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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深圳一婴儿出生第三天死亡,家属起诉三年仍未果

2017-06-19 深圳大件事


2014年5月13日,张洋的妻子王艳菊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产下一子张茂彬。张茂彬出生的第三天,护士发现他没了呼吸,抢救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同年8月,

张洋及王艳菊将北大医院诉至法院。

截至2017年3月,

该案一审开庭四次,

仍在对张茂彬死亡原因委托鉴定。

过去的两年间,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可谓波折不断......


高龄孕妇产子 

新生儿第三天死亡


王艳菊1974年出生,怀上张茂彬时39岁。2014年5月12日,王艳菊进入北大医院准备生产。入院资料显示,王艳菊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手术前胎心率142bmp。5月13日胎监发现胎心率减速,做剖宫产手术。


张洋夫妇在一份材料中描述了张茂彬出生时状况,“总是用小嘴呼吸,鼻子哼哧哼哧的”。当天黄昏,张洋看到孩子呼吸困难,第二天孩子的声音变得像鸡鸣一样,很尖很细,第三天孩子的状态如故。


2014年5月15日上午,张洋带婴儿车去晒太阳,返回病房经过护士台站时,一位护士发现张茂彬面色灰黄,嘴唇发绀,检查未摸到心跳,便立即抢救。15日13:25分,医院宣布张茂彬临床死亡。



家属质疑

孩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北大医院称,初步诊断张茂彬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张茂彬是在病房外家属看护下突发意外,立即报警处理并请患者家属配合尸检。


“北大医院对此没有任何处理”,这是张茂彬死亡后,张洋起诉的北大医院的一个原因,即认为北大医院没有及时救治。


张洋质疑的另一点是,北大医院一开始并未选择正常的方式让妻子生产,导致婴儿在子宫内出现缺氧产生的严重后果。


死亡鉴定

医院不认可鉴定结论并提出复议


张洋及北大医院委托中大鉴定中心对张茂彬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4年6月25日出具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组织学检查提到:肺出血,部分肺泡腔和支气管内可见红细胞,细支气管及肺泡内可见胎粪样污染物。司法鉴定人是权力、李朝晖。


▲中大鉴定中心2014年6月25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张洋在一份材料中对中大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表示认可,进而提出,张茂彬由于在宫内缺氧排出胎粪,并在宫内窘迫的情况下会吸入羊水及胎粪。需要提及的一点是,在之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胎粪样污染物”是否确定为“胎粪”有过辩论。


另一方,北大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北大医院表示,2014年7月14日,院方正式以书面形式向中大鉴定中心就鉴定意见提出复议申请。


在这份复议申请中,北大医院提出三点,一是张茂彬Apgar评分1分钟9分,5分钟10分,无新生儿窒息;二是张茂彬出生后至发现死亡前半小时情况正常,张茂彬出生后吃奶好,大小便正常,精神睡眠好;三是张茂彬系突发意外死亡。


综合上述情况,北大医院提出张茂彬系“宫内窒息引起的肺内大量羊水吸入致呼吸障碍死亡”依据不足,希望中大鉴定中心组织复议。


在鉴定结果出来不久后的2014年8月份,张洋夫妇起诉北大医院,福田法院受理了此案。


事件转折

鉴定中心作出截然不同的意见


接到复议申请后,中大鉴定中心组织鉴定人权力、李朝晖核查,并于2014年10月5日作出《关于张茂彬死因鉴定意见的补充更正说明函》。


这份补充更正说明函称,进一步检查发现,“肺组织的肺表面活性物质A免疫染色阳性结果,提示呼吸窘迫、肺组织的CK-13免疫染色发现肺内少量角化上皮样细胞,提示排除大量羊水吸入的病理诊断。同时,结合临床病例记录(剖宫产,阿氏评分10分/5分钟)鉴定人认为2014年6月25日出具的张茂彬死因鉴定意见不再适用。


根据案情摘要(5月15日9点46分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新生儿记录单、进一步检验资料及鉴定人对临床病例的分析,中大鉴定中心将原鉴定意见更正为“张茂彬符合婴儿猝死综合征”。


对于北大医院申请复议的过程,2015年4月1日广州市司法局对鉴定人的一次谈话笔录,披露了更多内情。


广州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问,

为什么启动内部复查,

以什么作为依据作出复查结论?


李朝晖回答,“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找了我们鉴定中心主任成建定和罗斌,院方认为我们原来的鉴定意见报告中的临床和病理分析有分歧,我们主任找了我们鉴定人要求重新启动鉴定,既然我们中心都这么要求,我们作为鉴定人,有义务再履行这项工作,所以启动重新进一步核查,最后出具这份补充更正函。”


后经广州市司法局调查,中大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张茂彬死因鉴定意见的补充更正说明函》的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如缺失北大医院反映的原鉴定意见与临床不符、本案鉴定人经复查确认原鉴定意见存在问题需要补充鉴定的材料、文字或声像记录等。


家属投诉

鉴定中心补充更正鉴定违规


2014年12月4日,该案第一次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洋对中大鉴定中心更正的鉴定结论不认可。之后,张洋向广州市司法局投诉,2015年6月11日收到广州市司法局的第一次复函。


复函表示,中大鉴定中心负责人牵头组织3名专家成立复查小组,复核专家总体倾向于认为“张茂彬符合婴儿猝死综合征”的意见依据不足。


此后,张洋再次投诉中大鉴定中心违规擅自改变鉴定结论的问题,广州市司法局经过调查发现,鉴定档案中未发现可以反映该案复查启动程序的文字记录,亦未发现更正意见函中所述“根据本中心多位鉴定人调阅组织切片并进一步检验资料发现.....”的鉴定过程记录等书面材料。


广州市司法局2016年4月15日的第二次复函确认,中大鉴定中心对原鉴定案的复查启动程序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大鉴定中心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5天后,中大鉴定中心发函表示,权力、李朝晖在鉴定中无正常启动程序,更正已签发签订文书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心全体员工会议上对该案两位鉴定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停发一个月的鉴定室奖金。


因为仅仅是对鉴定人通报批评、停发奖金,

张洋又多次向广州市司法局投诉,

强烈质疑中大鉴定中心前后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

要求严厉查处。


广州市司法局2016年8月8日发出整改通知,言辞颇为严厉,指出中大鉴定中心“违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戕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困扰,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广州市司法局2016年9月5日第三次复函张洋,告知已发文要求中大鉴定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意见为撤回补充更正说明函,对权力、李朝晖通报批评。张洋对此复函不服,向广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大鉴定中心关于撤回《关于张茂彬死因鉴定意见的补充更正说明函》的通知。


又起波折

司法局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不当


广州市政府2017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广州市司法局适用依据错误,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责令广州市司法局重新对张洋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申请人广州市司法局已经调查核实中大鉴定中心以及两位第三人(权力、李朝晖)所作补充更正说明函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广州市司法局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中大鉴定中心及第三人(权力、李朝晖)的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被申请人广州市司法局所作为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适当,应该予以撤销。


在整改报告中,中大鉴定中心建议医患双方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张茂彬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南都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正处在委托鉴定中。


北大医院2017年2月27日回应,院方对张茂彬的死亡深表遗憾,愿意配合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在文末留言*





南都记者 顾开贵

大件事特选(戳下方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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