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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男子不满老板欠薪,纵火盗窃报复获刑…



夜黑风高黑影出没

手持菜刀意图不轨

老板欠薪理应维权

偏走极端纵火盗窃



究竟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月湖区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因被大草原(化名)火锅店老板拖欠几百元工资未及时付清,决心报复。2019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徐某某来到大草原火锅店后门,用现场捡到的菜刀撬开后门进入店内。

一番寻觅后徐某某将店内三台电脑显示器、三台平板电脑及半袋大米搬出,然后在一楼包厢电路总闸、二楼大厅电路总闸、二楼办公室三处点火,致使店内多处起火。

放火之后,徐某某携带盗得的物品逃离,将三台电脑显示器丢弃、将三台平板电脑藏匿于某桥洞底下。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04.25元;被毁坏、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3461.09元。


月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于凌晨在他人店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祝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8765.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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