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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注意《刑法》新增2项环境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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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的第1832次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补充规定(七)》,是为了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新增和修改《补充规定(七)》新增或者是修改了共25项罪名新增的有“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和“高空抛物罪”等17,其中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2项环境犯罪有关罪名《补充规定(七)》中修改的罪名有8。例如,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修改的8项罪名中,没有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


小伙伴们,2021年3月1日,也就是今天有3部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凸显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用好这些法律武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老百姓共享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鸟语花香、田园风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来源:生态环境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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