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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机猥亵还拍照!深圳一男子酒吧外抱走醉酒女获刑,曾多次尾随未成年人


2019年7月15日凌晨

深圳一酒吧外发生一起让人愤怒的案件

男子刘某轩趁女被害人醉酒

将其抱走到宾馆开房并实施猥亵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7月15日凌晨,男子刘某轩在深圳一酒吧外将酒醉女被害人抱走到宾馆开房实施猥亵,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20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轩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上诉。


6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

我们一起看看整个案情的经过



男子酒吧门口抱走酒醉被害人

实施猥亵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轩犯强制猥亵罪一案,并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判决。


原判认定——


2019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轩趁冯某平将醉酒的同事邱某某放在SUPERFACE酒吧外小卖部附近的靠椅上休息,冯某平前去小卖部购买物品,邱某某无人照看之机,将邱某某抱走并搭乘的士去到粤海宾馆。在酒店房间内,刘某轩对邱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并拍摄视频、照片。随后,刘某轩将邱某某带出粤海宾馆,扔到BBR酒吧楼下面包店门口,后被家属发现。 


2019年7月15日凌晨5时30分,公安机关在SUPERFACE酒吧门口将被告人刘某轩抓获归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轩无视国家法律,趁被害人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之际强行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且被告人刘某轩曾因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同类罪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轩明知被害人邱某某有人照顾,却乘照顾人不备之际偷偷带走被害人,并对猥亵过程进行拍摄,其行为较恶劣,危害性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轩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刘某轩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诉求


① 一审中没有律师为刘某轩辩护,剥夺了其权利;


② 刘某轩与被害人曾经在酒吧聊天,双方略有好感,其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猥亵被害人,被害人并非昏睡状态,不排除存在半推半就的可能;


③ 刘某轩愿意赔偿被害人。综上,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是否剥夺刘某轩辩护权的意见,经查,刘某轩在一审庭审中表示不请律师同意自行辩护,亦在庭审笔录中签名确认,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轩及其辩护人对本案定罪的意见,经查,刘某轩在侦查阶段中供述其不认识被害人,带被害人去宾馆的目的就是拍视频和相片。


在刘某轩手机提取的视频照片亦能看到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酒店前台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害人进入酒店时已无法站立,离开酒店时系被刘某轩背着离开酒店,刘某轩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情况下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该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也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轩有意愿赔偿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在审理期间刘某轩未赔偿被害人,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已综合该案犯罪的事实及认罪态度、累犯情节予以定罪量刑,量刑恰当,刘某轩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判处,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显示——


刘某轩曾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多次在深圳尾随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因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9月27日,刘某轩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前述案件再次被警方抓获并刑拘。



希望这样的案件不再发生

不仅女生要学会保护自己

更重要的是

侵害者不要再做出伤害别人的事


 普法时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

*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给我们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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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程昆

编辑:李晶 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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