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申请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2.申请执行国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 |
| 1.申请执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2.因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申请执行辖区外国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
| 申请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金额在3000万以上50亿以下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 |
| 申请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金额在3000万以下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
|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 |
| 申请执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申请执行辖区外国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的。 | 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
| | |
| |
| | |
| 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驳回执行申请裁定提起的复议。 | |
| 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决定及对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纠正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提起的复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