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地沟油”要遭判刑噢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6月,大方县巴蜀苑食府厨师周某和周某某为了节约生产经营成本,在明知“地沟油”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先将剩菜的油脂过滤出来,然后加水进行冲洗,再加入葱蒜进行熬制,经过脱色、脱臭等工艺,美化“地沟油”的气味和口感,并将炼制好的“地沟油”制作一道名为 “肥肠鱼 ”的菜给前来就餐的客人食用。
2017年6月21日,大方县公安局与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餐馆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当场查获周某、周某某二人炼制好的“地沟油”毛重7.45千克,净重3.5千克。同日,大方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周某、周某某二人立案侦查并执行拘留,2017年7月27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7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大方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周某、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通过贵州省级公开媒体向曾在大方县巴蜀苑食府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公告费用由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承担。
检察官释法: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陈路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作为大方县巴蜀苑食府的股东、主厨,伙同店内二厨周某某将顾客吃剩下的剩饭剩菜过滤后倒入塑料桶内,进行炼制成油,顾客吃剩的剩饭剩菜属于餐厨垃圾,其中的油脂属于废弃油脂,即“地沟油”,是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周某、周某某二人不仅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行为,而且将生产的“地沟油”作为烹饪材料制作菜肴“肥肠鱼”给顾客食用,属于销售“地沟油”这一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小编寄语
希望正在从事食品餐饮行业的您能从他们的故事中吸取教训,不要走他们的路。同时,必须严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道德立身、凭良心做事、靠诚信经营,时刻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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