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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家事法苑”群主的大情怀

2017-05-24 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早在2010年,《法律与生活》记者就被杨晓林律师拉进他组建的“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时,见到他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家事无小事”。这是他的口头禅,也是他从事13年家事诉讼业务的总结,“我们所代理的家事案件一次又一次地刷新我们的‘恐怖’记忆。家事案件的烦琐,没有‘最’,只有‘更”’。

 教师跨界

不做“万金油”律师

与诸多“怀着强烈的要改变自己命运的信念”而从地方走进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人不同,杨晓林于2003年从河南省濮阳市来到北京,则与梦想无关。


“我是一个宁做鸡头不为凤尾的人,我本来没打算来北京。但因妻子工作变动来北京就业后,我也只好来北京了。”进京前,杨晓林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党校从事了10年法律教学工作。其间,他考取了律师执业资格证,并成为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


按照惯有思路,初到北京,杨晓林原打算继续在高校当教师。但他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学校。于是,杨晓林“咬牙”做了专职律师,并决定从“0”接触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入行。


杨晓林曾有三年兼职律师经验,但一直从事知识产权专业,不仅小有基础,也结识了很多相关知名律师。“我脸皮特别薄,不好意思投奔已在北京立足的、相熟的知识产权律师。我就想着先做出点儿成就来,再找人家。”杨晓林腼腆地道出当初自己放弃知识产权专业的个中原因。


就在杨晓林对专业方向踌躇之际,他的好友、在上海执业的贾明军律师一语点醒了他,“他对我说,你别总想着去做知识产权律师,你总得先解决生存问题吧!你不妨先拿婚姻家事案件做个过渡,然后再做知识产权律师。其实,那时候我特别看不上婚姻家事类案件,不仅是因为收费太低,而且也觉得太简单了”。只是,让杨晓林自己也没想到的是,这个曾经的“过渡”,成为自己现在的“坚守”。


13年来,杨晓林坚守着婚姻家事诉讼的专业道路。而这个走专业化道路的决心,由来已久。“我在南京师范大学读的专业是政治教育。这个专业,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社会学都会涉及。所以,我什么知识都知道一点儿,但什么领域都不精。大学毕业后,我到了党校工作。当时,我特别迷茫,不知道什么是自己的长项。我该怎么办?后来,我觉得法律的前景不错,就选择专一研究和教授法律。”杨晓林说。正是政教专业的“阵痛”让他明白,不能“万金油”式地生存下去,一定要走专业化道路。


2004年,杨晓林成为北京乃至全国最早一批纯粹做婚姻家事类诉讼的专业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郝惠珍律师说:“婚姻案件,同样成就大律师。”而杨晓林就是其中之一。

有所作为

选择与团队同行

在律师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若想走得快,请选择独行;若想走得远,请选择同行!”一个人单打独斗,精力所限,终归是一个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的办案律师;而团队模式可以通过发挥各自在知识、资源、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形成规模效应。因此,在婚姻家事类诉讼专业化道路上前行时,杨晓林一直在寻求志同道合的“同行者”。


“前三年,我拼命地做案子。为节省成本,我甚至在一年内走坏了一双皮鞋。后来,我有了一位助理;再后来,有了两位助理。于是,我就想组织团队了。”如今,回想当年,杨晓林总结道:“其实,一位律师带一位助理甚至两位助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团队。或者说两位律师之间的合作也不算团队,而是低级意义上的搭伙。我所说的团队,是有共同价值观、共同追求目标的集体。”


2009年,杨晓林曾与两位助理组成了他律师生涯的第一支团队。虽然是全身心的投入,但不幸的是,仅3个月后,这个小团队便夭折了。这也是律师行业内的真实写照,或许是理念不同,律师的团队建设的确是一个重大课题,杨晓林律师谈起往事已经超脱了,“现在我已经释然了,她们离开了,把机会让给了其他律师”。


在第一支团队夭折后,杨晓林吸取了之前的教训,“团队成员先是不拿工资,后来是拿低工资。这样,能让我毫无保留地带年轻律师,争取两三年把年轻律师带出来。现在,我们团队的经济效益好了,团队律师的待遇自然而然也就好起来了”。


杨晓林坦言,带团队,作为师父的人是要“让利”的。“我自己的净收入并不是很高,但我能让出一部分利益给团队的其他成员。”从咨询接案到具体办案,再到结案,杨晓林都让助理全程参与。除律所自有的培训外,杨晓林还为助理提供了更多的业务提升机会。“我一直都是这个风格,无论去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的年会,还是其他的学术会议、婚姻家事论坛等,我都带着年轻律师。我自费给他们交会费,让他们受到正常的待遇。我会把机会都提供给他们,不介意他们与学者和同行交流。”


如今,已有7年家事诉讼经验的段凤丽是杨晓林“家事法苑”团队的主力军,成为一起合作的伙伴、战友。段凤丽在从业3年的总结中写道:“我十分认同‘跟有感觉的人做有感觉的事’。人生的奥秘在于与人相处:和聪明的人在一起,你才会更加睿智;和优秀的人在一起,你才会出类拔萃。所以,你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和谁在一起!很幸运,我选择了跟优秀的团队、优秀的师父在一起。”

持之以恒

打造“家事法苑”平台

自2010年结识杨晓林律师后,本刊记者每个月都会定期收到杨晓林发来的一份电子版简报。简报的全称是《“家事法苑”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其信息量非常大,包括一个月内媒体报道过的、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几乎所有信息。


此后,随着“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相继建立,简报从每月的分享变成了每天的分享。提及QQ群和微信群,杨晓林略带欣喜地说:“我们的群口号是:每天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我们的群是专业群,只给懂的人看。”


更令杨晓林自豪的是其创办的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他说:“我刚到北京时,看到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论坛面向的是法官和学者。受其启发,我也想为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争得一个说话的机会。”


2012年8月,杨晓林与贾明军律师共同在北京发起、举办了全国性的学者、法官、律师不同视野下的家事诉讼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这是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第一次专门性的研讨活动。从2013年起,他又连续三年协助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与人大法学院举办了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内容体现实体与程序的结合。“我要坚持办下去,办成每年一度的中国家事法传统盛会!”杨晓林说。

以个案推动婚姻家庭法制进程

记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其中涉及房产的第六条被解读出“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两种不同的表述。您是如何理解该法条的?


杨晓林: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婚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为对方个人所有时,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的形式?出现争议时,原产权人是否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此后,2011年8月12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认为“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完全适用《合同法》,非但未能定分止争,反倒加剧了认识混乱和同案异判的现象。


2014年,我和助手段凤丽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关系的案件。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在对立观点几乎占据主流的大背景下,我们最终成功说服两审法院支持了我们关于“《婚内协议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协议,双方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须履行物权变动手续即具有不可撤销之法律效力”的主张。最终,该案被收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这着实给了我们一个意外的惊喜!


记者:2015年年底,你们代理一起涉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问题的典型案件。为了这起案件,你们“死磕”法条近4年。您能否讲一下经过?


杨晓林:是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法条的制定初衷是为了解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下,经常发生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有出资,子女离婚时主张该出资为借款,从而引起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但第7条却被解读为“夫妻婚后购房,父母出资首付款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该房产为自己子女个人所有”。


机缘巧合,2012年年初,我和段律师代理了一起涉第7条的离婚案。在3年10个月的坚持下,法官完全接受我们关于借款事实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推定父母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观点。


通过对这两条法律条款的深入研究,我也更清晰地认识到坚持专业化道路的意义。在一个专业领域内数年精耕细作,通过个案推进婚姻家庭法制进程,一线家事律师当为,也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本文转载自《法律与生活》2017年4月(上)

(总第583期)栏目:人物“名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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