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副市长涉贿300多万被判十年,狱中为何突然加刑一年半?
近期
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服刑后
又被追诉受贿罪一事引发关注
▲梁道行资料图
公开报道提及,梁道行被检察机关追诉多次收受一名行贿人的贿赂共人民币35万元、港币30万元、英镑5000元、欧元10000元,涉嫌犯受贿罪,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指控成立,根据此项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梁道行1949年3月出生,曾历任宝安区区委常委、书记,南山区委书记,2002年2月任深圳市副市长。
● 2011年12月退休。
▲梁道行资料图
● 2014年11月19日,梁道行因受贿罪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执行。
在肇庆检方追诉后,肇庆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鉴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梁道行于1994年至2011年间的受贿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法律,并综合权衡后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因故,虽然检察机关追诉的受贿犯罪法院判处梁道行一年六个月的刑期,但梁道行的实际执行刑期是十年六个月,相比追诉前,实际执行的刑期多了六个月。
因为曾位居深圳副市长
加上被判刑期已经服刑之后被追加起诉
该事引发一定关注
但实际上,从刑事案件的整体诉讼情况来看,服刑之后的追诉情况虽然算不上多,但也绝非孤例,并且,法律框架内早有规定。
第六十九条载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载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因此服刑之后的追诉情况
并不鲜见
公开报道显示,类似的情况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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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原首钢总公司第二炼钢厂设备科备一负责人杨某泉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已在狱中服刑。
涉嫌行贿后潜逃的一名原厂长被抓捕归案,并供出曾向杨某泉行贿过22万,狱中服刑的杨某泉再被追加4年刑期。
除涉贿类案件外
其他罪名案件也有类似案例
媒体报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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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一名女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2年其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在这之后,侦查机关发现了她还有更多的诈骗情形,法院经审理,又将其刑期由13年追加到20年。
对此类追诉情况
有检察系统人士表示,如果发现漏罪,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鉴于有新的犯罪事实存在,侦查机关需要继续开展取证工作,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开庭需要到服刑地借用当地法庭审理。
这种情况虽然数量不多
但在诈骗、走私等多类案件中也都存在
如果法院还未宣判,检方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会一并移送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一并判决。类似梁道行服刑后被追诉的情况,有检察系统资深人士分析认为,较为正常。
检察系统资深人士分析
比如说有人受贿被判刑,后来有相关行贿人被抓,又主动供述出来其受贿,但当时未发现该受贿情况,只要没过追诉期,都是可以追诉的。很多官员在任上受贿,而被查获时则已退休,比如去年9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曾通报,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副局级官员、深圳市原坪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黄某勤立案侦查,而被查获时,黄某勤已经退休。
服刑后被追诉,亦或者退休后被查,依据仍然是犯罪事实,相关部门发现犯罪线索,无论是否退休、是否已经因其他事项判刑,只要该项犯罪事实仍然追诉期间内,相关部门仍可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
其实也有很多在任官员被查
并非与其现任职务相关
很多官员被查,其实与现任职务无关,而是因为早年间的受贿等情况,这也与被追诉、退休后被查有相通之处。
比如今年上半年曾开庭审理的南山区民政局原局长张联辉一案,其于2017年5月被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起诉,而张联辉被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主要是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距离其被逮捕起诉,已经有十余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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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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