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华强北又有高空坠物,3岁女孩被砸中
#高空坠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一提到这个词就让人气愤、痛心
而就在近日
深圳又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
3岁女童被砸伤!
▽
11月8日20时50分许,深圳福田区华强北华强广场C座发生一起高坠伤人事件,3瓶矿泉水高坠,砸伤一正在玩耍的3岁女童。
矿泉水突然高空坠落
3岁女童被砸伤
近日,有市民向南都记者报料称,华强广场公寓楼C座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3岁女童被砸伤。
△事发高楼
11月14日,南都记者来到了市民所说的事发地华强广场C座。记者在广场的电梯的门口看到一则《温馨提示》。
《提示》称,11月8日20时50分许,华强广场公寓楼C座发生高空坠物,C、D座的空中花园高坠下3瓶矿泉水瓶,砸中孩童。《提示》的最后附有一张事发时的图片,图片显示,矿泉水瓶坠落后,瓶里的水溅出,洒落了一地。
随后,记者来到华强广场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据物业负责人介绍,上周五(11月8日)晚,一位妈妈领着自己的女儿在华强广场C、D座空中花园玩耍,3瓶矿泉水突然坠落,其中1个矿泉水瓶砸到小孩的手腕。
这一情况被广场的保安发现后,立即汇报给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小女孩大概有3岁,被砸后直喊疼”。
女童随机被送往医院检查
那情况究竟如何?
女童手臂擦伤
住户均否认水瓶从自家坠落
物业负责人表示,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小女孩和其母亲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并无大碍。“当时拍了片子,手臂只是轻微的擦伤,没有骨折。医生让女孩回家养伤。”
同时,物业工作人员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结果。“我们立刻就去问了C、D座的当时亮灯的住户,但他们均不承认是自己家坠落的水瓶。”
△事发地点空中花园
记者在物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事发地。记者看到,事发地位于华强广场C、D座的7楼平台。
工作人员介绍,该平台是一座空中花园,平时经常会有家长带着小孩在此玩耍。水瓶的坠落地点位于空中花园一个花坛的外围,靠近C座的位置。
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华强广场原先也有高空坠物的情况,“之前偶尔会坠落烟头,虽然东西不大,还是会有安全隐患。”
下一步,物业将会继续对该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同时加强安全排查,加大对高空坠物危害的宣传力度。此外,记者了解到,华强北街道办已介入此事,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好在孩子无大碍
而就在今天
最高人民法院一则
有关“高空坠物”的消息
迅速在朋友圈刷屏,再次引起关注
故意高空抛物
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
❐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印发后
网友纷纷点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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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空抛物
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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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想说的,也欢迎给我们留言*
👀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项堃
编辑:唐泽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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