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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年薪IT员工向深圳一公司索偿加班费90万,法院这么判……

2018-04-23 黄玉凤 黄玮 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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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年薪高达百万的IT男

却把老东家告上法庭

索赔加班费等90万元

而最后法院判决他只能拿到8652

他到底在职场上经历了什么?


近日,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平安科技”)成了劳动报酬纠纷的“主角”,企业前员工杨先生以欠薪为由向其发起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于4月初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报酬纠纷案。

 

入职一年多,被调三个岗位

最后降级了!


据悉,杨先生通过社会招聘于2016年1月29日入职平安科技,职位是平安科技保险类移动开发团队健康云移动开发组的分组经理,在职期间,杨先生曾先后被调动到企业移动渠道平台团队移动渠道平台团队官网产品运营组



2017年7月27日,杨先生的职位由“分组经理”变更为“高级技术领域专家”。


杨先生向南都记者表示,高级技术领域专家这一职位并没有“管理”功能,原先的分组经理属于企业内B类干部,需要带领团队完成一定的KPI(关键绩效指标),这一调整代表着企业改变了原先在劳动合同上与他约定的岗位属性,也意味着他被降职。


杨先生的劳动合同显示,甲方(平安科技)根据经营需要聘请乙方(杨先生)从事管理工作。



第一项诉求:

支付2017年上半年25万绩效工资

 

杨先生告诉记者,入职前,平安科技曾与他进行口头约定,表示将以年薪100万聘用他。


薪酬分两部分发放:

约50%作为每月薪酬固定发放;

剩余部分则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以半年为周期发放一次,上半年的绩效工资在当年8-9月发放,下半年的绩效工资则在次年2-3月发放。


但是关于工资方面有一个bug

绩效工资合同未体现


实际上,平安科技与杨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每月固定工资为人民币42000元,绩效工资的部分并没有在合同上有所体现。


2016年遵守口头约定发了近百万

杨先生解释,对于并没有在合同上体现的“绩效工资”,平安科技在2016年有遵守口头约定并进行发放,在2016年8月和2017年4月,他收到了共计超过40万元的绩效工资,换言之,杨先生2016年全年工资共计约96万元,年薪接近百万。


#为啥没达到百万

杨先生认为,2016年年薪未达到100万是因为自己于当年1月入职,截至年末其实未工作满12个足月。


2017年年薪骤降一半

然而到了2017年,平安科技并没有像2016年一样按照原先的口头约定那样,继续向杨先生发放绩效工资,杨先生的年薪骤然减半。

 

于是,

在上半年工作结果

被考核为“胜任”公司却未放绩效的情况下,

要求被告方平安科技

支付2017年上半年绩效工资259650元

也成为了杨先生在这起诉讼中的首项诉求。

 

 平安科技 

每月工资已包含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双方无此约定,属灵活发放


对此,平安科技的代表律师称,企业已经按月足额向原告杨先生支付工资,每月工资结构已经包含绩效工资,且双方并无绩效工资的约定或规定,企业没有义务支付所谓的绩效工资。


随后,平安科技又举证表明,杨先生在仲裁阶段请求效绩工资,在一审阶段请求绩效工资,在证据清单中又主张为内勤奖金,并不清楚要请求什么,请求毫无事实证据。


对于合同之外的绩效部分,平安科技的代理律师陈述,双方无约定该内勤绩效奖金,公司也无明确标准,是灵活发放。



另外,在举证合同范围内的工资时,杨先生称,2016年入职时,他每月固定薪酬为42000元,后加薪则变更为每月43260元。


关于这点,平安科技回应


 平安科技 

不确认薪酬真实性非平安科技发放


平安科技方面却称,不确认杨先生薪酬工资单的真实性,并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是平安科技发放。法院随即查证,这一证据来自平安科技公司HR通过电子邮件向杨先生发送工资单,核实工资数额后对平安科技进行了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


但由于缺乏书面证据佐证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杨先生主张要求被告平安科技支付2017年1-6月份的绩效工资不予支持。


第二项诉求:

索偿以消极怠工为由被罚的8652元

 

杨先生称,2017年10月,平安科技以消极怠工为由,扣罚工资8652元。杨先生向记者表示,他认为平安科技对此的举证纯属捏造。



 平安科技方面 


庭上,平安科技表示认定杨先生“消极怠工”的理由是收到员工投诉,称其在职场“开手机看电视”,且杨先生在工作任务上缺乏与领导沟通解释,公司PS系统及日报系统中无有效记录。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


法院判决认为,平安科技在消极怠工”的确切含义和相关事实上的证据证明并不充分,所以判决平安科技要向杨受良支付2017年10月份工资差额8652元。


第三项诉求:

索偿加班工资243877.4元


杨先生在该起案件中还有一项主要诉求,即支付2016年2月1日-2017年7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243877.4元。


而对于索偿加班工资243877.4元,杨先生主要以工卡和刷脸记录作为主要依据进行举证。


 平安科技方面 

① 企业并未对其实行考勤制度


平安科技表明,打卡记录只是出入记录,并不能作为考勤记录,且杨先生的职位较高,企业并未对其实行考勤制度。


② 杨先生并没有工作日加班的审批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需要严格实行规定的加班审批制度,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审批之外,杨先生并没有工作日加班的审批。同时,杨先生也有按照加班管理办法的规定亲自审批下属的加班,所以其主张的加班时间没有任何的审批记录证明和事实依据。


③ 对加班时间的请求前后矛盾不具可信度

 

平安科技指出,原告杨先生每月工资4万余元远高于同行业工资水平,每月工资已包含所有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且其在仲裁阶段变更仲裁请求的前后所主张的加班时间相差2到3倍,对加班时间的请求前后矛盾,不具可信度。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


 由于再次缺乏相关的文字证明,法院对于原告杨先生这项讼诉请求也予以驳回。



于此同时杨先生还发起二次诉讼,

索赔共90万元


二次起诉

以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


杨先生就欠薪事宜发起和平安科技这起劳动纠纷案以外,由于在上述案件中,平安科技以公开发布内部信的形式,通过邮件和微信向员工传播杨先生消极怠工,杨先生以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二次起诉平安科技,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该案件目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次起诉

以合同期内被解雇为由

 

同时,由于平安科技与杨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日期是2017年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杨先生称其在2018年1月19日收到了企业单方面解雇他的消息,通知他不用上班,对于这一毁约,杨先生发起第三次诉讼,要求赔偿。

 

杨先生告诉南都记者,综合2017年全年未收到的绩效工资约50万元、企业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万元以及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20万元,他一共向平安科技索偿90万元。


最  终

对于第一起劳动纠纷争议

由于法院最后判决平安科技

向杨先生支付2017年10月份

工资差额8652元。

对案件中其余两项请求予以驳回,

杨先生表示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

短期内会继续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黄玉凤 黄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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