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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总 | 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法规

2017-08-21 CNKI法律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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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5、教育部关于印发《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重点摘录

1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点工作

(一)助力中小企业赴沿线国家开展贸易投资

  1.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2.建立经贸技术合作平台。

  3.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

  4.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双向投资。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加强经贸信息、调研等服务。

  6.强化商事综合服务。

  7.完善涉外法律服务。


(三)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

  8.开展专题培训。

  9.提高中国品牌海外影响力。

  10.引导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发挥多双边机制作用


(三)加强政策与舆论引导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做好税收协定执行

  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相关国内税收政策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落实跨境应税服务退税或免税政策、天然气等资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按照所得税政策规定,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国际资源共享和国际产能合作。

 

(三)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

  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简化消除双重征税政策适用手续等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

  深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做好境外税收政策跟踪和更新,配合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实现年底前全面发布“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五)完善税收政策咨询 


(六)开展税收宣传与辅导


(七)加强数据统计分析


(八)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构建“一带一路”建设保险支持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七)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一带一路”贸易畅通。

  综合运用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资信评估等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支持力度,对风险可控的项目应保尽保,推动国家重大项目加快落地。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建筑等对外工程承包重点行业的竞争能力,支持“一带一路”示范项目及相关共建行动的落实。推动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快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支持优势产业产能输出,推动高铁、核电等高端行业向外发展,促进钢铁、水泥和船舶等行业优势产能转移。

 

(八)创新保险产品服务,为“一带一路”沿线重大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国内“一带一路”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建设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化解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压力,优化社会治理,保障民生。

 

(九)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种方式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债权股权等金融产品,间接投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项目。推动保险机构不断提高境外投资管理能力,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国别范围,完善境外重大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服务,发挥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加快保险业国际化步伐,推动保险业“一带一路”互联互通

(十)支持保险业稳步“走出去”,构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网络。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承保支持、技术支持和本地服务支持,加快建设海外承保、理赔作业、救援等境外服务网络,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网络依托。


(十一)打造交流合作平台,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能力。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协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保险监管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标准和技术输出。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重点任务

(一)健全“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机制

  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署政府间文件,深化人文合作委员会、文化联委会等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文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会晤、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部长会议、中阿文化部长论坛、中国与东盟“10+1”文化部长会议等高级别文化磋商。推动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机制。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世界遗产申报等方面的长效合作机制。支持国家艺术基金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二)完善“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

   先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完善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心布局。着力打造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国际艺术节、博览会、艺术公园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综合性国际论坛、交易会等设立“一带一路”文化交流板块。逐步建立“丝绸之路”文化数据库,打造公共数字文化支撑平台。

 

(三)打造“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品牌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打造“欢乐春节”“丝绸之路文化之旅”等重点交流品牌以及互办文化节(年、季、周、日)等活动,扩大文化交流规模。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遴选“丝绸之路文化使者”,通过智库学者、汉学家、翻译家交流对话和青年人才培养,促进思想文化交流。推动中外文化经典作品互译和推广。

  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保护、研究、人员培训、项目交流和联合申报。加大“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促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考古研究、文物修复、文物展览、人员培训、博物馆交流、世界遗产申报与管理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鼓励地方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推动“一带一路”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国际合作机制,加快国内“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以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创意设计、数字文化为重点领域,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根据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实施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在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与开发中的合作,积极利用“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推介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动漫游戏产业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发展。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进互联网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持续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

 

(五)促进“一带一路”文化贸易合作

  围绕演艺、电影、电视、广播、音乐、动漫、游戏、游艺、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文化科技装备、艺术品及授权产品等领域,开拓完善国际合作渠道。推广民族文化品牌,鼓励文化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鼓励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文化贸易,依托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动骨干和中小文化企业的联动整合、融合创新,带动文化生产与消费良性互动。

5

教育部关于印发《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通知

合作重点

(一)开展教育互联互通合作

  加强教育政策沟通。

  助力教育合作渠道畅通。

  促进沿线国家语言互通。

  推进沿线国家民心相通。

  推动学历学位认证标准连通。

 

(二)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合作

  实施“丝绸之路”留学推进计划。

  实施“丝绸之路”合作办学推进计划。

  实施“丝绸之路”师资培训推进计划。

  实施“丝绸之路”人才联合培养推进计划。


(三)共建丝路合作机制

  加强“丝绸之路”人文交流高层磋商。

  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平台作用。

  实施“丝绸之路”教育援助计划。

   开展“丝路金驼金帆”表彰工作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


2.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国际公信力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4.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


5.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6.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7.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

 

8.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9.深化改革、强化公开,不断提升涉外案件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10.建立常态化调研指导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与针对性。


11.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争议争端。


12.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增进沿线各国的法治认同。


13.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

四、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14.加强经验总结和工作指导,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15.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


16.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实效和水平。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与“一带一路”国家广泛开展知识资源领域的共建共享,推动科学技术与文化的交流、传播和创新发展,提高我国学术资源国际影响力。据行业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已向美国、英国、加拿大等43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输出数字出版物近21亿册。与此同时,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积极参与建立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搭建更多合作平台,开辟更多合作渠道,并积极开展智力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等建设,与“一带一路”国家广泛开展知识资源领域的共建共享,推动科学技术与文化的交流、传播和创新发展,提高我国学术资源国际影响力。


点击页面底部的【阅读原文】,观看“一带一路”沿线数字出版合作新闻视频。

(来源: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 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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