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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命名规则不可忽视

2016-11-16 邵啸 汉鼎联合知识产权

 
       目前微信用户已破9亿。微信支付功能的推出,使微信启动从社交平台到电商平台的转型,为企业微信营销带来了巨大契机。随着微信平台的不断优化,微信营销也将日趋多样。就微信公众平台来看,订阅号、服务号、企业号,小程序等多款应用,组合搭配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目前,开通微信公众号几乎成为经营者的标配。

 企业开通微信公众号平台,必然得选择一个名称进行注册申请。对于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保护,随着注册数量猛增,引发了诸多问题。

 最初,腾讯公司表示微信提供的只是一个平台,用什么名字注册是用户的选择,微信账号允许重名注册。由此,公共账号数量激增,导致重名现象严重。公众号重名必然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2014年国家网信办颁布“微信十条”后,腾讯公司调整微信公号的命名规则。新则规定:微信认证只对公众号主体信息的认证负责。对于新申请认证的公众号的名称,只要不侵权,不违法,不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则,不与已有公众号微信认证名称重复,任何命名都是可以的(即公众号唯一原则)。此规定的初衷是承认申请者自主命名之权。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此规则给恶意抢注公众号名称带来可乘之机。比如“一条”“商务范”“视觉志”等。事后,腾讯方也发现命名规则仍需完善,对于抢注,可通过投诉渠道进行解决。上述用户因为本身具有商标专用权而投诉成功,撤销了对抢注公号的认证。但另一个名为“点石沙画”的微信号(已积累八万多粉丝),由于没有申请商标,而在投诉中很难获得支持。

 除了微信公众平台公众号的重名和抢注问题外,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也屡见报道。如2015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的哥哈喜喜”商标侵权案,拥有“的哥哈喜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宁夏广播电视台申请注册“的哥哈喜喜”微信公众号时,发现已有人捷足先登。微信官方正式发布的《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盘点了2014 年第四季度至2015 年第三季度以来微信官方处理的 12 起知识产权投诉案例,其中4 起案例涉及商标侵权,包括九阳股份投诉多个公众帐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碧波庭国际投诉多个帐号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等。

 反之,亦有对他人知名微信公众号进行商标抢注的,包括网友所熟知的“电影通缉令”“毒舌电影”“桃桃淘电影”“口袋电影”等。还有将知名微信公众号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开发成手机应用软件提供类似服务的,如公号“为你读诗”与“为你读诗”APP纠纷案。

 为了解决上述乱象,继2015年国家网信办颁布“账号十条”之后,腾讯公司再次对微信公众号命名规则进行调整,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公众平台微信认证帐号命名规则说明》:“微信认证是对公众号主体信息的认证,微信认证只对公众号主体信息的认证负责。对于新申请认证的公众号的名称,只要不侵权,不违法,不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则,不跟公众平台内已有帐号名称重复(包含未认证帐号名称),都可以提交申请使用。但帐号名称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将可能不能通过帐号名称审核,或被权利人进行侵权投诉。”可见,此次调整对微信认证命名唯一原则进行了更新,逐步开始执行所有公众号命名唯一原则。不论是注册申请时还是认证时,当新注册账户所输入的名字,与平台内已有名称相重复时,就有红色文字提示“基于账号名称唯一原则,请重新提交一个新名称。且此次调整还明确了商标专用权在微信公众平台内的优先效力。

 最新的命名规则对于解决前述微信公号命名乱象非常有利:首先重名现象将逐步消失,虽然目前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名称,微信公众平台并不会主动审查注销,但若其它申请人或同名用户进行投诉,则重复的名称可能被清理,且重名的公号无法成功进行认证,也倒逼涉事各方积极对已有重名共存公号进行处理;其次由于2016最新命名规则采取的是保护使用在先原则(一经注册即为使用)取代2014规则中的申请在先原则(最先申请认证才获排他保护),将有利于遏制在微信平台范围内对微信公号名称的恶意抢注行为继续蔓延,在新规之下类似前述“点石沙画”的现象将不会出现;最后因为新规明确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优先排他效力,若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则无需通过诉讼途径,在微信公众平台系统内部即可获得保护,只要商标专用权人进行投诉并提交其商标注册证获得审核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微信公号名称将被释放,这无疑大大减轻了权利冲突后纠纷解决的负担,也能及时防止不良后果的扩大化。

 但最新的命名规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对于整个微信公众平台的名称实行唯一命名,防止了其它主体山寨重名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注册用户的麻烦。比如同一经营者在微信公众平台同时拥有企业号、订阅号和服务号,但必须使用不同名称进行注册申请,虽然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而言,绝对的命名唯一规则方便操作,但这无疑给用户造成了使用上的不便。我们认为,在命名唯一的原则之下,允许同一经营主体在平台内不同服务中使用相同的名称,增加企业各服务之间的关联性与辨识度,方便用户的使用,同时也不会增加平台方的工作负担,更不回重蹈山寨重名的覆辙,利多弊少,应当改进。

       第二,新规仅仅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对于微信公号名称的优先效力,而并未对企业名称即商号与微信公号名称发生冲突时的平台内部解决方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要么拥有商号的企业只能忍受同名微信公众号为他人所用的不利局面。我们认为,微信公众平台是否也可赋予商号优先的效力,至少在平台范围内减少权利的冲突,保护微信名称为真正经营者所使用。

        第三,新规虽然强调全平台的命名唯一,但对于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近似名称如何处理没有涉及。当然,近似的认定相对麻烦,作为平台方避免给自身增加过多的工作量,可以理解,对于这类问题,用户也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前述对他人知名微信公众号进行商标抢注,商号抢注或者开发同名应用软件的问题,新规中没有涉及。我们建议公号所有人以其已经在先使用公众号名称为由,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中寻求保护。2016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为你读诗”微信公号作为知名服务的特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的判决对于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保护有一定积极借鉴意义。

 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现有的命名规则和内部救济制度,对已经或意欲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营销的企业,我们强烈建议尽早且尽可能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与微信公众号名称统一起来,若已经发现权利冲突,则要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系统内部的救济措施,商标法体系下的各种救济手段尽量实现自己的权益诉求。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保护中,商标专用权的优势显著,微信公众号如果想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和运用注册商标是关键。首先,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命名规则中,商标专用权就被赋予了直接的优先效力,拥有商标权更易获得同名的微信公众号,且可对其它重名公号或侵犯商标权的公号进行投诉清理;其次,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还能防止企业以相同的名称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实践中也有企业名称被认定为攀附他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最后,由于申请商标需要名称具有显著性特征,所以在申请微信公众号名称时也要考虑显著性的特点。


作者:邵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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