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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额法官审案程序是否违法,法院这样看!

饮冰人 兑诚法律人 2017-08-10

作者:饮冰人

来源:法眼观察(fygc20140416)


近日,一律师上诉称,一审法院非员额法官审理案件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明确: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根据中央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而本案中,竟然出现中央、最高法禁止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贯彻中央精神,不对抗中央政策的落实,依法审理此案。

 

目前,员额制改革已经全部完成,员额法官都是经过遴选、考试合格后经人大重新任命的法官。按照中央要求,员额制改革之前任命的法官,不再具有法官身份,一律转为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不再独立办案。至于如何理解不再独立办案,某省法院在下发的员额外法官不再办案的文件中明确:员额外法官,在办理完原来的案件后,不得再办理新分案件,不得再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也不得再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办理案件。

 

最高法院亦多次强调,员额外法官不得再独立办理案件。一则因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他们不是员额法官;二则因为再让员额外法官办理案件,有失公平。因为员额法官入额后增加的是50%的工资,而员外法官只有20%

 

然而,由于案多人少,以及大部分的院领导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或者象征性的选择办几件简单容易的案件,使得绝大多数案件积压在普通员额法官身上。入额后的法院院长只需办理普通法官办案数的10%,即使这10%的案子,依旧充满着很多水分。这意味着,在基层法院,10个法院院长的办案数才勉强赶得上一个普通员额法官。

 

在现实的逼迫下,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以前任命的员额外法官依然是办案的中坚力量,不断地被院里分配新的办案任务。这充分说明,他们虽然是员额外法官,但是他们的司法能力绝不亚于员额法官。他们之所以没有成为员额法官,并非能力问题。作为法院里资历最浅、职务最低的年轻群体,许多员外年轻法官不得不接受院里分配的案件。尽管他们没能成为员额法官,但是他们依旧渴望能够严格遵守中央规定,退出审判席和合议庭,安心做好助理的工作。

 

对于律师提出的员额外法官审理案件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是否属于诉讼法上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如果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这些员额外法官都是经过正当程序依法任命的,在还没有被依法提请免除前,他们依旧具有法官身份,由他们独立办理案件无可置喙。但是,在中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宏大部署下,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案件应当由员额法官审理,员额外法官只能转为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

 

本来,如果各地方严格落实中央的安排和部署,员额外法官转为法官助理后,不再作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办理独立办理案件,此类政策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根据不会发生。正是因为一些地方法院不遵守中央规定,不落实中央部署,依旧继续强制给员额外法官分配案件,才给予律师以上诉的口实。此时,若法院判决驳回律师的上诉理由,则意味着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员额外法官办案程序合法,从而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若法院支持律师的上诉理由,则意味着法院明确违反《法官法》的规定。

 

律师的上诉理由,将法院置于一种两难的处境。为了避免法院的判决在违法与违反中央政策之间作出两难选择,建议最高法院加强监督,对于那些不严格落实中央政策,还在继续让员额外法官办理案件,还在继续为员额外法官分配新案件的地方法院,给予严厉的通报批评。


不过对于该种上诉理由,也有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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