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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1部法律作了修改!

2017-11-08 尚格法律人

来源 | 正义网(微信ID:jcrb_zyw)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在依法推进简政放权中迈出新步伐,这些新修订的法律有何新亮点?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就让正义君来给你梳理一下吧!

《会计法》



做假账、销毁会计凭证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人员如果做假帐、销毁会计凭证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之处】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海洋环境保护法》



入海排污口位置先科学论证后备案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要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等经科学论证后再进行行政备案,改变以往行政审批制度。


【修改之处】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法》



借用馆藏一级文物须报国务院备案


借用馆藏一级文物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不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而要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才能放行。


【修改之处】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海关法》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不再需要批准文件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不再需要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修改之处】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民用航空法》



市场经营类航空飞行活动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只要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即可,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修改之处】


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公路法》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转让公路收费权报国务院备案即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转让收费权时,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备案即可;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备案也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修改之处】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港口法》



港口专用场所的建设不再需要审批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修改之处】


第十七条中的“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修改为“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职业病防治法》



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才可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需要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修改之处】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母婴保健法》



具有接生能力的人员才能为不住院的孕妇接生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须由具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施消毒接生。


【修改之处】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不再需要审批


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由一方经营、另一方不参与,也可以双方都不经营,由第三人经营管理,如果要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不再需要审批。


【修改之处】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执行中国统一会计制度即可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再需要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修改之处】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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