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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工作20年客户经理要补偿,称650名客户被充公

公司观察 新浪财经 2020-02-07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湘财证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与一名工作20余年的客户经理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客户经理提出补发基本工资10.91万元、将650名客户恢复至自己名下并补发佣金20万,以及补发佣金26万等要求,最终法院仅支持营业部向其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8万元。


工作20余年

 共从公司领薪240万


徐某自1997年8月1日在五里牌营业部工作至今,目前任市场部证券营销客户经理。2008年4月1日,徐某与五里牌营业部为甲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在市场部从事营销证券经纪人工作,徐某级别为行销系列资深理财经理。合同同时约定,徐某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津贴和福利,其中,基本工资为1600元/月;绩效提成、津贴按照《经纪人营销办法》和徐某的工作业绩计提;福利由公司按照福利待遇制度向乙方提供。2009年5月25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自1997年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共向徐某发放(以下均为税前收入)基本工资23.29万元、绩效提成207.93万元、福利费8.48万元、奖金1.25万元,共计240.95万元。


徐某为何与工作了20余年的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产生了劳动争议纠纷?徐某认为,根据公司制定的《岳阳营业部2006年度员工(营销)收入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高级客户经理上限为3500元,各级档按当月创收的净收入考核,净收入在12500元(含)至15000元之间的,底薪为三档2500元;净收入在10000元(含)至12500之间,底薪为2000元;净收入在8000元(含)10000元之间时,底薪为五档1600元。”又根据《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06年,徐某的基本工资晋级至2500元/月的档次后,公司一直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给徐某发放基本工资。徐某认为,自2007年4月开始至2018年3月,公司单方面将自己基本工资降至1600元/月。


因名下650名客户被充公

提出补偿诉求


徐某还认为,根据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对自己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的奖金分配制度给自己发放奖金。但实际上,公司仅于2016年给自己发放了不到一万元的奖金,公司应向自己补发少发的资金。


除此之外,徐某还认为,公司强行将自己名下的650客户充公,造成自己佣金报酬巨大损失。公司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对员工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2017年12月1日,徐某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1、由五里牌营业部向徐某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91万元;


2、由五里牌营业部将充公客户共650名恢复至自己名下,并退还佣金提成至客户全部恢复到自己名下为止(暂计20万元);


3、由五里牌营业部向自己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


4、由五里牌营业部为自己补缴少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但2018年3月8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只裁定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需向徐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差额工资1.08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结果徐某表示不服,提起诉讼。


历时一年 

两审法院仅支持补偿1.08万


对于徐某提出的基本工资争议,五里牌营业部认为,虽然从2003年到2006年徐某从业务员做到高级客户经理,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B类地区资深理财经理基本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2008年4月1日双方根据该办法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的基本工资为1600元,但提高了提成比例。徐某对双方重新约定的工资是认可的,五里牌营业部没有单方面降低徐某的基本工资。2008年4月1日,双方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福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但法院认为,诉讼中五里牌营业部没有举证证明200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创收的净收入在8000元至10000元,将徐某的底薪调整为1600元依据不足,五里牌营业部应补发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00元(12个月*900元)。


针对于奖金问题,五里牌营业部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五里牌营业部奖金分配制度发放奖金,但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配方式。根据公司规定,营销人员收入并不包含奖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办法》(2009年版)均没有约定奖金发放的标准、条件和范围,徐某认为五里牌营业部少发奖金的事实不存立。


对于强行将名下650名客户充公问题,五里牌营业部表示,公司针对营业部多次出现既是兼职经纪人、又是客户、甚至利用配偶的名义做兼职经纪人等各种不规范、不合规问题进行整顿,于2007年8月13日颁布相关规定,2016年1月11日,湘财证券经纪总部下发相关通知,该通知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制定并公示,营业部所有员工已学习,但徐某对客户的管理一直未达到合规要求,员工以公司名义开发的客户属于公司的客户,营业部对客户的管理是企业内部行为。


法院认为,对于员工开发客户的管理方式,属于五里牌营业部的内部行为,五里牌营业部对客户管理方式的变动不是司法审理的范围。对于五里牌营业部“充公客户”行为给徐某造成的绩效损失以及徐某要求五里牌营业部赔偿佣金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


对于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五里牌营业部表示,公司已经依法足额为徐某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争议,不是司法审查的范围。


因此2018年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向徐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8万元,驳回了了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徐某提交了六组证据但均未被法院所采信。二审中,集中审理了关于1、徐某要求将650名客户的经济关系恢复至其名下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2、徐某所主张的佣金损失请求是否支持;3、徐某猪样步伐年终奖金的请求是否支持。


针对于第一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认可知晓风险测评规则,该规则针对多有营业部员工,经测评后,除了徐某外,有其他客户经理名下的客户数量进行了调整变动。因此法院认为,该调整规则具有普遍性,因此对徐某要求将650名客户的经济关系恢复至其名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于测评规则的并无不当的认定,对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关系的客户的佣金数额意向,法院亦没有支持。


针对于没有发放年终奖,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年终奖根据公司制度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来确定,且五里牌营业部在2014年、2015年、2016年给徐某发了年终奖,而年终奖的具体金额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同时,对于徐某认为公司其他人发了年终奖,而未给自己发年终奖或少发年终奖,违反了“同工同酬”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以他人发放年终奖的标准来确定自己年终奖的应发数额明显不合理,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二审后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云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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