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18年这些法律开始生效了

2018-01-02 尚格法律人

来源:新华网

转自:法信



导读:2018来啦!1月1日起,有一批法律开始生效,它们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是混淆行为,即“傍名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四是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兼顾公平与保护,新修订的法律在总则中明确“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并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等多个方面明确具体的扶持措施。

注重企业“获得感”,比如,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此外,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新修订的法律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在引进人才、减轻负担等方面也都给予了具体措施。

加强落实和监督,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费”改“税” 实现税负平移,环保税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两种制度的一大不同点在于,环保税法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法律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明确纳税主体,该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建立政府协调机制。新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明确了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强化标准统一管理,标准供给打破政府“包办”。标准化法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由过去的三级整合为现在的一级,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可以更好地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新的标准化法还赋予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国际化活动,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新的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新的标准化法还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全链条全过程管控,核安全法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管控,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核电建设积极性高涨的现实,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分阶段许可。此外,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此次立法强化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

提高从严监管能力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并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

从严设定法律责任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法律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要求建立从国家到省、市、县、乡、村六级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并通过加强数字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

法律要求,要充分地利用好图书馆的现有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和展览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提出要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广泛开展数字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加强与学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图书馆交流合作的方式,促进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服务效能。



除此之外

去年的一些立法或修订草案

在今年还将继续审议

他们是——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重要看点:

拟明确国家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王宾)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明确,公民的医疗卫生与健康需求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

“草案第七章明确了政府在医疗卫生投入方面的责任。”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说,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要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慈善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作为医疗卫生体制联动改革的重要一环,草案提出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方式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施治,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拟明确国家重视培养使用全科医生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王宾)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全面的医疗卫生人员队伍,草案提出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介绍说,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了“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等。


拟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益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为实现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法治基础。

“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介绍说,草案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了较为系统、适度的权利义务框架。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

草案在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如根据近年来的改革实践,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为体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健康中国新理念,草案提出公民有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公民应当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自身健康素养,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草案还提出,国家保护与公民健康有关的个人隐私,确保个人健康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取、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法官法(修订草案)》

重要看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丁小溪 罗沙)针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草案,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在办理案件中,法官及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的,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在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草案还提出,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重要看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丁小溪、白阳) 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检察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丁小溪 白阳)  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

草案保留了目前关于担任检察官须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同时明确检察官须“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指出,草案按照检察官管理的职责义务和权利、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和惩戒、保障等顺序进行,章节更加精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具科学性与操作性。

草案将“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增设为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草案增设检察官降职规定,即“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检察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检察官等级”。

根据草案,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重要看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董峻)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相比草案一审稿,这次的草案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报告时介绍,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予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对此,在该草案此前征求各方面意见时,有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实践中成员出资的形式多样,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即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的内容。

此外,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定方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二是增加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

重要看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罗沙、林晖)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并首次对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

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草案同时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为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提供场所和服务,发挥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草案还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纪念设施、悼念英雄烈士、告慰先烈英灵,开展教育纪念活动。

草案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电子商务法(草案)》

重要看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介绍了草案的修改思路: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有意见认为,应当促进电子商务经营的发展,扩大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但也有意见认为,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而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对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作了修改。

草案着重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丢失、伪造、篡改、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简介:为企业法务提供及时法律资讯,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法律风险控制、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服务法务需求,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