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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享拉萨 2022-08-03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1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


《拉萨城中刘**牛羊肉摊位违法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案》


2021年2月24日,拉萨市市场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拉萨城中刘**牛羊肉摊位涉嫌违规购进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另发现索证索票不齐、进销货台账未建立的问题。并对无票据清单的冷冻肉类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2月26日起对当事人及员工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拉萨城中刘**牛羊肉摊位于2021年2月18日从兰州焦家湾冷冻场购进阿根廷产针扒带盖冷冻去骨牛肉、乌拉圭产冷冻羔羊排带脆骨、巴西冷冻去骨牛肉、阿根廷产赫里福德牛肉、牛舌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办案人员对市场上所销售的牛羊肉价格进行了市场调查并结合当事人口述,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做出了警告,没收巴西冷冻去骨牛肉37.75斤,阿根廷产赫里福德牛肉49.03斤,阿根廷产针扒带盖冷冻去骨牛肉37.94斤,乌拉圭产冷冻羔羊排带脆骨59.4斤,牛舌39.66斤,做销毁(无害化)处理;罚款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整)。



案例二


《西藏三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一案》


2020年8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位于拉萨市曲水县聂当工业园区内的西藏三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报告,证明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DN25PN1.6SDR11 PE100 20200326等批次不合格,拉萨市曲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拉萨市曲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立案,于2021年3月10日起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及2020年5月24日生产给水用聚乙烯PE管共计货值壹万捌仟圆整(18000元),销售上述产品获得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圆整(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圆整(32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18000元)。



案例三


《达孜县四季兴隆农资销售店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


2020年10月8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巩义市帕尔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用微生物菌剂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巩义市帕尔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微生物菌剂不符合GB/20287-2006标准要求,上述产品不合格。

    2020年11月11日之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通过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面告知起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根据销售单据,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农用微生物菌剂28袋。2020年12月10日,达孜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了其权利。执法人员对达孜县四季兴隆农资销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将库存的1袋和召回的28袋不合格产品共计29袋不合格产品做封存处理。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60袋,未销售1袋,召回28袋,未召回31袋,共计违法所得3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农用微生物菌剂29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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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管局

拉萨融媒编辑:普布央宗

拉萨融媒责任编辑:杨莹

拉萨融媒审核: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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