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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生状告司法部败诉

2016-07-04 滑璇 尚格法律人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 :滑璇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觉得成绩不对劲,能申请查看自己的试卷吗?


司法部的答案是:否


法院: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范畴,是否公开需由司法部批准。


贺某参加了2015年司法考试,他预估的卷一至卷三成绩应在270分以上,但实际只有218分。而卷一至卷三为客观选择题,用机读卡作答,不太可能出现大的分数偏差。为此,贺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本人当年司考的答题卡。


司法部向贺某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贺某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司法部同时表示,根据该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考生的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如果依照上述规则,贺某的质疑显然不属于核查范围。


2016年1月4日,贺某以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予公开卷一至卷三答题卡及卷四答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予以公开。


庭审中,原告贺某、被告司法部围绕答题卡、试卷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以及司法部拒绝公开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展开辩论。


原告贺某认为,2009年的《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将国家司法考试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且明确表示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的,可以申请获取。鉴于答题卡、试卷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人的个人隐私,故属于公开范畴。此外,司法部曾于2010年12月发布101号公告,列出1989年至2010年司法部的有效部门规章共68件,被告拒绝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援引的《司考保密规定》并不在列。


“在法庭上,司法部一方也承认了《司考保密规定》不是行政规章。也就是说,它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贺某说,但被告坚持认为该规定现行有效。


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贺某状告司法部信息公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贺某的诉请包括,确认司法部不予公开其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至卷三答题卡、卷四答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司法部予以公开。


判决显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对于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同级保密部门有权确定是否公开。


法院据此认为,依据司法部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司考保密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范畴,是否公开需由司法部批准。所以本案中,司法部依职权向贺某送达了《不予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针对《司考保密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原告贺某曾向法庭提交司法部公告第101号,即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列出了1989年至2010年司法部的有效部门规章共68件,其中未见《司考保密规定》。贺某认为,这就证明《司考保密规定》不合法。

“而且庭审时,司法部一方也承认了《司考保密规定》不是行政规章,但坚持认为该规定现行有效。”贺某表示,司法部承认了前者,就相当于承认了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但法院经审查认定,贺某提交的《公告》与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不予接纳。


据了解,针对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超过100名考生向司法部提起信息公开并收到回复。但就南方周末记者所知,所有申请均被拒绝,没有一例予以公开。贺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司法部的考生中,部分人开庭前即撤诉。目前,至少有来自广东、湖南、山东、河南、内蒙古、广西、山西、重庆、甘肃等地的12名考生拿到一审判决,全部败诉。考生们的败诉理由,基本相同。


贺某表示,他和大部分败诉考生准备继续上诉。


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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