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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被法定代表人”后之权利救济浅析

2017-03-27 作者:饶伟 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摘要:随着企业工商注册形式审查的确立,成立一家公司或一个企业已经是比较方便的事情。但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并被登记成法定代表人的案例,因此给权利人带来了较大的担忧及实际的障碍。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将权利人登记为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比较直接而现实的问题。从务实的角度来看,区分不同成因并对应探寻对策,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引言

案例一:W女士财务自由,从未自己经营公司或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某日,其拟注册一机构从事投资业务,在办理工商注册时被告知其作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名下有一商贸公司,且该公司存在大量偷逃增值税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但未履行,故W女士不能投资注册新的公司。


案例二:L小姐为某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某日其公司老板找到她,称有新的业务需要成立新的公司,并建议L小姐作为名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基于信任,L小姐作为小股东与其老板共同成立了某互联网金融公司,L小姐为法定代表人。由于L小姐只是小股东,尽管担任法定代表人,但L小姐并不掌管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对于公司的业务也不能起决定作用。后来,L小姐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的嫌疑,希望能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大股东拒绝进行变更,由此给L小姐带来了较大的心理负担。


以上两则案例均为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到的多起案例的一部分,其共同的特点都是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形下,被动地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文简称为“被法定代表人”。


在“被法定代表人”模式下,由于当事人对公司的运作不知情或没有实际控制能力,从而容易导致潜在的经济责任,严重的还可能存在刑事责任风险。因此,在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或认可的前提下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救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具备法律效力的代表,其定义在《公司法》中未明文规定,而是在《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此条也只是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定义,但并非只有法人才能有法定代表人,其他的非法人机构也可以有法定代表人,只是称谓上有差异,比如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法律上规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哪些法律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这一角色,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不再赘述。


本文重点在于不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实际负责人,基于对外具备代表能力和权限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本文的“被法定代表人”也可扩展为“被负责人”。考虑到日常业务中接触较多的为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文主要以公司这一主体来讨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救济。

1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案例中的不知情或不情愿情形下由当事人被动地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强,这种疏于对自我信息的保护既体现在如案例二中的被动地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也表现为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疏于对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据了解,案例一中的当事人曾经将个人身份证交给某中介公司代为办理驾驶违章缴纳罚款事宜,极有可能是在该过程中身份信息被人盗用。


另外,部分违法人员利用相关部门在审核当事人身份时把关不严的漏洞,借用、盗用权利人的身份证件,从事存在潜在风险的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被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发生。


据北京市海淀法院立案庭在行政案件登记立案中发现,因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注册公司或进行股东、法人变更登记引发的工商行政案件呈现多发态势。


 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均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只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应该由申请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三条中更是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因此,在实际工商登记过程中,当事人无需亲自到登记机构办理,对当事人的签名也仅审核是否完整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操作层面,可以达到仅需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照片就可以将某个人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任何成员。

2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及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我国《刑法》对于一些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为双罚制,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因此,如果单位在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而从事违法活动并涉嫌犯罪,作为法定代表人也会牵涉到刑事案件之中,除非能够证明确实自己不知情。

3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救济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被登记为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要求变更登记并挽回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基于当事人对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的主观态度,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此为典型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作为受害人的个人,首先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就案涉公司或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注册文件事宜,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撤销注册登记。


如果工商登记部门拒绝履行变更手续,则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负责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由于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已注册公司的法律存续状态,当事人可以将该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以受害人名义提交的注册资料确属伪造,则判决撤销注册登记的概率是非常大的。对于权利人而言,发起诉讼需要提前预交诉讼费及鉴定费用,对于该部分费用的最终承担,法院判决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以及虽然追加第三人但第三人缺席的情形下,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冒用身份的责任人,在未确定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无过错的原告和登记结果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最终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案件的所有相关费用。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30日判决的黄锐萍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案(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3号)中,第三人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无不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认为被告天河工商分局核准的咔隐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鉴定费6340元由被告天河工商分局负担。


如果权利人追加第三人且第三人出庭应诉,则撤销登记且由第三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诉讼相关费用,是法院的一般处理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29日判决的李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2015海行初字第1264号)中,法院认为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客观真实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最终判决撤销了案涉公司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淀工商分局负担,笔迹鉴定费19000元,由第三人公司负担。本案因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所以案件鉴定费在判决第三人承担后,原告垫付的鉴定费可以事实转移到第三人。


从上诉案例内容可见,法院从归责的角度出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鉴定费应当由第三人(公司)承担。如果第三人缺席或未予追加,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一般判决企业工商登记机关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在当事人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潜在风险后,如果认为曾登记注册的公司的经办人冒用本人身份,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另行以侵害姓名权等人身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具体经办人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同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希望不再担任的情形。


一般而言,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将对公司的决策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下,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名章不由其自身保管,对外签字也不由其控制,特别是公司存在运营风险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障碍。《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需要修改,则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如案例二所述情形,如果大股东控制的股东会拒绝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股东会决议,作为小股东或者不是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主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法律层面尚无明文规定。这也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出现。


现法定代表人如果需要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消极应对公司事务是一种常态,具体处理方式可以为:


1)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该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示此后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可以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或其他主要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收回个人印章,对此通知事宜需要保留公司签收的证据。


3)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因为公司年检、每月税务申报、提取银行款项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此类事项可拒绝签字;若发现有人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4

结语

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象征,同时也是一项重大的职责和义务。被冒用个人名义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不愿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既可能涉及行政诉讼程序,也可能产生民事诉讼纠纷。另外,如果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能妥善处理,还会出现公司治理僵局。当事人对于“被法定代表人”后的处理一定要慎重,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责任。

作者简介

饶伟  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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