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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能否雇佣?

2017-08-26 冀云 物业新视野

近日,“上海:业委会主任违规行为或纳入征信记录这个消息一经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褒贬不一,正反两派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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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赞同观点的认为:目前业委会建设不规范,业委会成员私心重,工作职责不清晰,不利于小区建设。


持反对观点的认为:业委会成员目前大多是公益的,吃力不讨好,这样严格的制度出来,更没人愿意干了。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目前业委会建设问题重重,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业委会成员选举制度的缺陷。

目前大多数业委会成员都是小区业主选举产生,而选举业委会成员缺乏必要的考量标准,即不知道什么样的人适合担任业务会成员,能够担任业委会成员。常见的模式是几个愿意出头的成了筹备组,然后从筹备组成员又摇身一变成了业委会成员。小区业主也是连业委会成员是个什么样的人都缺乏清晰的了解,被稀里糊涂的走程序,稀里糊涂的去投票,业委会就这样诞生了,甚至业委会成员连必要的议事程序都还没弄清楚是什么东东就完成了全部过程。

笔者还见过参选业委会成员的人之前一直不缴物业费,为了达到参选标准才交了,试问这样的人加入到业委会队伍里之后,能起到什么积极的影响?


二是业委会成员自身工作能力的缺乏。

由于业委会成员在选举标准上的疏漏,业委会成员缺乏履行业委会职责的知识和能力,对物业管理知识缺乏系统了解,仅凭主观的判断和了解,不仅不能起到监管沟通作用,还很容易造成隔阂和矛盾,造成业委会名存实亡。


三是业委会待遇问题。

由于没待遇,所以私心重,由于私心重,所以胡乱搞;既让马儿跑,又不让马儿吃草是不行的。笔者不赞同业委会成同无偿奉献,既然为大家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维护了大家的权益,就应当获得相应报酬。而且报酬的标准和来源途径一定要在筹备之初就文件性的予以明确、予以公示、公开透明!


上述几项问题,一与三好解决,制度不健全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健全,待遇问题也可以参行就市明确,唯独能胜任的业委会成员难遇!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业委会成员只能由本物业的业主担任,所以选择面比较狭窄。商场、写字楼、工厂等产权较为单一的物业,可以自身建立或雇佣物业团队来进行服务,产权人可以直接监督或间接雇佣顾问公司来解决一些问题。住宅物业由于产权比较分散,难于快速开成统一意见,业委会与业主大会制度实际上只有住宅物业比较重视但难于推行。此中难点就是业委会成员能否胜任,这是决定能否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关键。


一个好的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呢?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懂得如何筹建和主持业委会工作;

二是懂得如何正确评价和选择物业公司;

三是懂得如何与物业交接过渡;

四是懂得如何谈判签订物业合同;

五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本小区业主找不到这样的业委会成员怎么办?是否能对外雇佣“业委会主任”来履责?当然“业委会主任”只是个概念,也可以换个说法叫业委会参谋、业委会顾问等,让其来承担实际业委会主任的角色或辅助业委会履责,这样就可以避免与法律法规的冲突。笔者就此试作以下探讨:


一是雇佣的对象如何选择?

雇佣的对象可来源于三个途径,一是其它运行成熟的具有一定经验能力的业委会主任,他们已经有过类似经历,可以直接拷贝其小区的模式过来。二是资深的物业经理人,他们有多年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知道如何监督物业服务品质,如何做业主工作。三是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物业机构。


二是雇佣的费用如何解决?

费用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众业主筹集,在业委会成立之初予以明确,可以从业委会经费中支出,由于业委会成员能从中解放出来,业委会成员可以不拿或少拿酬劳。二是公共收益中列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出一部分经费,用于业委会运行开支,剩余收益按份额平摊给业主。


如此一来,业委会拥有了履责的能力,业主们获得了质价相等的服务,业主权益得到保障,物业公司明晰了自身权责,获得了业委会支持,专注于提供服务,更容易融洽与业主的关系。形成共治共赢的和谐局面,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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