庭认为没有必要让这38名消防员出庭,理由可能是保姆纵火在先,消防员救火在后,消防员的行为与保姆涉嫌犯罪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与犯罪的后果即被害人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这种间接因果关系是否还需要法庭查明,法庭有自己的判断,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分歧,也很难说有多么不正常。任何事件都是“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针对具体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法庭有权决定调查
56 33312 56 18799 0 0 2459 0 0:00:13 0:00:07 0:00:06 3895些因哪些果,并非必须穷尽所有细枝末节才等于查明事实真相,对于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扯得太远的细节,可以决定不调查。 ”
对此,我不能完全同意李蒙的意见。首先,从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来看,消防队员是否延误了救助无法查明。因为,目前尸体检验的水平中对死亡时间的判断还只能在半个小时时间段以上,根本无法确定消防队到达现场时母子四人是否仍然是有生命的,更无法判断消防队到达现场后能够救助他们的合理时间。因此,根本不可能得出如果及时救助他们就可以得救的结论。
其次,包括党琳山在能的一些人要么是法律基础薄弱,要么是故意混淆概念。因为救助问题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阻却因素”,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这个保姆纵火的行为是造成母子四人死亡的原因,且这是唯一的原因。就如一个凶手绑架并意图杀害一个人,这个受害人打出了救助电话,(如果)警方措施不力未能及时解救一样。警方的解救行为起到的是“阻却”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的作用,而不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即使出现警方的解救不力的问题,也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是警方杀死了被害人,也并不能减轻被告人的任何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如果物业和消防存在问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甚至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我们注意到受害人的亲属也已经着手这方面的工作,正如他们的律师所说,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
有同行认为党琳山的出发点是好的,其退庭对法治的进步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此我不敢苟同:
1、首先,其退庭的行为使该案更加敏感,更引起了大众的关注,更引起了大众对保姆纵火造成母子四人死亡的痛恨。不信,来个民意测验,看看有几成的民众会容忍这个保姆保命。在此情况,法院更不可能让这个保姆留一条命。因此,炒作并不能救这个保姆的命。
2、党琳山如此做的受益人不是保姆,而是他党琳山自己。他执业也应该有近十年了,但一直默默无闻,可他与杨金柱律师在多年前就有联系。杨金柱的优点他没学到,“芙蓉姐姐”式的炒作到是学了不少。他借此案炒作自己,借杨金柱炒作自己,甚至将杨金柱晚于股掌之中,借杨金柱与广州司法厅讨价还价以减轻对其的处罚。
他先是让保姆的亲属给杨金柱写出委托书,但又不把原件交给杨金柱,而是掌握控制在自己手中。杨金柱到杭州后,他享受着杨金柱为他提供的高档宾馆,鼓动杨金柱闹腾。这时,其又以不将委托书交给杨金柱谄媚广东省司法厅。最后,与杨金柱公开进行骂战,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形象。
3、这个党琳山的退庭是经过精心算计的,在此之前伍雷停业期满后得以从新执业对其的算计起到了一定作用。他的算计时,最多停业半年到一年,可却其一夜成名,以后将有更多、收费更高的案源。在停业期间可以与其他律师合办,在恢复执业后自己办。
4,与迟夙生的江西明经国案不同,迟律师是为拆迁激愤杀人者辩护,容易得到大众的认可;而明天开庭时这个保姆的亲属接到法院的通知都不敢参加庭审,可见其亲属也畏惧民愤,而党琳山却声称要为这个万民愤恨的保姆保命,这对律师的形象根本起不到任何加分作用。
最后,如迟夙生依法死磕,以自己的死磕行为证明是不守法的司法人员的错,提高了律师的声誉。而党琳山不是这样,如李蒙的文中所说:“要知道,程序正义的根本原则不仅需要公检法严格遵循,律师也必须严格遵循,如果律师可以随随便便创设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程序,程序正义将荡然无存,刑事诉讼法将成为一堆废纸。” 如党琳山类的胡闹,不但使律师的形象受损,而且会成为律师受打压的借口。因此,只有清除此类害群之马,纯洁律师队伍,才能提高律师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