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杨国华:奇迹 ——讨论式教学法的实例
作者简介:
杨国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WTO理论与实践。
奇迹
——讨论式教学法的实例
杨国华
这是一堂关于“中国外贸法”的课,大约20名外国学生和30名中国学生,时间为三个小时, 6:30-9:30,晚上。请想象一下以下两种课堂气氛:
第一种。上课了,老师坐在讲台上,滔滔不绝讲解中国外贸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内容,从宗旨目的,到实际运作,到主管部门。同学们在台下默默坐着,有人听讲,有人上网,有人打盹。间或有人举手提问,老师回答问题。老师讲完了,大家下课了。这是一次假想的课堂,可能也是一种常见的“讲授式”课堂。
第二种。上课了,老师问:你们准备得怎么样了?谁先讲?话音未落,一位澳大利亚女生举手,大大方方走上讲台,播放PPT,就澳大利亚的投资和贸易环境滔滔不绝讲起来。讲完了,大家鼓掌。老师说:大家听了介绍,了解了很多信息,但是可能也有很多问题,例如这个内容与我们学习的中国外贸法的内容有何相关?但是大家先把问题记下来,不要提问,而是先请准备了PPT的同学介绍课前准备的内容,然后大家集体讨论。
一位中国女生走上讲台,就中国外贸法的基本条款、立法机关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特别是出口许可证相关的程序,播放了PPT,图文并茂,简明扼要。大家鼓掌。老师说:关于中国外贸法,可能没有人能够讲得这么清楚了!她就是中国外贸法专家,等一会儿大家有问题就问她。当然,我们可能也有很多问题,例如那个金字塔图案列出了中国政府机构的层级是不是准确?但是大家等等,随后集中讨论。
来自香港的三位女生和一位男生走上讲台,先是问大家为什么喜欢去香港买东西,然后解释说价廉物美是因为香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不收关税。然后,几位同学分工负责,介绍了香港的贸易法律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并且表示,这些内容与内地是不同的。大家鼓掌。老师说:内容非常丰富,并且仿佛是在对照中国的外贸法而制作的PPT,我们的问题可能也会是:不同之处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会不同?
一位以色列女生走上讲台,播放PPT,慢条斯理、有条不紊地介绍了以色列的基本情况,与中国的贸易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和主管部门,并且谈到了一个案例,是关于限制向中国出口高科技产品而违约的情况。大家鼓掌。老师说:原来以色列很遥远,但是现在很亲近了;我们可能会有一些问题,例如在那个案例中,以色列的出口许可限制为什么没有被告到WTO,而在我们的课堂资料中,即“中国原材料案”中,中国实施出口许可证却被告到WTO?
至此,PPT演示已经进行了一个半小时。老师说:先休息十分钟,回来后,先演示另外四个PPT,然后请刚才讲中国外贸法的同学组织一个小组到台上来,集体回答大家关于中国外贸法的问题,因为我们这节课的内容是学习中国外贸法,而了解外国贸易法只是提供一种参照,是一种“对比学习”的方法;当然,中国小组的同学也可以向刚才演示PPT的外国同学提问,以澄清与中国外贸法相关的问题。
休息回来后,两位美国男生走上讲台。老师笑着说:时间所限,以下的PPT只能讲解5分钟。一位学生夸张地惊呼:只有5分钟啊!我们可以准备了很长的PPT啊!老师继续笑着说:把准备的大量内容压缩在很少时间内讲出来,是一种本领;我们法律人要具备这种本领;5分钟!随后,两位同学匆匆忙忙介绍了美国贸易法的内容,特别是与本节课的主题,即中国外贸法相异同的部分,但是可以看出他们的准备非常充分。大家鼓掌。老师说:他们提到了美国贸易法对出口许可证的要求较松,我们可能需要他们详细讲讲。
一位英国女生走上讲台,介绍了英国法律和机构的情况。她在讲解中,还不时对照中国外贸法律和机构。她自己用手机设定了5分钟的闹铃,基本上按时结束了讲解,不像前面几位同学拖延不少。大家鼓掌。老师说:信息量很大,但是关于英国法与中国法的异同,估计大家还有进一步问题。
另一位澳大利亚女生说,由于时间所限,且已经有人讲过澳大利亚的情况,所以自愿放弃讲解,而是留到讨论时发言。最后,四位俄罗斯女生走上讲台。她们首先抱歉说,事先准备的PPT出了点故障,所以只能口头陈述了。随后,她们分别介绍了俄罗斯联邦的贸易法律和制度,其中第四位同学着重介绍了出口许可证的情况。大家鼓掌。老师说:她们提到了很多问题,例如俄罗斯加入WTO,“俄(俄罗斯)白(白俄罗斯)哈(哈萨克斯坦)联盟”,自动和非自动出口许可制度,大家可能还有具体问题。
这时,老师宣布,介绍阶段结束,讨论阶段开始。“中国小组”成员,三位女生和一位男生走上讲台。刚才介绍中国外贸法的那位女生简单重复播放了一遍PPT,那位男生则声明,自己对上次课老师反复提问的外贸法律法规之间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可以回答这方面的问题。老师说:大家的提问,既可以是针对中国外贸法PPT的内容,也可以是针对课堂资料中的内容,因为这些资料中既有WTO专家组报告中的对中国外贸法的介绍,也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老师还强调:台上的同学也可以向大家提问。
老师话音未落,课堂就陷入了一场混战。有台下的美国学生和伊朗学生的提问,也有台上学生对香港学生的提问,期间有中国学生、澳大利亚学生、英国学生加入对话,台上台下,你来我往,纠缠不休,已经无法理出一个清晰的头绪。但是大家的讨论,仍然是围绕中国外贸法进行的,并且经过反复的对比和澄清,这个主题已经“洗尽铅华”,“素面朝天”,以真实的面目展现在大家的眼前。
此外,在大家的“激战”中,还有一段小插曲。美国学生和以色列学生提了两个问题,指定要老师回答!不仅如此,香港学生还起哄,在课程快结束而老师还没有回答问题的情况下,提醒老师:时间不多了,您什么时候回答问题?!老师狡猾地笑着说:Smart teachers never answer questions; smart teachers only pose questions。随后,老师就这些问题提供了几点思路。老师最后说:建议大家的课程作业,可以选择对照中国外贸法与外国外贸法的异同问题。一位同学插话:从大家介绍的情况看,各国的文化和法律差异太大了,情况太繁杂了,如何去对照研究?老师坚定地说:这恰恰是对照研究之价值所在。下课!
这是一种另类的课堂,是真实发生的我的课堂。同学们的表现太精彩了,课堂内容太丰富了。大家的发言和讨论,不仅将中国外贸法的内容搞得一清二楚,而且对外国的情况有了广泛的了解。不仅如此,课堂气氛十分活跃,讲的人手舞足蹈,听的人津津有味,不知不觉参与其中。上网?打盹?NO WAY!
作为老师,在整个课堂讨论过程中,我一直处于兴奋之中。我专心致志地听着各国的“风土人情”,神采飞扬地点评着他们的发言,“老谋深算”地维持着讨论的秩序,情不自禁地发表着自己的看法。这样当老师真的幸福啊!我只是设计了课程方案,也就是从WTO案例“中国原材料案”中选取了20页关于中国外贸法的内容,特别是出口许可程序,配之以相关法律法规,提前一周发给学生阅读。在上周的第一次课上,我只是让大家敞开发言,并且引导大家提问题,读文本。快下课了,在问题满地,连外贸法与货物进出口条例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务院的立法权及其与商务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糊里糊涂的情况下,在美国学生坦言读不懂中国外贸法的情况下,布置了两个简单的作业:大家认真阅读课堂资料中的中国外贸法和主管部门的内容,外国学生研究一下自己国家的相应法律和主管部门。我开诚布公地声明了布置这两项作业的意图:课堂资料已经提供了基本信息,包括大家讨论中所涉及的信息,即很多答案就在课堂资料中;“对比学习”,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我就这样离开了第一次课的课堂,而在以上描述的第二次课上,我就如此“坐享其成”,“坐山观虎斗”,看着同学们集体努力,描绘出了中国外贸法的油画。这幅“油画”的中心,是一棵大树,远是青山相映,近有绿水环绕,还有农夫童子嬉戏、牛羊鸡犬相随。
作为老师,其实我没做什么。我只不过是提供了课堂资料,引导了讨论方向,然后就把课堂主动权交给了学生。我的形象,一副十足的道家“无为”做派。然而,奇迹就这样发生了。对于我来说,这一切本不该让我感到如此兴奋,因为我的课堂,不论是一学期的课,还是一次、几次课,都是很热闹的。我觉得,上课之于我,只是将“潘多拉匣子”(褒义)轻轻打开,让年轻人能量释放出来。然而,这次中外学生的混合课堂,同学们准备之充分,表现之活跃,课堂内容之丰富,气氛之热烈,却是超出预料的。坦白讲,在第二次上课之间,我心中还有点打鼓:同学们会认真准备吗?会认真发言吗?因为第一次课的时候,大家的讨论非常浅,发言也不太踊跃。也许作为老师,一直会低估学生,就像父母一直会低估自己的孩子。结果是,父母经常会为孩子的进步而感到惊喜,而老师一旦放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则可能会出现令人瞠目结舌的效果。这节课就是一个例证,只是可能由于学生组成的特点以及外国学生的活跃,特征更加明显一些而已。
以上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外国学生LLM项目“Chinese Commercial Law in Practice”课程中的“China Trade Law and the WTO”专题课的课堂实况和我作为老师的心路历程。我觉得这两次课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讨论式教学法”的效果。
过去五年,我有机会参加了数百小时的讲课和讲座,主要对象是各大法学院的学生,内容主要是WTO中国案例。在此过程中,我开发了一种“讨论式教学法”。这是一种“旧瓶装新酒”的教学方法,即一套全新的内容,沿用了一个古老的名称。所谓“古老的名称”,当然是指“讨论式教学法”。这个名称由来已久,非我首创。但是其内容,却是前所未有的。有教育学家朋友甚至将这种教学法戏称为“杨氏讨论法”,以示区别。
我的“讨论式教学法”,具体而言,是以人本主义为指导思想,师生作为学习共同体,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研讨,从而增加学生的知识和培养学生的思维的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由学生课前阅读、课堂讨论、课后研究三个环节组成,其中课堂讨论环节,以学生发言和辩论为主,教师只是讨论的主持人和促进者。这种方法的使用,得到了学生的广泛好评。让我们结合上述课堂情景,来看看“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情况。
“以人本主义为指导思想”。“人本主义”是指以马斯洛和罗杰斯为代表提出的“人本主义教育学”。这种教育学的主要特点,是“以人为本”,即从人的需求出发,尊重人,启发人,与人进行平等对话。这种教育学相信,每个人都是有潜力的,老师的作用,不过是将这种潜力释放出来而已。这种理念的正确性,在上述课堂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老师相信学生能够自主学习,让他们自己讨论,自己研究,相互辩论。事实上,在这次课堂上,学生的表现甚至超出了我的预期——他们能够如此活跃,提供如此丰富的信息,进行如此前沿而深刻的思考。这种教育学的理念,与“讲授式”截然相反,因为代代相传的“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是,老师高,学生低;老师的任务是将知识和思想从高到底“灌输”给学生。说白了,这种理念的核心,就是不信任学生。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讲授式”的弊端日益显现,此处不予赘述。本文开头假想的第一种课堂气氛,就是对老师的极大挑战,因为学生不认真听讲,甚至根本不来上课,老师怎么办?
过去一段时间,我曾经与几十位老师,其中主要是法学院老师就我的教学法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我发现,是否信任学生,或者说是否坚信“人本主义”,是这种教学法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要素。一些老师尝试了、放弃了,是因为不信任学生。少数老师尝试了、坚持了,是因为信任学生。信任学生的具体表现是老师放下架子,把课堂交给学生。遗憾的是,很多老师都做不到这一点。
主持这样的讨论课,当然需要一定的技巧,例如“开放式提问”、“先放后收”、“纠缠不休”、“生成问题”、“总结提炼”等等。从上述课堂中可以看出,学生能够充分地“课前阅读、课堂讨论、课后研究”,是因为我使用一些技巧,在第一节课上创造了“真问题”的情景,即大家在“混战”中,产生了“认真阅读课堂资料中的中国外贸法和主管部门的内容”和“研究一下自己国家的相应法律和主管部门”的强烈欲望,才出现了第二节课的“奇迹”。然而,相比于理念,技巧是次要的。换句话说,技巧是围绕着理念而产生的,二者乃“本末”之关系。课堂千差万别,技巧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从我自己的心态看,每一次走进课堂,我都有走进“学习共同体”的感觉,是又一次激动人心的“同学”(study together)。上课之前,我不知道讨论会从哪个切入点开始,会向哪个方向行进,会达到哪个边界,会进入哪个深度。但是我知道,我们师生会围绕课程设定的主题,进行热烈的讨论,相互启发,满载而归。对于同学们为什么会这么理解,为什么会那么表达,我常常都充满了好奇。同学们提供的信息,提出的问题,常常给我启发,甚至纠正我的错误。我觉得,我不仅是信任学生的,甚至是敬佩学生的,因为他们那么聪明,那么认真,思维那么活跃,思路那么开阔。在上述课堂,学生们竟然敢“挤兑”我,“逼着我”回答问题!在课堂上,我不过是一个主持人,促进讨论的拓展和深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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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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