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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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与现行国标相比,河北省标准中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氨,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新标准的出台为河北省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同时,水泥窑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应参照本标准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取其严执行。
《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其中,氨是在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基础上增加的项目,其余项目与国家标准一致。
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河北省《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设定了1小时和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其中1小时排放限值分别为10、40、150、20、100毫克/立方米,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分别为8、20、120、10、80毫克/立方米。此外,《标准》对重金属、二噁英类设定了测定均值排放限值,对氨设定了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
河北省还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及污染防治水平,对重要控制项目进行了重点管控。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标准》细化了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针对垃圾入厂、卸料、贮存、垃圾渗滤液输送和处理等环节规定了恶臭污染物全过程控制措施。比如在生活垃圾厂内运输环节,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避免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在生活垃圾卸料、贮存环节,出入口应设置可靠的密闭装置,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根据卸料大厅环境状况定期实施除臭剂喷洒。垃圾池应保持负压状态,确保无臭味泄漏等。
《标准》增加了氨气泄漏检测相关要求。河北省明确提出,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设施等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标准》增加了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河北省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
《标准》实施时间上,河北省坚持分步执行,有序推进。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留足充裕的建设、改造过渡期,定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对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考虑新建项目一般有近2年的建设期及半年调试期,将新建项目执行时间定于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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