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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长老制

大牛 基督教微团契 2020-10-11

编者按:最近跟弟兄姊妹有聊到长老制、会众制话题,发现有很多错误理解,今天转载一篇大牛的文章,希望对弟兄姊妹有帮助。


--------------以下是原文--------------


最近一位好友去参加了Capital Hill Baptist Church的暑期密集课程的学习,大有感慨,连续发表了五篇文章,分享自己的收获,对我也有很多提醒和帮助,大家可以参看这里(回复数字196查看全部文章)。

 

不过,围绕着长老制和会众制的不同与优劣,我们也有一些讨论。好像最近几年,教会体制的建造突然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可能由于改革宗神学对不少城市家庭教会的影响,我遇见或听说的一些教会都自觉想采用改革宗的“长老制”来建造教会,然而,不得不说,一些教会的牧者或同工对于何为“长老制”却有很多误解。我也有负担在此就我所知道的一些误解作一些澄清,希望对一些弟兄姐妹有所帮助。另外,对于教会体制,我自己也在学习过程中,中间若有不对或欠缺,欢迎指正和补充。

 

首先,“长老制”全面贯彻《尼西亚信经》所强调的教会四大特征:即“独一、圣洁、大公、使徒之教会”,在体制上尤其强调“教会的独一”。基督要建造的是一个教会(太16:1818:17,那里的教会都是特指的单数),他要迎娶的是一个新妇(启19:721:9),一个地方教会只是一个独一大公的教会在地方上的聚集而已。一个地方教会不是独立于独一大公教会之外,而是其中的一分子,必须作为独一大公教会中的一员参与监督和牧养其他地方教会,同时也被独一大公教会所监督和牧养。这也是长老会或欧陆改革宗教会与同样持守改革宗神学立场的“公理制”教会(或者翻译为“会众制”,如“公理会”,“改革宗浸信会”等)的最大区别之一,因为后者是强调“地方教会独立”,即其他地方教会无权对一个地方教会行使权柄。为此,“长老制”采用了“堂会”、“区会”、“总会”的三级体制,使得各地方教会可以在功能上真正成为一个“独一大公的教会”。“堂会”不是指地方教会,而是指地方教会的众长老(包括“教导长老”即牧师,和“治理长老”)。“区会”则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堂会”组成。不同的“长老会”区会的具体组成方式各有不同,如有的是由一个“堂会”的所有牧师和一个治理长老参加组成“区会”,有的是由一个“堂会”的所有长老参加组成“区会”,有的则是由一个“堂会”的一个牧师和一个治理长老参加。“总会”则是由两个以上的“区会”组成。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长老制而言,我们并不看“堂会”、“区会”、“总会”为不同的教会,而是一个大公的教会在不同层次上的体现。长老制的教会并不会认为所谓的“区会”或“总会”辖制地方教会,“区会”或“总会”不是与地方教会对立的管理机构,地方教会就是“区会”和“总会”的一员,我们与“区会”里的其他地方教会同属一个教会。如何具体实现教会的独一和合一,在实践中,长老制内部也有不同的处。比如对于“长老会”而言,“区会”和“总会”是常设机构,是真实的教会实体,我们可以说地方教会不过是“总会”或“区会”在一个地方的聚会而已;对于“欧陆改革宗”而言,“区会”和“总会”则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堂会”的聚集,只在召开“区会会议”和“总会会议”时存在。“区会会议”和“总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对于所属的地方教会具有权柄,地方教会必须执行(这也是长老制与会众制的区别,会众制的教会也会有“联会”alliance,但是联会只是团契性质,联会的决议只是建议,地方教会完全可以不用理会)。通常比较大的长老会,会有多个“总会”,所以“总会”之上还有“大会”(general assembly)。此时,大会将取代总会成为长老教会的最高court,有关教义争论等涉及全教会的议题必须在大会中讨论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其次,“长老制”强调“众长老制会”。然而这个“众长老制会”的意思,不是简单的说,一个地方教会选举多位长老,然后由这被选的多位长老来治理地方教会。就我所知,“改革宗浸信会”就是以这种方式来治理教会的。这当然是长老会和改革宗所强调的“众长老制会”的一个层面,然而这只是其中一个层面,而不是全部。长老会所强调的“众长老制会”是强调一个独一的大公教会的众长老来治理一个独一的大公教会,这也是长老会与同样持改革宗神学立场的“公理制”的区别之一。“长老制”的“众长老制会”是通过“堂会”、“区会”、“总会”发挥不同的功能来实现的。例如,在“堂会”层面,“众长老制会”体现在具体的地方教会治理和牧养,讲道和教导的安排,圣礼的施行,教会事工的计划和开展,对犯罪不悔改的会友的惩戒等;在“区会”层面,则是对牧师和长老的牧养与教导(“区会”实际上是牧师的地方教会,是牧师接受牧养和教导的地方,接下来会更仔细的论及),同时审查牧师的讲道和教导等侍奉,以及地方教会的事工和神学立场是否合乎圣经和教会章程,接受地方教会的会友对堂会的上诉,或堂会长老对牧师的上诉,并组成调查团调查相关议题等;在“总会”层面,则是对全教会的牧师和长老进行牧养,审议、讨论和决议涉及全教会的教义或事工方面的议题,接受跨区会的地方教会争议,接受被“区会”调查和惩戒的牧师的上诉,并组成调查团调查等。

 

第三,被按立的长老一定在堂会行使长老的职责,这是必须的,长老必须看这是上帝的呼召而严肃的对待。“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具有同样的权柄,两者只是在具体分工上的不同,“教导长老”侧重于教导和牧养,同时也治理,并且是“堂会”自然的召集人和“堂会”主席;“治理长老”则主要负责治理,同时也作教导工作(在主日学、查经小组,或探访时),并且他们要监督“教导长老”(也就是牧师)的讲道和教导,当他们不能确定牧师的讲道是否有问题时,可以向“区会”申请调查。实际上,我知道有的长老堂会,有些“治理长老”为了尽到自己的责任,不惜“停薪留职”或“辞职”,专心牧养。有的甚至会到神学院读相应的学位。

 

第四,“长老制”强调“牧师”必须被“区会”按立。“治理长老”的按立并不一定是由“区会”或“总会”,据我所知,有的长老会宗派是由“堂会”自行按立“治理长老”。但是,所有的长老会都会强调牧师必须要由“区会”按立,因为:第一,这是保证教会真理合一的必须,如果没有“区会”的考察、按立,如何体现这个牧师的合法性?其他教会如何知道这个牧师所教导和牧养的教会是合乎圣经的?其他教会如何知道这个牧师施洗的合法性?“区会”的按立正是表明,其他教会作为教会整体对牧师的肯定,以及教会和施洗合法性的承认;第二,这也是保证教会体制合一的必须,大多数的长老会,牧师的会籍是在“区会”,“区会”的按立同时也是牧师正式成为“区会”会友的标志。而牧师的会籍在“区会”的重要性在于:1)牧师作为地方堂会的代表加入区会,正是表明地方教会不是独立的,而是一个大公教会(区会或总会)的一员;2)一个地方教会的牧师必须被其他教会牧师和长老监督、牧养和彼此鼓励(定期的区会会议会对牧师和长老进行牧养,同时审查牧师的讲道和教导等侍奉,以及地方教会的事工和神学立场是否合乎圣经和教会章程);3)避免地方教会的会众罢免坚持真理的牧师(比如爱德华兹被他所牧养的会众罢免,而爱德华兹所牧养的正是一个公理制的教会)。这是因为:第一,牧师是上帝所选召的,谁有权力罢免牧师,究竟是地方的会众,还是教会整体?第二,一个地方教会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大,特别考虑到会众自身的属灵生命的良莠不齐,魔鬼在教会中的工作等,但“区会”,甚至“总会”犯错误的可能性就更小。

 

第五,“长老制”也有“会友大会”,有一些重大事务也需要由“会友”投票表决的。我自己就参加了一次教会的“会友大会”,主要议程包括:各委员会作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由会友投票认可,若会友不认可,该委员会需就会友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牧师上一年的工作报告,同样也要会友投票认可。所有的议题,若堂会或牧师无法作出满意的说明和答复,会友有权向“区会”提出上诉,请求“区会”的调查。另外,像教会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牧师的工资”等都必须由会友表决通过。不过,在两次“会友大会”之间,具体的教会治理和事工开展,的确是由“堂会”的众长老负责,因为他们是被神所召,由会友选举,被“区会”认可的教会领袖,他们是负责“牧养”教会的带领者(徒20:28,提前5:17,彼前5:1-3)。

 

那么,“长老制”如何形成呢?简单来说,历史上,长老会的形成可以有两种方式: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就是全国性的整体教会体制的改变,从而使每个地方教会都发生相应的改变,如苏格兰长老会的形成;“自下而上”则是先有一个个地方教会,教会由长老治理,牧师由别的国家的长老区会按立,得到大公教会的承认(但此时还不是“长老会”),等到时机成熟,则三个或以上的地方教会自发组成“区会”,两个“区会”可以自发形成“总会”,如美国长老会的形成。“自下而上”的方式中,牧师的按立是关键,即牧师必须是由合法的长老区会甚至总会差派按立(徒14:23,提前4:14,这节经文和合本的翻译有问题,请参看原文或英文译本,关键是长老的原文是单数,指区会),表明该地方教会得到其他合法教会的正式承认和接纳,并有合法的大公教会传承。

 

附注:有关长老会“区会”和“总会”的圣经依据:

 

其实,关于长老会的“堂会”、“区会”和“总会”的三级体制,在长老会的神学家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这是属于“限定性原则”所约束的,是主基督对新约教会体制的命令,有的则认为这是实现新约教会所有功能的最好体制,是对合乎圣经的教会论的实际应用。然而,不管大家意见如何,以下是基本的圣经依据:1)旧约中律法的要求,各个地方教会,当将难以解决的重大争端提交上级教务审议会(申17:8-12;代下19:8-11;诗122:4,5),虽然在新约中,这部分律法的礼仪部分已经废除,但是其中的普遍原则仍然适用;2)这是耶稣时代的犹太人的治理方式,犹太人有自己的区会,总会(即“公会”),负责处理整个犹太人的教会事务;3)有非常多的证据表明,耶稣和使徒直接使用犹太人的治会方式应用于新约教会,比如教会的长老制直接来自于会堂模式(甚至直接称地方教会为会堂,雅2:2);4)在新约经文中,也表现出这种自然而然对旧约经文的肯定,比如徒15章耶路撒冷大会的召开,当一个地方教会(安提阿教会)有不能解决的争端时,他们不是自行解决,而是诉诸当时的区会总会(注意:他们甚至没有诉诸所谓的使徒权柄,耶路撒冷大会的参与者是使徒和长老,徒15:6。使徒在这里其实也是一种特殊的长老,实际上,在使徒后期,当福音传开,教会体制普遍建立后,他们都自觉的看自己是长老,彼前5:1,约二11,约三1:1)。另外,太18:15-17中,告诉教会,看他如税吏和外邦人一样,这里的教会是单数,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如会众制的理解,是指地方教会;二是如长老制的理解,是指独一大公教会。联系上下文,后者是更合理的,地方教会的除教行为没有权柄宣告除教者在全体大公教会之外,是外邦人。实际上,有证据表明,耶稣这里也是直接使用的当时犹太人社区的处理方式,即将一个人“逐出会堂”必须是得到上级“区会”的认可。5)初期教会也表现出这种区会总会的架构,否则也不会有地方性大公会议(如老底嘉会议)和全国性大公会议(如尼西亚会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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