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孕妇跳楼案“家属不同意、医院拒绝手术”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7-09-07 魔都上海


一则孕妇疼痛难忍想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后跳楼身亡的新闻,瞬间刷屏。正当网友纷纷谴责夫家心黑,甚至脑补出“索赔换媳妇”桥段的时候,家属站出来发声了——自己并未一直坚持顺产,拒绝为妻子剖宫产的是榆林市第一医院。谁在说谎,谁该负责,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抛开道德的谴责,我们来谈谈法律本身的制度缺陷——如果孕妇能自己决定做不做剖宫产,惨剧很可能不会发生。


“事实上,孕妇感知的疼痛级别是一个正态分布的情况,大部分人所感知的疼痛还是可以忍受的,有小部分人生孩子是不痛的,还有一小部分人生孩子的疼痛是无法忍受的。”             

                                                —— xx妇产科医生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法律依据


按照榆林市第一医院的说法,他们是想给产妇做剖宫产的。之所以做不成,是家属不同意、不签字。“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是不少医院的“传统”,此前就有孕妇因此殒命。


案例1:


2007年,肖志军和女友李丽云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时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在她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进一步诊断后认为,肺炎导致李丽云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她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宫产。


当时,李丽云已陷入昏迷,她的男友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但他选择了拒签。在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后,肖志军仍然拒绝,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开庭,死者的家人在法庭上哭泣。

图片来源:新京报


结果,李丽云不幸身亡,李丽云的父母也将医院告上法庭。然而,朝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虽有不足,但这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朝阳医院履行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故不构成侵权。


法条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部1994年出台的法律第33条有如下规定:

这条法规意味着对治疗的同意权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疗就不能进行。

10年之后惨剧轮回,又一名孕妇因“手术必须患者家属签字”而死亡,而且,是以一种更惨烈的方式。


有法律依据,不代表院方的做法无可指摘


2007年的李丽云事件,让全社会对中国特色的手术签字制度进行了反思。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患者无法签字,且家属也拒绝签字,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医院必须手术,但同时也没有禁止医院手术。


其实,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中有“……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将家属拒绝手术理解为“特殊情况”也未尝不可,毕竟生命是无价的,医生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手术更符合公序良俗。

其实在患者病情危急时,不顾家属甚至是患者本人反对,主动救治患者也为卫生部门所提倡。


案例2:


2010年,一名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医生检查后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后果。

然而,产妇却坚称“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劝说,产妇却始终拒绝手术,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说服了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医院强行进行剖宫产,最后挽救了产妇生命,但婴儿在出生数小时后不幸夭亡。

当时卫生部发言人表示,在这起事件中,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履行了医务人员的义务,体现了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符合法律精神。

孕妇生前住过的病房

回到发生在榆林的孕妇跳楼事件,无论是患者家属还是院方都承认,患者难以忍受疼痛,想进行剖宫产。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的意愿理应高于其家属的意愿。只要孕妇有这个意愿,不管家属同不同意,院方都应当为患者进行手术(当然院方可以辩称情况不紧急)。



死守“家属不签字,不手术”的传统,是对患者身体健康处分权的侵夺


医院更在乎家属的知情权,还有责任和医疗费用的考虑。毕竟,如果只有患者的同意,万一手术出现了意外,或者花费过高,患者家属或者单位不认,不但医疗费用无法收回,主治医生还会吃上官司。


“家属不签字,不做手术”,虽然医院在某种程度上免除了一些风险,却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民法通则,手术是患者对自己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处分,如果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手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应该是患者,而不是家属。

面对“产妇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医院方未及时采取剖腹产手术,却先征求家属同意”的质疑,院方连忙回应,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不出现危急情况,会按照协议中的方式进行,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网友展示马某家属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然而,这类授权书是医院单方制作的,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排除了患者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孕妇马某在生产当日,因疼痛难忍多次离开待产室,要求剖宫产,这是她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强有力证据。一个人把自己的治疗权委托他人,往往是担心自己手术过程中意识不清或者失去行为能力,无法对医生后续的诊疗方案做出判断。马某意识清楚,要求做剖宫产,难道不是对法律效力存疑的委托书很明确的撤销表示么?如果需要一定的程序,医院难道不可以明确告知马某有这个权利,告知马某怎么撤销吗?

中国特色的家属手术签字制度,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现实中却可能损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只身来到大城市打工,“家属不签字,就不手术”越 48 28208 48 13553 0 0 4919 0 0:00:05 0:00:02 0:00:03 4917越不现实。

让患者完全享有对自己生命健康的支配权,还离不开法律的完善。相关法律应该明确,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手术签字权归患者本人;患者可以委托家属签字,但委托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委托才是合法的,法律也应该明确。

厘清真相外,我们更应看到事件背后的问题和症结所在,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观念的进步。


张宁律师


电话:18621078611

邮箱:18621078611@163.com


教育和工作经历: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

  

专业领域:

  

张宁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公司业务的非诉讼案件。


其中诉讼类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非诉讼类案件包括:家族财富传承、新三板、股权架构设计、企业章程制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