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海淀法院《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摘要

2016-12-29 邵啸 汉鼎联合知识产权
点击“汉鼎联合知识产权”关注

编者按:


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对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拥有丰富审理经验的北京海淀法院,为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于近期发布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结合多起典型案例,对涉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产业发展、司法救济等方面具有操作性、时效性的建议。由于原文较长,编者试辑录要点如下:



一、案件类型与特点

报告显示,目前涉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主要分为五类:一是网络游戏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二是游戏网站侵犯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三是游戏中元素侵犯著作权案;四是游戏侵犯其他作品改编权案;五是游戏公司间互诉侵犯著作权案。其中有单独起诉游戏开发商案件,也有单独起诉平台商案件和同时起诉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平台商案件。这些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类型日益丰富,诉讼成为竞争策略;2、涉外因素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及审理难度显著增大;3、涉及游戏类型日益丰富,手游案件增加明显;4、因授权许可引发诉讼增多,授权链条断裂、缺失情况多发;5、混合案由情况增多,一案中起诉侵犯多种知识产权的情况较多;6、侵权赔偿数额多由法院酌定,判赔力度日益加大;7、支持诉讼禁令案件较少,法院采取积极慎重态度。


二、游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报告中指出,游戏作为一个复合元素组成的作品,是由游戏名称、商标标识、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等元素组成的。因此,在游戏案件的审理中,首先应当明确游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即游戏作品是否可在整体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哪些元素可单独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首先应当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原创性的劳动所形成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反映的思想或事实。实践中,思想与表达通常很难完全分离,而是相互融合而难以截然分开,如游戏主题、游戏情节、关卡设置、技能算法、人物关系等,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并没有统一标准,界线难以划定。确定游戏作品中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和过滤的结果,故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对于判断游戏与其他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院确定游戏整体及其组成元素是否侵权的第一步。

游戏规则的设置、玩法的开发、题材的选取是体现游戏开发者创意的重要部分,也最容易同质化,为后来者所借鉴模仿。报告认为,游戏的规则和玩法一般情况下表达方式有限,属于思想范畴。同时,在思想、表达混杂的情况下,结合相应的元素对游戏规则和与规则有关的表述进行区分后,可以使得相应元素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既防止对思想的保护造成对游戏玩法的垄断,妨碍游戏规则的开发创新,也要适当考虑对游戏规则独创性表达进行保护所能发挥的激励创新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游戏规则的说明书如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通常, 一款游戏即体现为一个计算机软件,其表现形式是计算机代码和数据文件。游戏作品的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游戏引擎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所指“计算机软件”,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进行保护。游戏资源库是指计算机游戏软件中各种素材及片段组成的资源数据库,表现为各种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美术作品等的集合。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这些元素可分别落入著作权法文字、美术、音乐、摄影、电影作品等范畴中,分门别类地获得保护。

有疑问的是,游戏公司能否主张游戏资源库整体作为一个作品,取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特别保护?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未将游戏单独设定为一类作品。报告认为,在保护方式上应勇于承认著作权法的局限性,并认识到,即使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一些法益,也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得到保护,不必对此过于纠结。一般而言,游戏中的插曲、背景音乐可作为单独的音乐作品,人物造型、武器装备、动物造型及一些场景可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背景介绍等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人物设置及相互间的人物关系、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游戏情节的选择、关卡的设置、情节的推进等设计直接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表达和取舍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在目前著作权法可实现分门别类地进行游戏整体及组成元素保护功能的情况下,并无必要单独将游戏作为一种作品类型加以特别规定。


三、改编权

对游戏侵犯改编权问题,调研报告以独立章节的形式进行了剖析,提炼了侵权判定的“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法律逻辑、司法步骤和判断方法。

随着泛娱乐化产业的发展,影游联动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大方向,据统计,2015年约有一半游戏存在“IP”改编的情况。

在游戏改编的案件中,需要先厘清以下两个关系: 1、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关系;2、二次改编与重复授权。目前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以侵犯改编权为案由进行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主要有三类:一是将小说、电影、电视剧等作品改编为游戏;二是将游戏改编为小说、电影、电视剧等其他类型作品;三是将一款游戏改编为另一款游戏。

在游戏使用了其他类型作品中的元素时,怎样判定该款游戏是否侵犯了相关作品的改编权。这一般体现为游戏中使用已发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等。主要有以下两种:1、游戏中照搬小说或影视剧中人物名称;2、游戏对相关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进行了改动,使用了新的名称。报告认为,在判断侵权与否时,首先应确定相关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确系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次,在人物、情节的使用上应当达到一定比例,使公众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人物来源于相关作品,玩家会误认为该游戏系授权而来。

对于游戏间的相互借鉴与改编侵权之间的区别,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是要判断游戏中受保护的元素,即可版权的保护范围;二是要对侵权内容进行全面的比对。报告认为,游戏借鉴与改编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鉴的对象可以是思想,改编的对象是其他作品中的表达;2、借鉴应在原作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原创思想,进行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在新作品中借鉴原作的内容仅为原作的思想;改编则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对原作的情节、主要内容进行一定改动,以另一种表现形式再现原作;3、借鉴不需要原作著作权人授权,改编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


  

调研报告制作者北京海淀法院对游戏产业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方面提出了建议:

1 提升风险意识,完善风控制度建设;

2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

3 提高立法行政保护水平,营造绿色产业环境;

4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实现优胜劣汰。



END

编辑:邵啸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