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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2018-04-01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4月1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到马场镇依法对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并开展法制宣传。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下午,大方县马场镇白泥村村民张某某在位于曹家偏坡自家承包地的土里割杂草,张某某将割好的杂草抱在土中间用天然气打火机烧,因风势太大,将点燃的杂草吹到曹家偏坡上,引发曹家偏坡和徐家大坡的森林火灾,共造成火灾发生面积70.9亩,其中荒山荒地17.5亩,乔木林地53.4亩。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张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属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发后,张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张某某的家属积极组织村民补种树苗4000余株,并与村委会签订了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也得到了当地村民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意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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