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追剧】寻找《继承人》 中的法律漏洞
由金牌大状段祺华亲自操刀做编剧,刘恺威蒋欣主演的律政剧《继承人》于4月14日开始在上海东方卫视播出,5月9日大结局。这部以《继承法》为依托、专注遗产案的剧作开创了国内专业化律政剧的先河。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继承人》的主角除了律师就是法官,还有企业老板,剧中的故事都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并且都是继承纠纷案件,剧中继承纠纷包括继子女的继承权,养子女的继承权,遗腹子的继承权,断绝父子关系后儿子的继承权,母亲的继承权,公证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的要件,遗嘱的先后效力,还有与公司法内容相交叉的继承纠纷等等,情节引人入胜,值得我们一件件分析。
该剧的主线剧情围绕着汤业集团股权纠纷而展开,女主角汤宁刚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她身为汤业集团创始人汤继业之女,在汤业集团上市前夕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指出,当年汤宁的父亲离世后其股权的变更存在问题。汤宁显然明白:若父亲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若没有遗嘱,则法定继承。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世的情况下,竟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汤父的妹妹、汤宁的姑姑汤立群继承了汤继业的全部股份。现在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汤父的遗产是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但是父亲为什么不把财产留给自己而是留给姑姑呢?因此,汤宁决定回国调查父亲当年去世时的真相,弄清父亲是否真的留有遗嘱及遗嘱的内容。
回国后,汤宁一边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男主角郑昊的助理,一边和姑姑一家周旋。工作期间遇到了许多颇为曲折的继承案件。
第一个案子
方氏姐妹遗嘱继承纠纷案
养女方丽因其父亲的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亲生女方燕。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养子女与亲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两人手中的遗嘱哪个效力更高。方燕手中持有一份较早的公证遗嘱,方丽则持有一份较新的代书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样看来,似乎是方燕手中的公证遗嘱更胜一筹。但是,方父明明知道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怎么会留给孝顺女儿方丽一份代书遗嘱呢?可想而知,方父在生前另立有一份公证遗嘱,用该遗嘱撤销了方燕手中的公证遗嘱。但是新的公证遗嘱被方燕私藏起来,方丽并不知情。《继承法》第二十条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方丽能够举证证明另一份公证遗嘱的存在,则可以保障自己的继承权。当案情终于有些眉目之时,郑昊和汤宁又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于是决定改变策略,依据《继承法》第七条,主张方燕遗弃方父,丧失继承权。剧情发展下去,郑昊和汤宁找到了第二份公证遗嘱,赢了案子。
第二个案子
郑昊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
男主角郑昊的哥哥郑明以郑昊不是父亲亲生儿子为由起诉郑昊,要求他归还父亲留下的房子。郑昊坚信自己是父亲郑毅坚的儿子,很伤心哥哥为了一套房子伤害兄弟感情。那么亲生的孩子与继子女的权利是否一致呢?《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郑昊即使不是父亲亲生,郑昊也有继承权。况且父亲留有遗嘱,将房子留给郑昊。郑昊所关注的是自己的身世而非金钱,所以,他宁愿不要房子,也要自己是郑毅坚儿子的身份。这个案子哥哥赢了,是郑昊让了哥哥,判决的话,郑昊赢。郑明告郑昊的案子,让汤立群的丈夫,汤业集团副董事长钟克明知道了郑昊是自己结婚前与何雅音生的孩子。之后钟克明对郑昊关心爱护有加。
第三个案子
黎小弟的见证遗嘱有效性问题
遗嘱分为两大类,公证过的遗嘱和非公证过的遗嘱,这里面包括但不限于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而见证遗嘱里面分为律师见证和公民见证,如果双方遗嘱都没有经过公证,那么时间越靠后的遗嘱越为有效。黎小弟的女儿黎丹手中的遗嘱是七月份见证的,而黎小弟的妻子张艺玲手里的遗嘱是六月份见证的,所以黎丹手里的遗嘱更为有效。该案中还涉及诉讼中财产转移的问题,以及调查令的适用问题。
第四个案子
未成年人继承权问题
谢飞意外死亡后,写在餐巾纸上的一句话是否具有遗嘱效力?未成年人能否继承股权?谢飞办了个全国第一的活人葬礼后,意外被害死亡。死亡前谢飞在钟克明的说服下要立遗嘱,当场在餐巾纸上写下“我谢飞的财产归我两个儿子所有”,但没有落款没有日期,剧中原告方代理人郑昊和证人钟克明认为:第一,钟克明和汤立群作证,已经就确定了遗嘱的时间;第二,遗嘱中有“我谢飞”三个字,效力等同于签名;第三,谢飞写遗嘱的时候,也大声读出了遗嘱,这就可以构成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即可,不需要日期和签名。遗嘱的效力得以确认。但另一个问题是公司章程中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是否有效?章程的修订时间是在谢飞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股东会是否真实?情节曲折,但最终还原了真相。
第五个案子
赵晓静未婚生子,孩子生下来死亡,是否拥有继承权
剧中赵晓静与死者王建杰未领结婚证,赵晓静不是王建杰法律意义上的配偶,王建杰的父母早亡。如果赵晓静生出的是活婴,则婴儿作为王建杰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将继承王建杰的全部遗产,婴儿死亡后其生母赵晓静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将继承婴儿的遗产。但如果赵晓静生出的孩子本来就是死婴,也就是说王建杰的遗腹子在出生时已经死亡,则王建杰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建杰的财产只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他的弟弟王建成继承。所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赵晓静的孩子出生时是否为活体。
第六个案子
汤立群家的保姆王阿姨与儿媳妇的房屋所有权争议
王阿姨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夫妻名下,但儿子王小军在生前留有一封信,说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和媳妇的名字,但其实母亲也有份,要在自己死后把房子留给母亲。所以原告陈述这封信是在王小军去世前不久写的,是自书遗嘱。可被告律师搬出了部门规章,当房产发生继承时,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因此,王小军的遗嘱没有公证,是无效的。原告律师认为部门规定非继承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继承房产的遗嘱一定要公证,所以,当部门规定和现行法律冲突时,要以法律优先,而且,规定中写道,未经公证的遗嘱,可以在其生效后,由受益人根据遗嘱内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无法签订协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部门规定并没有否定未经公证的遗嘱的效力,案件最终调解处理。王阿姨交出50万给儿媳,房子留给王阿姨。
房子已经改成儿子媳妇的名字,所有权转移,儿子即使留有遗嘱,也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部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视为一人一半。
第七个案子
李胜利状告父亲生前单位要求归还父亲书稿和遗物
我们想到了著名的季羡林大师案件。李胜利年轻时出卖过父亲,被父亲赶出家门。而父亲其实早已经原谅他,但父亲身边的人不允许他接近父亲以致造成他不能在父亲跟前尽孝的事实。本案是继承权不能随便剥夺的问题。
在处理这些案子的过程中,汤宁父亲的遗嘱以及汤宁、郑昊的身世被慢慢查清。在确定了郑昊是汤继业的儿子并且郑昊胜利在望的时候,郑昊为了养父郑毅坚的名声和恋人汤宁与生父钟克明的父女亲情,毅然撤诉。
钟克明大彻大悟,汤氏集团上市成功,郑昊任董事长。汤宁、郑昊均与亲生父母相认,圆满结局。
《继承人》没有明显的法律硬伤,措辞较为准确,足见编剧的专业水平。而婚姻家庭类的法律问题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也能吸引观众的眼球。最可贵的是,该剧还注意到了一些律师办案的真实细节,比如:律师平台,团队协作,律师调查取证难,当事人故意隐瞒造成被动,个别律师唯利是图甚至出卖队友,当事人不理解等等。
剧中汤宁并未通过司法考试,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实习律师资格,按照规定不可以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但剧中的汤宁代理了几个案件,还出庭了。剧中虽然提到公民代理的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显然汤宁要想公民代理,必须按照第三项推荐。
剧中的案件反复开庭延期举证和庭审现场的布局等与现实略有脱钩。
不过瑕不掩瑜,法律小白们可以把该剧当作一部普法剧,初入律届的新人们可以学习该剧男女主角的职场穿搭,把该剧作为平时的娱乐消遣。非法律人士可以从中学习很多法律常识。
总之一句话,该剧值得看一下。
本文作者王爱民律师13853329136
王爱民律师,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党员,共青团山东省委12355服务之星、淄博市十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