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今后要这样休产假......
妈妈们注意了!
今天有个重磅消息公布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这跟妈妈们有什么关系?
简单来说
《条例》废止将带来两大变化
1
深圳妈妈产假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
2
深圳《条例》废止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医生服务方面获得优先安排。
从今往后
深圳妈妈休产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深圳妈妈休产假
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①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②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过,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为什么要废止?
深圳《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到了2015年10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相继进行了修订。深圳《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市原本计划对《条例》进行修订。
但在此过程中,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深圳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修订《条例》已无必要,故深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条例》。
废止后怎么办?
《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细化操作性规定,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紧推进出台《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届时,会细化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奖励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及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增加80天奖励假,故《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将不再对产假作规定。
今后深圳妈妈休产假法律依据
①《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采写:南都记者 李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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