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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审判决书到底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2017整理)

2017-05-21 魏大勇 尚格法律人

来源:执行百科(i15640195058)


阅读提示


阅读提示:


二审判决书到底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看起来是个技术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各地法院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


准确无争议地确定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对于审判和执行工作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如下:

1、可以确定申请执行期间;

2、可以确定再审申请期间;

现经常出现各执一词,自说自话的情形。为此,笔者翻阅检索了各大数据库,以规范性的文件作支撑,试图给大家一个可以参考适用的答案和标准。


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理论争鸣

1作出生效说 


依据该学说,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宣判生效说 


依据该学说,二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3送达生效说 


3.1最先送达生效说 

依据该学说,二审判决一经送达一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乙学校已经收到二审判决,该判决自然就发生法律效力。

 

3.2最后送达生效说 

依据该学说,只有当事人同时收到二审判决时,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最后一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


3.3分别送达分别生效说 

依据该学说,二审判决仅对收到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二审判决对未收到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权威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8月5日   [1996]经终字第19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赔偿金应自何时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因此,二审期间对原审被告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所欠车款及其他费用本金应计收利息,而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日期从1996年4月27日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

一审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应是二审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而不应追溯到一审判决送达之时,因为一审的内容是在二审判决生效(送达)之日才具有确定性效力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黄金龙著

广东省法院的操作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粤高法办发〔2005〕12号    


第四条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浙江省法院的操作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9.26    

生效日期:201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浙高法〔2011〕253号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

(三)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全部送达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相关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2001〕164号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七条 结案时间除按《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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