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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媒观察之“吴有水律师言论不当案”研讨会文字实录

2017-09-10 律媒法治论坛 律媒观察

2017年9月2日19:00“秋风邱喻秋煞人”律媒观察微信群

执业律师庭外言论自由之边界与律师协会管理体制的中国特色——“吴有水律师因微博言论被杭州律协立案调查事件”微信语音研讨会


湖南赵琼律师在研讨会开始之前,在此强调下研讨会规则,出席今天研讨会的嘉宾及群友们恭请遵守罗伯特议事规则以及哈维尔对话规则。

贺文明律师概括一下:一、吴的言论受法律保护。二、如违法,应给予治安处罚。吴的言论,跟执业律师半毛钱关系没有,律协手太长,是组织的打手。

廖曜中律师:同意贺文明律师意见

湖南赵琼律师现在进行第一个环节,由当事人吴有水律师及代理人王大伟律师介绍案情。恭请@吴有水 @王大伟 律师介绍案情


王大伟律师好的,谢谢主持人,我是王大伟律师,刚刚跟吴有水律师联系,他因为家中有事正在开车,那么现在没有办法亲自和大家介绍案情,这个委托我和大家说一下案情。

关于吴有水律师涉及到不当言论。这个被杭州市律协调查这个案件的可能是大家都比较关注。具体时间应该是2017年7月11日。杭州律协,据称是收到了一个匿名网友的投诉。反映吴有水律师在新浪微博上经常发表对党和政府部门的负面评价。传播所谓的社会负能量,严重损害了律师的这个职业形象。要求杭州律协调查。那么杭州律协是在2017年的7月17日对这个投诉进行了立案受理,并向吴有水律师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吴有水律师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随即在个人的这个微信上朋友圈公布了立案通知书,那么我是这个吴有水律师的朋友,在朋友圈见到了,作为我本人来讲是感到非常意外,杭州呢,一直是,在我心目中法治环境这个都是比较,这个优良的,相比较其他地方而言,那么杭州律协,此次对一个律师所谓的这个言论,进行立案调查,确实是感到非常意外,那么杭州律协所涉及到的这个,调查范围,那么,均是吴有水律师发布在新浪微博上的这个评论,包括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这个评论文章。

那么在7月17日立案调查以后,在7月25日,应该是杭州律协,当面找到这个吴有水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这个调查笔录。在调查会的当天杭州律协向吴有水律师,说明了这个案件的来源,是一个网友,亲自到的杭州律协进行的现场这个投诉。那杭州律协呢,这个投诉人现场投诉的时候是并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据称这个是,杭州律协的工作人员用了这个律协的办公电脑,在网上查了几篇文章,这个就是所谓的这个被投诉的。

那么关于这几篇文章,我复制一下,发在群里,供大家进行阅读和发表评论。第一个文章是关于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及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第一个是关于迟夙生律师在法院遭到这个暴力欧打以及事后没有说法的这个事儿,然后吴有水律师写了一篇文章是《突然都装死了,迟律师的维权路走到头了?》。第二个是关于这个,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一个关于这个联合公约是一个历史性条约,没有约束力这么一个说法,然后吴有水律师发布了一篇文章是《外交发言必须遵守国际法保护国格》那第三篇文章是一个发布在报纸上的,一个教授叫郑格,发布了关于人权律师和死磕律师的一个评论性文章。那么吴有水律师事后写了一篇《郑格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第四篇文章是关于拆迁维权的一个文章,是《拆迁户应该如何做到快乐维权》。第五篇文章是《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交易》,这是他本人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吴言乱语”上的文章。这篇文章呢,是涉及到全国律协一个会长。

另外三个是发布在新浪微博上的一个评论,这个评论就是他在这个别人发布的这个后面作了几句话的评论,有三个评论,然后我一并粘贴上来供大家进行这个阅读。

在杭州律协出示以上五篇文章,三条微博的内容以后吴有水律师做了答辩,并事后向杭州律协提交了书面答辩词,详见《致律协:律师应当遵守法律的底线》,就是给杭州律协对这个书面答辩词,这个书面答辩词呢确实非常长,吴律师呢,对这个,投诉的内容以及文章涉及到投诉的这个具体的这个内容,然后做了详细的答辩。那么杭州律协的听证会主持人以不配合听证会指挥,违反听证会纪律为由中止了这个听证会。

那么在调查以后,杭州律协,通知在8月15日召开听证会,那么,本来吴律师是打算委托于建嵘老师作为代理人,但是杭州律协呢,是以这个公民身份啊,不允许这个于老师代理。那么之后,还有一个外地的一个徐律师吧,他也是作为另外一个代理人,因为在机场可能是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劝导,没有前往杭州。

谢谢大家,我对案情仅仅作以上简单的介绍。

在听证会的几天之前,吴律师给我打了电话,希望我作为他在杭州律协听证代理人,当时我请示了我们所的主任李刚律师,李刚律师也是吴律师的朋友,和吴律师广西非常好,合作办理过很多案件,李刚律师表示我们所愿意接受吴律师的委托,代理其听证会。

吴有水律师

迟到了,对不起

王大伟律师

8月15日,由我和我们所的周宁泽律师,陪同吴律师到达杭州律协,参加听证会,那么在参加听证会的有一个小插曲,相信大家大都知道,就是杭州律协要求我们包括所有的旁听人员,交个人手机,交上去由杭州律协代为保管,那么我们呢是当场予以拒绝。

经过交涉,杭州律协答应我们带手机进入听证会现场,那么在到达听证会之后,听证会的这个主持人呢,又要求,我们必须关闭手机,必须关闭手机,那么吴律师当场这个因为没有这个合法的依据予以拒绝。因为在开庭的时候,法院均没有要求说律师或者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机,只需要这个遵守纪律遵守听证会或者旁听纪律,将手机调成静音状态,不录音录像即可,那么我们认为杭州律协必须要求代理人及这个委托人关闭手机不合理就据理力争,然后杭州律协就中断了这个听证会。

湖南赵琼律师谢谢王大伟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大家有疑问的话,现在可以向王大伟律师提问。好的,吴有水律师您到达了现场,那么现在恭请您来补充。

廖曜中律师:你们王大伟吴有水律师是否打算进一步复议,进一步起诉,就问两个问题。

吴有水律师

不好意思,因为我开车从杭州赶到江西,所以一路上都在车上赶,所以迟到了啊。

王大伟律师

在中止听证会的第三天,是8月15日召开的听证会,那么,经过两天,然后在8月17日杭州律协又做出了一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当中详细描述了吴有水律师的所谓不当言论,那么我作为代理人来讲,我认为呢,吴律师发表的以上,文章或者是评论,并没有超过这个言论的这个合理范围。那么我们呢,也向杭州律协提出,吴有水律师发布的这个文章均是在执业活动范围以外。

吴有水律师

所以我就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写了一篇有关于《所谓的规矩就是潜规则》的文章。谢谢大家对我的关注。

湖南赵琼律师

好的,感谢吴有水律师对案情的介绍,那么我们进行到第二个环节,互动答疑

贺文明律师:1、吴律师是否接受这个处罚决定?

王大伟律师

在杭州律协做出这个处分决定书之后,那么网上掀起了一波热潮。那么我注意到浙江省司法厅的官方微博,发布这个评论,是支持杭州律协做出的处分决定。那么事后,全国律协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也是对吴有水涉及不当言论发表了评论,同样是支持杭州律协的处分决定,那么最近前几天全国的司法部,包括那个副部长,也在这个所谓的这个律师研讨会上发表了支持杭州律协的这个处分决定。

吕金民律师:2、吴律师是否继续维权?

吴有水律师目前我已经向省律协提出了复查的申请。

王大伟律师

关于这个处分决定,吴有水律师本人是打算不向浙江省司法厅提出复查申请,这个他本人有他的考虑,事实上这个提出复查申请有没有必要,这个可以商榷,因为在全国律协包括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部都已经公开表示支持杭州律协,那么提出复查申请的意义可能已经对这个处分决定,这个结果可能不会发生改变,但是有没有提出的必要,大家可以这个发表意见。吴律师现在也即将到达江西老家,他有时间了也会和大家交流。

湖南赵琼律师@廖曜中律师 恭请您提问

廖曜中律师:1.请问王大伟律师,你有何代理思路?决心和把握如何?2.万一没有结果,是否值得?3.一审如败诉,是否坚持下去?

湖南赵琼律师@王大伟 恭请您回答廖律师的提问

3、请问王大伟律师,你有何代理思路?决心和把握如何?4、万一没有结果,是否值得?5、一审如败诉,是否坚持下去?

廖曜中律师1请问吴有水律师,该案发生后,你是想公开死磕到底,还是半妥协加硬撑下去?2.如果阻力很大,是否有决心坚持到底?

吕金民律师:6.吴律师惹恼了哪位大脑壳,导致打压您?

湖南赵琼律师

7、请问吴有水律师,该案发生后,你是想公开死磕到底,还是半妥协加硬撑下去?8、如果阻力很大,是否有决心坚持到底?@吴有水 好的,谢谢王大伟律师的回应。@廖曜中律师 

廖曜中律师:谢谢!我也不便问大多,其他人还有问题哦

吴有水律师其实我觉得我这个事情呢,也不是什么大事,只不过呢,杭州律协他可能受某个局领导,这只是,要求对我的言论进行一下限制,因为这个东西说现实的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

许兴华律师可否对两地司法局不允许我代理吴有水不当言论案作出回应?

湖南赵琼律师因代理吴有水律师案而被有关部门“苦口婆心”机场拦截阻止履行执业职责的@许兴华律师 ,欢迎您发表观点。

刘晰所吴明智如果没有行政处罚,就会妥善,是吗?

湖南赵琼律师9、两地司法局不允许许律师代理吴有水不当言论案的理由、过程经过。请@许兴华律师 回应!

10、如果没有行政处罚,就会妥善,是吗?

廖曜中律师:对吴有水补充一下:1.你当初是好玩这么写的,还是考虑到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啊?2.如今的情况下,是否后悔当初?3.你认为你的言论自由在法律层面是否合法合理?在律师道德纪律方面是否合情合理?

刘晰所吴明智停止会员权利9月,有什么影响吗?

吴有水律师:之前,就因为我曾经办理一起受贿案和滥用职权,那么我针对,江西什么县的县委县政府他们违法行为,那么我自己在网上进行披露,这个披露,最后的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不满,所以当地政府部门的也就是党委,当地的县委县政府联合投诉过我一次。等那个许兴华律师的发言结束后我再回答大家的问题。

湖南赵琼律师请您继续补充@许兴华律师 ,您的语音可以听到。11、对吴有水补充一下:a你当初是好玩这么写的,还是考虑到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啊?b如今的情况下,是否后悔当初?c你认为你的言论自由在法律层面是否合法合理?在律师道德纪律方面是否合情合理?等许律师回应完之后,吴律师您再一一答复。@吴有水 12、停止会员权利9月,有什么影响吗?

宁邦武律师13.对律协处分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吴有水律师后来因为这个投诉我对他们发出了警告,如果他们,这个投诉对我产生危害的话,那么我将不计一切后果,将所有的内情都暴露出来,后来,为此他们后来就停止了投诉,也没有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所以这个案子就不了了之。

刘晰所吴明智14.是否接受处分:删除不当言论?

湖南赵琼律师@刘晰所吴明智 第14个问题,吴律师已经回应了!

刘晰所吴明智:是说不删除,是吗

吴有水律师

在之后,因为零五年的时候,那个张学斌,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斌,他以为说要求律师要懂规矩讲规矩,所以认为律师应该是遵守法律法规,而不是,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再增加一个什么规矩,而且这个规矩是不透明的。

吴有水律师

至于其他几篇文章的,那都是因为针对具体事情发展,所以他们现在,大家可以注意到,实际上杭州律协对我的处分,他们只是,注意个别字眼,但是并不看文章内容。

湖南赵琼律师@孙继承 现在是许律师介绍被阻拦代理吴律师案件的详情。提问可继续,稍后吴律师和王律师会一一回应。

吴有水律师

从文章内容看并没有什么很违规的地方,所以他们只好从个别的字眼着手来对我进行处分。

在处分决定做出以后因为我的几个微信号都被有关部门给销号了,所以我也暂时没有发生,再一个我最近也确实手头的事情比较多,也没有,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进行逐一的回应。

所以我暂时保持静默状态,等我有空的时候手头事情忙完后我还会写相应的文章,对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司法部部长副部长以及杭州律协对我的处分决定的内容我逐一的进行评论。

但是,估计省律协复查的申请是不会起任何作用,所以我再次,因为他们暂时也没有决定,可能也要对我停止执业,所以一旦停止执业的时候,我将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手段。

王大伟律师

好的,我回答,廖律师的提问。关于第一个问题,有何代理思路,是这样,因为我接受委托的这个时间比较这个仓促,是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三天左右,因为于建嵘老师无法做代理人,吴有水律师呢,是希望我做代理人,那么我是愿意做代理人,对这个,听证会的案件的我是之前思考过,这个问题如果是简单的发表说具体的代理意见这个效果肯定是不太明显,效果肯定不会太好,那么我当时是有一个想法,想法就是说在全国这个范围内,能不能,采用一种调查问卷的方式,让律师或者是老百姓来回答吴有水律师有没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这是第一问题。

王大伟律师

第二个问题没有结果是否值得,这个案件呢,不论是什么这个结果,我认为那都值得大家去关注。第三个问题,如果一审败诉是否坚持下去,那么作为吴有水之前代理人来讲,还没有参与到这个具体的一审案件当中。现在呢,只是杭州律协的一个处分,在处分完以后,杭州律协,他是可以向杭州市司法局建议,对吴有水律师做出行政处罚,之前是律协处分,那么到杭州市司法局是一个行政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做出以后,才会涉及到是否起诉,是否有一审二审的问题。

吴有水律师

因为这是一个内部处理,暂时没办法把他提升到行政诉讼方面去,所以我只能通过复查。所以我们只是把程序要走到底。至于是否妥协,因为我到现在为止没有进行妥协也没有向他们什么认错,只不过他,其实也没必要去认错,或者说什么妥协,毕竟我的微信公众号,微博都已经被封掉了,所以这些文章也不存在要我去删不删的这个问题。

贺文明律师:许律师,你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

吴有水律师你那是猪一样的队友啊,所以说昆明市司法局或者有关部门,作为杭州律协的队友啊,做了一些很愚蠢的事情。

湖南赵琼律师第15个问题,许律师,你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

吴有水律师

如果说是司法局进入到那个行政处罚决定的话,那,肯定是绝不会妥协的,我会把所有的程序都走到底,而且我会用我的方法,用我的方法和他们周旋。

关于妥协问题,昨天晚上我对那个彭律师,那个退出,那个声明退出律师协会的这个事情我讲了,这个妥协要有条件的,我们首先要保全自己。

许兴华律师

好,大家好,我一直在听大家的一些刚才的一些观点。那么我那是通过常玮平律师,知道,吴有水律师,这个不当言论案,并且在微信里面,阅读了,吴有水律师之前的几篇文章,我看了一下这些内容呢,没有发现有什么过分的这些言论。经过我和常玮平律师联系以后吴有水律师同意我,作为代理律师,参与这个案件,那当时呢,我还做了两三天的准备,因为这个我认为,这是我们这个群体,关系到我们自身利益的一些案件。我的工作安排呢,是当时在贵阳有一个毒品案件,开完庭以后,当天晚上可以飞到杭州。在我去贵阳之前的头一天。云南省司法局,就是昆明市司法局,打电话给我详细询问这个情况,但当时没有说不允许我去代理这个案件,只是从侧面说那个不要去掺和,对我有好处什么的这些说了一些话,当时我隐约感觉到他们,对这个案件啊,第一是不了解,第二,可能是认为有什么敏感度对我进行一些。在接到司法局的电话以后,我跟那个常玮平律师联系了一下,常玮平律师可能,当时认为,他们也不可能采取什么措施,就让我去代理,只是说按照程序走。那我在贵阳,到达贵阳机场前,就是在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完庭十二点多,一直,到下午六点钟左右,这个期间司法局的电话,还有包括云南省司法厅的电话,一直在给我打电话,那么我也没有理会,我说这是一个正常的代理,你们总不可能限制我的执业权利吧,那当时说的这些话。在我接到两位处长打电话来以后呢,我仍然没有理会,因为当时我认为这个我的正当的那个代理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的,并且这个案件又不是什么敏感案件,一个简单的一个听证会。虽然我人在机场,那个时候我定的是九点多的飞机,那么我就在机场啊,那个附近的店里面在那里玩手机,但那个时候,我也不知道是,反正是几个,不明真相的人过来,就问我,就说那个你是不是不许律师,我说是的。那个当时也没有什么的过分的语言,但是对我呢,我说你们是谁,他们说那个呃。当时这几个人也没有恶意,但是我自己内心感觉的还是,怎么会知道一眼就认得出我,并且他们的,就过来以后就跟我说,不要去了啊,直接告诉我不要去了,那我就问他你们是谁,他就说,这个也没有必要知道,但是是为了我好,就在哪里跟我攀谈。当时,我,肚子有点饿就在那里吃东西,和他们一起吧,然后他们在那里劝我啊,当然我说你们是贵阳的还是云南的,他说反正是一个系统的,这样告诉我,那后来那这期间呢那个。是这样,那个处长的电话一直跟我在打,就说这个一方面这是工作,另一方面那个好像觉得这个代理这个案件也没有什么意义,总是叫回去,回去再解释吧,所有的费用他们承担。当时我的考虑,那个因为我和常律师联系了,我还没有和吴有水律师联系,那个时候常律师就告诉我,记住这个日子,历史会记住这一切,就这样。我当时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不管他们怎么劝说,如果强制性的要拉上飞机,他们也不会拿我怎么样,应该是这样。第二,那就是考虑代理完这个案件之后,肯定要去背书,解释说明等等之类,但是这个我不怕。最关键是接到另外一个案件的电话,第三天要在云南省泸水县地方开个庭,我看看我的时间安排确实比较紧。当时吴有水律师之前邀请我去千岛湖玩的,我也告诉他没有时间了,就这样聊着,我还是坚持去登机,但要提前四十分钟去登机,当时过了几分钟,无法登机了。

当时我自己就纳闷了,我说是这些人故意拖着我的时间还是我自己在和那个处长聊天的时间太长,耽误了自己登机,后来我跟那个吴有水律师发了条信息,确实是他们来机场苦口婆心的劝导,我就打算回昆明了,那当时吴有水律师,也没说什么,就是叫我记住这个也是常律师的观点一样吧,那么就是对我也表示感谢。那么没有登机,自己非常懊恼,当时,对自己这种好像让同行耻笑我言而无信这个样子,很懊恼到昆明。

许兴华律师

吴有水律师是一个正直的有担当的,勇敢的律师,我非常敬佩他,这次我没有去为他代理这个听证会也感到非常遗憾,向他表示抱歉。好,我的观点就这些,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湖南赵琼律师谢谢许律师的回应,现在恭请吴律师和王律师回复大家的提问。也可以向@许兴华律师 提问!

吴有水律师关于删除文章的事情,博客文章包括新浪文章其实是不用我删的。

吕金民律师吴律师是否知道你的对手是谁?特别是暗中对手!

湖南赵琼律师12、停止会员权利9月,有什么影响吗?谢谢您对@彭永和律师 的关注和关心,温馨提示:请各位评议嘉宾注意提问时间,我们将在8点20暂停提问。

吴有水律师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因为前面问题我看过了,但是我忘记了,就我想起来的问题作出回答,谢谢大家。

刘晰所吴明智许律师与王律师代理是免费的吗?

陈志祥律师会员有哪些权利?办案是不是会员权利?律协章程是怎么规定的?处分没引用章程条文

吴有水律师他们代理全部是免费的

刘晰所吴明智是否要签订委托书,是否有委托合同

吴有水律师这肯定是要签订委托书的,否则杭州律协不可能让他代理的。

湖南赵琼律师16、会员有哪些权利?办案是不是会员权利?律协章程是怎么规定的?处分没引用章程条文 @白晓生 恭请提问,感谢许律师的回应。好的,非常感谢大家的提问,以及几位律师耐心的回答,那么下面我们进行第三个环节。

贺文明律师我觉得本案是当下极左思潮在律师界的反映,跟之前的左春和,北师大的梁惠王一个性质

政治问题法律化。所谓举报,纯属虚构。而且,我不同意这是律协或司法局的个别人授意,而是来自宣传系统或者网安系统的指令。从昆明律协拦截许律师的行为来看,是全国一盘棋的行动。

这是一个很不好的动向,意味着言论管制越来越言。如果律师不抗争的话,就没有人说话了。当然,我建议巧妙的抗争。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抗争。我的评议完毕。谢谢

湖南赵琼律师好的,谢谢@贺文明 律师 恭请@廖曜中律师 评议!

陈志祥律师中止吴律师会员权利九个月,啥都没影响,随他去吧。我看了一下,中止xx党员权利就是中止xx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中止吴律师九个月律师会员权利,是啥权利被中止了,好像不影响的,反而把吴律师名气在全国律师界更响了,这个处分,恐怕杭州律师没想到把吴律师名气打这么响。

湖南赵琼律师需要补充评议的朋友,也可以示意主持人发表观点!@杨金柱 湖南岳林 您是否有观点要发表?

廖曜中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吴有水这个事件,进行发言,我感觉到吴有水是一个勇敢的律师,了不起,而且他有很多打算很多准备说明他是准备充分的一个律师。另外两个律师王大伟跟那个许兴华,都是有正义感的,我表示支持,另外一个讲呢,我感觉这个案子啊,吴有水的言论是律师正当的发言,是完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因为作为一个律师的发言是比较尖锐的,是允许的。

第二个来讲,作为律师来讲,他有特殊的职业要求,这个特殊的职业要求就是首先允许他在执业的过程中或者非执业过程中,更允许走在这个社会的前列,因为他的职业要求以及他这个社会活动的要求是有允许他有更大的发言权的,但是他的发言权,他自己,有个法律的把握,因为他们是懂法的,所以在很多方面即使有超出法律的一点点这个边界也是可以允许的。但是在现实的过程中,往往律师的发言,比其他社会各个方面的人的发言受到更大的限制,受到更严的要求,受到更多的打压,我觉得这是很遗憾的,担忧的一个事情,是我们感到耻辱的一个事情.

首先从法律上讲,法律是允许公民有批评政府的权利,有向政府向社会各个方面提意见的权利,对公众人物,官僚阶层,尤其有批评监督的权利,吴有水,以上的许许多多的言论都没有超出这个规定范围,所以它是合法的。

另一个从这个律师的特别的要求方面来讲,他也是合情合理的。律师的规定,无非是律师法,把律师方面的执业的纪律的规定,再加上这个章程的规定就是律师协会的章程的规定,也是对吴有水的上述的一些做法没有特别的禁止的规定,所以,吴有水的一些言论是合乎律师行业的特殊的法规,以及。这个道德纪律的要求,所以对他进行这个处分很明显的表现当局那种丑态,而且,我们社会的各方面感到耻辱。

最后,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所以我们第一个对吴有水的遭遇表示同情,另一个对有关方面横行表示愤怒,表示谴责。另外对吴有水律师的将来表示担忧,但从吴有水律师刚才的说法来看,表示欣慰。

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个事情的发生,吴有水有一个重要的表态,就是对这个事情依法抗争到底,我们表示由衷的敬佩,当然吴有水有这个决心,我们是值得学习的。同时支持他

    对于另外两个律师我们也是表示敬佩和支持。

湖南赵琼律师非常感谢大家的耐心等待,因为我们的评议嘉宾不在线上,那我们来进行下一个环节。

彭永和律师我个人感觉律师的言论应该在两个层次并分别设立不同的标准要求:1,律师接受委托(上班状态)后,庭外,对案件自身的信息披露,对庭审过程的披露、案件结果的预判、及对媒体或其他第三方观点或言论的评判;2,律师在不涉及代理案件(下班状态)对他人办理的案件或社会发生的热点事情,突发事件的言论表态及自身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等方面个人观点的表达。对于1,我认为标准应当趋于严格,并作出细化的规定;对于2,下班状态的律师,仅仅是带了个律师帽子的公民,除,“法定事项或领域内”言论作出相应的限制或禁止外 其它,一律不受追究。

湖南赵琼律师 谢谢彭律师的观点发表,希望在自由研讨阶段能听到您更多精彩的声音


媒体评议嘉宾胡赛萌

谢谢赵律师的邀请,因为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所以可能有些看法不一定完全准确,有误的地方还请各位见谅。

我觉得这个事情可大可小,关键看怎么操作和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吴律师的言论似乎并无太多的不妥之处,但这毕竟是在中国,又是处于这麽一个敏感的时期,当局既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可以杀鸡敬猴。

舆论的走向或许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指标。毕竟现在一切以维稳为主。

吴律师因为自己的言论带来了麻烦,除了寻求法律救济之外,其实也可以寻求舆论救济。

湖南赵琼律师@胡赛萌 您对吴律师的舆论救济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胡赛萌但是这是一条充满风险和未知数的道路,所以我并不太建议吴律师直接简单粗暴地通过舆论的方法来为自己声援。毕竟现在是非常时期,还是谋定而后动,如果打算寻求舆论救济,那就必须得一击即中。

贺文明律师我插一句:法律救济基本无用,律协把这个事做实了

胡赛萌舆论救济的具体操作方式倒是有很多,之前也有很多案例可以借鉴。只不过现在言论环境跟之前大大不同,所以我觉得还是谨慎一点。在已有的法律和媒体资源之内,尽可能的斗而不破,或者说破而不伤。

湖南赵琼律师@胡赛萌 谢谢您的建议,请您继续

刘晰所吴明智我觉得对吴律师的处罚不痛不痒,根本没有必要去理会。

胡赛萌具体的方法,大概有如下,第一个是找大V声援,第二个是尽可能的争取体制内的法律资源,第三个是引发传统媒体,甚至是法律专业媒体的关注。

钟文军律师后两点根本不可能

胡赛萌司法救济,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所以不敢妄言,舆论救济我能给出的建议大概就是这些,但是我并不建议贸然去发动舆论来为自己辩护,毕竟风险太大,不可控的因素太多。

湖南赵琼律师@胡赛萌 您说的体制内的法律资源是什么?对于舆论救济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指?

胡赛萌@广东博界钟文军律师 之前因为一些社会问题。我接触过一些体制内的司法专业媒体,感觉他们还是有一定的正义感和是非观。

只不过因为他们所处在体制之内,有些事情他们也并不好操作,但并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去争取。

陈南石律师这类案件连发生了有好多件,都是各级律师协会在自宫

胡赛萌@湖南『赵琼』律师 比如雷洋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之前的唐慧案也能看到舆论救济的作用。

张柄尧中止会员九个月对执业没有任何影响吧?

湖南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胡先生的评议,非常的实际,而且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感谢您,那么现在我们有请张柄尧先生对本次事件做评议,欢迎您。

邹丽惠律师律协对吴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活动9个月的处分决定,如果不予回应,律协有可能进一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湖南赵琼律师@邹丽惠律师 对的,吴律师在此之前也是这样回应的。@张柄尧 

钟文军律师@邹丽惠律师 我预判不会,再扩大化就是自己扯掉遮羞布。

新媒体李华平个人观点:吴律师的文章站在法律角度是没错,教大家怎么更好的维权,怎么和政府打官司,取得利益最大化。但是站在目前ZF的角度来说,这是给他们找“麻烦”,所以让当地官员害怕,如果那些上访户,拆迁户等等都去打行政官司,都乐于用各种方式与政府斗,在他们眼里是司法资源“浪费”,本来现在的信访制度,就导致了政府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在处理信访的事情上,如果众多人学习吴律师发表的文章建议,这必将给当地政府带来更多“麻烦”,所以要压制吴律师,要求删除文章等等的真正诱因!这同时也表现出来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存在很多瑕疵,尤其是在危机处理方面还没有转变观念,还是想用权力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完善自己的制度等!

邹丽惠律师律协是律师法授权的组织,其行使律师法授权的行为,依法可以复议诉讼,@广东博界钟文军律师 不管会不会给予行政处罚,都应该认真对待,事关言论自由的大是大非问题

媒体评议嘉宾张柄尧

我觉得吴有水律师这个事情,首先他有一点其实很可怕,可怕的那一点是什么东西呢,他是通过就是那种根据律协的说法,是一个网友就是那种举报,但实际上这种真实的那种网友,一方面是否存在。根据律协的说法是这个网友,后来是就说他,你提供的那个电话号码打过去,好像也没有人接。这实际上就最可拍的地方就在于它可能就对每个律师都可以让他生活在这种。害怕当中,恐惧当中,因为他完全可以就说通过一种甚至子虚乌有的什么那种网友这种举报,导致律师被调查,我觉得这个事情最可拍的一点在这个。

还有一点我要说明一点,就说那种,我现在的身份应该是一个前媒体人呢,因为前两天我就说那种已经像那个我工作的那个成都商报提交了那个辞职报告。然后现在的话,因为之前过了司法考试,现在就说我的身份也就说这种逐渐向那个律师那个方向转型,换句话来说我现在的身份可能说是那种法律人更准确点。

对吴有水律师这个事情就是从媒体这个角度,我觉得可以这样来分析。吴有水律师这个案子,从媒体的角度,要给你那种大量的报道,或者关注,从新闻的操作性上,它是其实这个操作性是不强的。为什么呢,第一,对吴有水律师的处罚或者是调查,他实际上还是一个就是那种,可能在律师界里面影响比较大。但是普通老百姓他不会关注这种事情的,而媒体如果不是专业的那种法律媒体,如果说是普通的那种,市民报或者是都市报,他对这样一个那种缺乏那种就说那种老百姓关注的事情进行大篇幅的报道,我觉得可能性不是太大。

另外有一点呢,从媒体这个角度来说,因为它涉及到一些类似于言论一样的东西,在媒体这个角度,特别是体制内媒体看来,都是有一点那种稍微敏感一点的东西,换句话来说,比如说这种体制媒体他比如说对一些个案的报道他可以做到比较深入,但是就说对一些那种涉及到言论一类的东西,就是那种来进行那种深入的报道,那种可能性还是不大的,因为这个原因就不讲了,大家都是知道,体质媒体确实受到很多的限制。

从吴有水律师处理情况来看,我觉得应该这样来看,他实际上包括那个吴有水律师前期的那种,自己的那种就说发声,还有包括就是那种律师同仁的这种声援他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起到了效果,换句话来说,如果说没有这种声援,因为现在目前来看他给那个吴有水律师的那种处理,它实际上是一种不痛不痒的那种处理,比方说那种暂停会员资格九个月,它实际上是一种不痛不痒的那种处理决定,换句话来说这个东西他不会对那个吴有水律师他的那种执业造成那种太大的那种困扰。

所以我个人觉得,但不知道吴有水律师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但就说涉及到这种言论的东西他肯定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但是,就律师具体个体来看,一是吴有水律师作为个体有没有牺牲的勇气,就说真的要在这个事情上,去较真。现在来看,实际上最终的处理结果他就是一个双方妥协的一个过程,换句话来说,如果说吴有水律师要坚持到底的话,他也要一个心理准备,在这过程当中,他可能就会付出一些个体的牺牲。

虽然说这种个体的斗争,对社会进步推动作用肯定是有用的,当时就说作为那种,一个同人一个同道,或者就说那种职业共同体,我还是觉得,我希望我们每一个律师同人,都成为一个勇士,但是我还是不期待每一个律师真的就成了烈士。换句话来说,在抗争的过程当中,在中国有时候还需要有一种妥协的精神,这看起来好像和这种律师的职业有一点不太吻合,但是换句话来说,这也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这就是我对这个事情的一些看法,而且有些话语也是期望吴有水律师还是能够看到,这确实是一种朋友之间的建议,反正吴有水律师肯定有自己的那种自我的考虑,不管吴有水律师会有怎么样的选择,作为同仁,我们都只会给他鼓励和祝福,谢谢。

湖南赵琼律师

谢谢@张柄尧 对@吴有水 朋友般的真诚建议!

@张柄尧 吴律师在线,他会听到您的建议,谢谢您的点评!

邹丽惠律师我不认为妥协是好的选择。这个事件将对律师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产生深刻的影响。我支持吴律师依法死磕到底

我不习惯用语音。而且从吴律师被处分的言论看,不属于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属于律协职能管辖的范围

律协超越职权范围,越俎代庖,充当打压律师非法限制律师言论自由的急先锋,应该给予坚决回击

给予律协回击,也关系到对司法部暗箱操作违法修订的两个管理办法的否定,意义非常重大

贺文明律师如果违法,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龙元富律师好的,谢谢,谢谢主持人的提醒,我还以为没轮到我,又休息了一会,在那边刚刚开讲讲完,今天很高兴再次来到这个群来探讨这么一个重要话题,“律师言论的边界”其实应该加一个前缀--“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庭内目前来讲还是没有人敢讲,不让律师说话,尤其是现在有这个整个庭审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后啊,公诉人和合议庭有了明显都收敛,不敢再在律师面前随便的颐指气使,趾高气扬,为所欲为,毫无顾忌的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这种现象是越来越少,他就算对你不满意不高兴也会妥善处理,理性表达,甚至很善意的跟律师沟通,庭内言论自由问题我觉得应该说基本解决了,为我们技术派律师带来了无限的前景。

今天晚上我们要探讨的是“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问题”,吴有水律师,因为言论不当被律协调查者进而被做出了一个停止会员资格九个月的这么一个惩罚。第二个要讲一下吴有水律师,吴有水律师跟我有过一些交往,曾经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个案件研讨会,也就是最著名的李天一案件,我们一起开研讨会,后来我们在微博微信等等很多场合,精神上的联系,也是深交不断,所以可以说是老朋友了,因此我对他这件事情也是格外关心。这也意味着我对吴有水律师,他到底讲了什么,到底用什么方式讲,还是比一般的律师更了解一些。   吴有水律师,他是一个善于观察和思考,也比较有表达能力的一个律师,也就是他的文学素养是比较好的,所以我也特别有兴趣参与这个事跟这个也有关系。更重要的是说我认为,正如主持人和很多评议人也提到了,就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关系到律师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关系到律师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我们这些真正都技术派律师较真律师的生死存亡都这么一个事情,关键的事情。因为很多人对这个事情的认知可能不是太够,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个老问题。实话告诉大家,我就因为这个问题,多年来被各级政府,包括国保国安,长期关注,我的博客现在也被封掉了,我的其他的那些通讯,肯定也是被随时跟踪的,所以,我对这个问题,心里面可能积累的东西更多,因此要说的话也很多,我也不想多说,可能我是最后一个发言,我就讲讲这个问题,我们如何正确看待?

如何正确看待的前提之下,如何正确处理,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真的不能随随便便地退让,一定要坚持斗争到底,套用我们共产党成长阶段的那句格言吧,叫做“坚持到底就是胜利”,真的,这个事情绝对不能随便退让,而且尤其是现在我们律师队伍里面,本身,绝大部分律师都噤若寒蝉,不敢说话。我今天还跟我们东莞的几位律师,上午在那里喝茶,在聊这个事儿,他们说连朋友圈都不敢发,为什么啦?怕被人盯上。这种状况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目前整个社会的言论自由度,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尤其是对我们这些经常性办理有争议案件甚至叫特殊案件的律师,他们盯得更紧,他们甚至把我们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唯恐除之而后快。

我昨天晚上发言我都提到过,十多年前我就被东莞市律协东莞市司法局的个别领导公开喊出来,要把龙元富赶出东莞。他想把我赶出东莞的主要原因其中一个就跟吴有水律师这个遭遇有点相似,因为我从09年学会写博客以来,经常喜欢写一些博客,而且我那个博客都是实打实的,指名道姓的,所以他们感到特别的万箭穿心,特别的不舒服,特别的看我不顺眼,那么这种东西,我们要不要维护我们这种庭外言论的自由权利呢?我觉得这个是必须的,因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司法,我们的行政执法,都是严重的不依法办事。执法者司法机关,独立,我们的权利没有办法通过正常的法治轨道来维护的时候,我们能够怎么办?难道我们就真的坐以待毙,束手就擒,然后坐视不理,然后一声不发一声不吭,这可以吗?我是不同意的,我觉得也是不应该的,我们是律师,我们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声,这是我们律师的基本素养,也是我们律师的社会职责,职责所在。所谓职责所系,责无旁贷,概括起来讲,我们的庭外言论其实是被迫的,如果说一切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真的能够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严格司法规范司法,我们也没必要说那些。所以我觉得庭外言论自由无论无何是要维护的,尤其是我们的动机和目的,目标,尤其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能退让。

据我所知,这个吴有水律师他的微博言论很多时候可能不是自己所办的案件,是对身边对社会对国家对这个网络上,一些社会现象的一些观察和思考,而且他会用他自己特有的那种冷嘲热讽的方式,用文学化语言进行表达,让很多人容易对号入座,弄的心里很不舒服的,吴有水律师之所以能够引发当局特别的重视,特别的处理,我觉得可能是他的这种方式和它的内容。这个问题啊,我倒觉得,稍微复杂一些。为什么不复杂一些呢?吴有水律师的非案件相关的言论?它是一种什么呢?它是一种国民义务,公民义务,知识分子的伦理义务,而不是律师职责所在的东西,这个问题不想展开来讲,展开来讲可能需要一个专题讲座才能讲完。这个事情,我对吴有水律师的建议是,就目前这种环境,还是稍微克制一下。为什么呢,因为有些东西,我们要不要说呢?一直以来坚持,我看到就要说,为什么?这是一个国民的伦理义务,更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伦理义务。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虽然不是说我们不说话这个国家就会与兴亡那么大的关系,但实际上,看到那些丑恶的现象,看到那些腐败现象,看到那些社会不正常现象,大家都不说,那不是集体助恶吗?但至于怎么个说法还有说多少,因为我想,当局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包括律师协会,可能心底里有这么一种想法,看法,他们可能认为你作为一个律师,干好自己的活不就得了,管那么多干什么呢?他们不理解,所以他们会应这样一种方式来对待吴律师。我想讲一下,这个处罚呀,是个很好的发明,很有趣,暂停会员资格九个月,有直接法律依据吗?有实质性意义吗?我们的会员权利到底都有哪些?我实话实说,确实没有研究过这个问题,真的搞不清楚。从我这个角度来讲,就我而言,我巴不得他给我一个暂停会员资格十二个月的惩罚,因为有一年他就说我没有参加那么多培训,说我这一年年检有问题,那暂停会员资格后,那我就不用培训,因为不能享受会员资格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倒要祝贺吴律师,减少了那么多的麻烦。因为在那边讲的太累了,而且对这个问题也缺乏思考,来不及准备,但是我们的群主和主持人盛情邀请,不能说两句好像也有点不近人情,说的很不好,确实对不起大家,但是最后还是要谢谢大家,谢谢,大家再见。

钟文军律师

主持人,在线的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钟文军律师,关于吴有水律师因言论被律师协会处分这一事件,通过这个现象我们可以看到本质,那么我可以定性这个事件实际也是一个政治事件。关于政治,任何人都是离不开的,如果你不关心,也会远离或者逃避,但是你是无法逃避的政治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你被政治的关注度越高,始于你对社会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作为律师呢,对社会有更深的认识之后,你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一个法律意见,对事物的发展趋势可能有更好的一个把握。通过这个事件我还是希望,各位朋友呢大家能够更好的关心,社会的每一个事件。那么律师协会,处分吴有水,通过上面的介绍,包括微信律师协会处分吴有水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完全侵犯了吴有水律师的言论自由权利,完全侵犯了吴有水律师的生活的自由空间,吴有水律师的行为根本不是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而是在自己生活空间中的自由行为,那么律师协会根本无权干涉,那么律师协会在这种事实非常清晰的情况下做出了处分,我觉得,历史会告诉我们,最终也会记录下来,这一段荒诞的对于吴有水律师的处罚,更深层次的可以反映出律师协会的一个本质,在当下这个政治环境,也就是在这个环境下,那么也就发生了吴有水事件,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呢,律师协会,并不是律师完全自治的一个协会,他有官方性质的。那么既然有官方性质那就摄入了太多太多的政治因素,对于吴有水事件。那么对于吴有水律师最后的一个应对措施,我说建议采取不回应蔑视的一个态度。他是无权干涉,无权管辖,这个事实是非常清晰的。这个我理由我也要做一个简单的解释,就是首先,律师协会的处分,事实非常清晰,律师协会严重的侵犯了吴有水律师的言论自由,严重的侵犯了吴有水律师生活的自由空间。深一层次,显示了它的作用是什么呢?打压律师。那么,有一些律师他们也会被历史记住,他们做了做打手,我觉得也是一种耻辱。就是在之前,我说了,为什么这个社会,有时候是几个大恶人在作恶,但是实际还是有很多帮凶的。那我就简单的说这些,其他我就不过多多浪费大家时间,谢谢大家。那么吴有水律师采取不回应,蔑视的态度,但是一定要揭露,对于这个事件,应该对整个律师界,应该都知道了,也就是对整个律师界进行了广泛传播的应该是,那么他的意义在哪里呢?在于更深一层次让我们律师认识到,律师协会不是我们律师的自治协会,不是为律师权利维护的协会。

学者评议嘉宾戴晓晨教授

各位群友,非常感谢这个莲先生的盛情邀请,我也非常乐意参与这样一个讨论,首先我觉得我们本群,这 61 54525 61 33712 0 0 12337 0 0:00:04 0:00:02 0:00:02 12335种讨论的方式非常好。因为我们通过这么一种方式对我们当前的一些,发生在律师界的一些热点问题,大家进行研讨,非常有意义,虽然我们的研讨,不一定能够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但是对于,我们,律师这个群体进行这这种互联互动,乃至形成一种群体,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今天所探讨的这个,吴有水律师事件,我没有进行太过细的研究,下面我不就这个单个事件发表意见,对这种现象,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个事整体来说,归纳一下,就是两个问题,在这之前,我们很多的律师,已经发表了非常好的意见,整个事件,就是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第二个就是律协对于律师的言论不当是否有权进行处理。下面我就先讲第一个问题,关于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我认为言论自由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尤其在我们当前,整个社会,趋于对言论自由的管理和限制日趋严格的情况下,我觉得,我们,作为律师,本身应该是一个国家,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公益,站在社会更前列的一个群体。如果作为,律师群体,他的言论自由,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能否得到保障就可想而知。另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只有一种声音,我们可以想象,我们这个社会,是一种多么悲哀的一个社会,也可以断言,这个社会,是没有发展的社会,没有未来的社会。关于吴有水律具体发表了一些什么方面的言论,我没有看到具体材料,所以我对这些言论我也不做评价,我就是对他,对言论自由这类现象,我认为必须坚定不移去抗卫,去支持,尤其是作为法律人,如果我们自己底气都丧失了,都没有自己底气,那么我们又谈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律师,其他公民,包括公职人员一样,也应当有相应的约束,就是说我们的言论自由,应当是一种,在,这个,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应当是基于对事实的依据合理的自由,就是说不能凭空依据自己想像,尤其是不能编造事实,或者是颠倒是非,我认为这个肯定是不妥当的,尤其是这个律师,更加不妥当。为什么呢?因为做一个法律人,应该在社会公众中别人对你的,有一种自然然而的尊崇和敬仰,如果我们的言论,丧失了一些基本的底线,那肯定,还是会引起各种公众的误解,同时,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就是说我们要把握好言论自由与不当言论之间的界限。同时,如果我们律师言论不当,也会对律师群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觉得第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我觉得要把握两点:第一,就是这个,律师的这个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我们律师做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第二点就是律师的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也就是说,律师的言论自由也应当在法律,在职业规范内进行。这是我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看法。关于第二个问题,就是这个律协是否能够对于律师言论不当出面进行处置,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待的,对律师的言论不当,这是前提,并不是针对吴律师,只针对这种现象,并不是说吴律师就是言论不当,因为我没有看到他的文章。就是假设我们律师在言论上不当或者不合规范,律协是否能够进行处理,我很赞成邹律师的观点,我认为律协对于这个律师执业范围以外的行为,他不能进行这个处置,我觉得律协对于律师的管理,他应当以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另外我觉得我们尤其应该反对的,就是对这种律师执业行为以外的行为,言行,进行与这个执业权限相挂钩的处罚,我觉得是绝对错误的,尤其是还有一些,更为极端的事件,例如不予通过年审,包括,终止执业,我觉得都是欠妥的。第三个就是这个事,我对这个吴有水律师,也是对我们,律师同仁的一个建议,我觉得就是说在我们当前这种你大的环境,大的背景之下,我们律师,可能就是说更多的我觉得还是要关注或追求个体的正义。就是对有关国家的特别有关国家的一些政体,制度,就是这些顶层设计方面的一些言论,我觉得可以,我们还是可以适当的约束一下自己,尤其是我觉得我们发表的言论还是要注意场合,我觉得,我们律师可以在我们相互的一些小的群体,或者私下场合可以探讨、交流,但是我不主张大家聚在过于公开的场合,包括这个微信、微博,对于很敏感的一些话题,就是过多的聚头。我也并不是说阻止大家去做革命者,我觉得在现实状态下,我觉得我们律师的职责或义务,我觉得应该是去努力的关注或追求个体的正义,也就是说,对于我们所经办或者处理的一些案件,更多的去关注这些,实现这些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也是第一次,在微信群里参与问题讨论,可能我的说法或者意见不一定正确,反正有一点,我认为我们这种方式是非常好的,我们,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益无害的,如果有机会,以后我会积极的参与,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唐小虎律师其实我们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评价律协相关制度或规定的合法性,以什么角度评,它属于什么范畴的东西,有必要去评判吗?

自由应有个适度,但处罚应有标准,公权肆意我们无可奈何,但做为自律组织绝不能任性。这是做为会员,全体律师应该引起重视的。自律组织不能为其他利益集团所绑架,不能成为他们打压律师的帮凶。律师要做的,就是在今后多关注律协的建设,从做一个、选一个合格的律师代表做起。终究我们能够管控律师代表大会。这点是大家忽视的。

其实,只有我们自已穷尽努力时才可无奈。

我们民革就有不满意中共推荐的主委,就是不投赞成票的先例。

宁帮武律师

杭州律协vs吴有水律师案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第四十一条批评权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

二、吴律师的言论是否受宪法保护;

三、律协《处分规则》相关条款是否违宪;

四、律协处分会员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救济途径。

王大伟律师:

感谢主持人,辛苦主持工作,时间已经太晚了,大家都要休息了,那么我在这里简短的做一下评议,首先要感谢各位律师同仁,媒体朋友以及,参加评议的学者和教授,那么吴有水律师,因为涉嫌不当言论被律协处分的这个案件,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在我看来是一件让人欣慰的事情,那么大家能在这样一个,有律师,媒体,以及专家学者,组建的这么一个群里面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在我看来本身就是在行使自由言论权。

第二点,那么我认为在大家行使自由言论权的过程当中,只要是不涉及对个人,或者对某个机关的恶意批评,不涉及到个人的这个名誉权,不涉及到违反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应当属于法律的这个自由言论权的范围,那么,社会要进步,就需要,大家提出,他们各自的意见,行使言论权去监督政府或者政府的官员。

吴有水律师,他的案件折射出来的一个现象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言论权的时候,可能是涉及到个别领导,让领导很难堪,或者是,侵犯了领导的一些,名誉,那么我想,既然如果侵犯了他们的个人名誉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一些上级,主管部门施压等方法来解决这个纠纷,那么我在,这里也想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就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公众,当然包括律师的言论自由,那么在我看来,现代的那个言论可能是日趋。

最后还有一点个人的小小看法,我们作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推动社会法治进步过程当中,也要采取这个适当的方法,首先得保全自己,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推动社会地步?本人老师不太赞同以烈士,比较过激的方式去推动社会的进步,以上就是我个人的简短评述,祝大家晚安。

李宪明律师律协作为民间自律性组织,必须去行政化,从而真正实现律师自治,方能维护律师权益。行政化导致官本位思想的存在,言论自由将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是本次事件的核心所在!

陈永福律师

首先谢谢主持人的邀请,本来吴有水律师不当言论案这个话题呢,因为我没有太多很详细的去分析去探究这个律协处分,律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背后的这个如何法律评价这个事件,但是这个事情我说一直关注的。之前在“东方刑辩-之江刑辩论坛”发表过评论,我曾经公开发文第一时间评论和批判杭州律协,并就杭州律协的逻辑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杭州律协以吴有水律师事后公开听证会终止的微博截图作为认定终止听证程序的理由,我认为存在逻辑错误。对这个问题,我多次和杭州有名的刑辩律师界发生争辩。

第一,关于杭州律师界对吴有水律师事件的看法。其实这个事件,杭州大部分律师不愿发表观点,杭州微信群其实有很多杭州省高院、市中院、省检察院、市区检察院的一些领导在里面,对于吴有水律师这个事件,我相信大家都有关注并也注意到了,但基本没有发表过意见,只是偶尔二三个杭州律师发表过只言片语,我想他们也可能代表杭州律师界的一个整体评价或整体看法吧。杭州律师整体来看,他们认为律协处分是有规则依据的,或者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否涉及言论自由,或者律协是否有权进行管理他们可能是持否定态度的。特别是吴有水律师在听证期间拍照发微博的行为,他们坚决持否定态度,认为是不妥的。

第二,对吴有水律师做出了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的评价。我和吴有水律师有一面之缘,曾共同代理程海律师诉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案,我俩在庭审中表现不错,在庭后,审判长对我和吴律师的专业性给予较高评价。下午吴有水律师和袁裕来律师共同代理程海律师诉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停止执业半年处罚行政诉讼,袁裕来也是行政诉讼的大咖,当时我要求旁听这个案子,法院不允许,就此我当还和警察发生争执。这是我对吴律师的接触及给予专业性的评价;

第三,关于吴律师微博的言论。在吴律师被立案调查之后对其微博进行截图对比发现微博内容和杭州律协调查认定的事实是一样的。吴律师这些微博,他发表的这些评论,大多是对社会事件新闻事件的看法,包括他自己个人的一些评论,这些评论首先一看是一些比较偏激激进的,但是这些看法,包括评论时使用了一些比较尖锐的,甚至是有点讽刺讥讽,有些语言带有一些辱骂的这样一些尖酸刻薄的语言,但是纵观吴律师的言论,虽然言论有些犀利,但是他本人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吻合缓和的人,跟微博不同。但其是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表达,这些表达虽然有些偏颇,有些犀利,有些片面,有些激进,但总体来讲,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权利,有人认为吴律师的评价是宪法上的一种言论自由,宪法45条,认为律协无权就律师执业范围以外的行为或言行进行管理和处分,律协处分理由是吴有水律师影响律师形象。管理范围有限。杭州律协对于对陈有西律师对投诉,持双重评价衡量处理标准。行为恶劣。全国律协发声支持杭州律协,在案件还未定性结束时发表倾向性评论更可恶。近来其他律协都有对针对律师投诉的立案调查,呈普遍性之势。律师呼声逐渐高涨,星星之火维权呈现燎原之势逐渐扩张开来,这个影响力显然是不允许出现的,必然会回到律师的打压,因此,必须通过司法行政管理对律师加强管理。看事后出台相关文件及精神,再结合近期大批量对律师的投诉,再回到本次吴有水律师事件主题,中间的逻辑关系跃然纸上,大家可以看出轨迹,加大对律师群体特别是不听话律师管控。司法部2个规章的修改进行制度化管控,司法部通过律协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处罚。律师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未来对律师管理将会越来越严。

第四,关于律师维权的救济途径。律协是社团组织,对会员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不可诉,而行政处罚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律师维权需要技巧,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启动,而非单独喊口号。比如上海林礼国律师当时也是英雄,高调注销律师执业证到后面销声匿迹,再到后面要求上海律协恢复执业,从这点看,林礼国律师是后悔的,通过炒作方式带不来案源,除非你有专业素养,客户来自于社会公众。


吴有水律师谢谢大家对本人案件的关注


以上文字实录根据语音整理,有删节,未经发言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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