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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上外放手机声音该不该被罚?网友热议


近日,深圳一男子因辱骂列车安全员被行政拘留,而事情的起因是该男子在地铁外放声音,被列车安全员劝阻。(戳这里回顾:地铁内手机外放声音被劝,深圳一男子辱骂安全员?警方通报
针对地铁不文明行为,南都站站队展开问卷调查发现,近八成受访者认为应当设置相应处罚措施,但也有市民表示应考虑中老年人的习惯。


深圳地铁运管办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乘客大多数希望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律师认为,应结合深圳实际立法,落实相关处罚规定,但也有人大代表认为应从宣传教育层面着手。
深圳地铁1号线,车厢里玩手机的乘客。


近七成受访者称常遇到他人外放声音的情况


据南都此前报道,8月4日,深圳地铁一名列车安全员因提醒一男子勿在列车上外放手机声音而遭到辱骂。次日,该男子被深圳公交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随后,南都站站队就地铁外放手机声音问题发起了一项调查。在2527位参与调查的受访者中,有2415人表示对地铁上外放手机声音的行为“很反感”,112人对此表示“无所谓”。但85%的受访者表示,虽然反感但不会劝阻,仅2.4%的市民认为应当允许外放声音。


近七成参与调查的市民表示经常遇到在列车上外放电子设备声音的情况,仅有1.6%的市民表示从未遇到过此类行为。有超过九成参与调查者对列车安全员提醒乘客勿外放声音的情况表示支持。


对于国家此前出台的乘坐地铁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的相关规定,超过8成市民表示坚决支持,仅有2.1%予以反对。而针对如何处理公共场合不文明行为,有近八成参与调查者表示应当“设置处罚措施”,“张贴宣传标语”和“安排专人提醒”的方式分别得到了54.5%和36.5%的支持。
有市民认为应考虑中老年人习惯因素


80后的李女士就曾在地铁上遇到他人外放抖音视频声音的情况,她认为下班后人们本来就很疲惫可能想休息一下,遇到有人外放声音感觉“太吵了”,她认为应当设置处罚措施以制止不文明行为。


24岁的市民韦女士表示遇到最多的是“刷抖音、刷直播”,这些人往往都不在意他人的眼光:“一般都是‘放飞自我’的人,不太在意别人的眼光,可能说他(她)也不太听。”不过她认为,现代社会强调私人空间,年轻人出门会戴上耳机,但有些中老年人没有戴耳机的习惯,“站在他们的角度上去立法或出规范,可能会好一些”。


也有市民对利用处罚措施来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表示异议。49岁的曾先生认为在地铁上不能外放声音,他说自己不会在地铁上看视频,都是“回到家里再看”。但他并不认可采取处罚措施,他认为应该靠每个人自觉调小声音或戴上耳机。


23岁的胡先生在深圳地铁集团工作,对于自己在地铁上遇到的外放抖音视频的情况,他认为“在公共场所非常扰民”。但他也指出,外放声音主要反映的是个人素质,“不像吸烟会危害他人健康,(针对)这种设立处罚措施就太过了”。
执法人员称乘客基本都能配合执法


据深圳地铁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管办)是依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受多部门委托在地铁(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工作人员表示,列车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文明乘车的乘客时,会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或情绪激动的乘客,会上报运管办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处置。


深圳地铁运管办1号线执法大队三中队的司队长告诉记者,日常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不文明行为主要是不戴口罩、非高峰期手机外放声音较大、一人占两个座位等。9号线执法大队一中队冯队长表示,乘客辱骂列车安全员类似的情况还是“极少出现的”,除了偶尔遇到醉酒的乘客,一般正常乘车的乘客不会有此类行为。


据司队长介绍,在十多年的执法过程中,市民都很配合他的工作,“深圳市民的素质还是非常高的”。但他同时指出,在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上,希望各部门、各行业都能积极参与,“不能单一靠某些部门或一些职能单位,这个面比较小”。
代表委员说法处理公共场合不文明行为应主要从宣传教育层面着手


深圳市人大代表吴滨则认为,如何处理公共场合不文明行为,是一个事关如何提升社会公德水准、维护公序良俗的问题。他指出,主要应从宣传教育层面着手,尤其是中小学阶段教育,“由于文化传统,我国在这方面不太重视,相关教育也不够具体规范,需加强与改进”。


针对列车安全员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吴滨代表认为,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属私权利规范问题,不太建议公权力的介入,一是无相关明确法律处置规定,二是对抗效果通常较差。吴滨解释,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立法引导大家形成共识我觉得可以考量,但是在社会公德方面,公权力的处罚要考量它的效果。当还没有形成一种认同,或者这种认同还没转化为成为一种行动的时候,处罚会使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尤其当社会缺失教育过程的时候,操之过急的某些公权力的处罚反而会适得其反。立法规定处罚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过来会降低法律本身的威严。


一个好的公共空间有赖于全社会各方面共建共治


深圳市政协委员王雪提出,公民在公共场合文明修养的提升,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一方面,需要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需要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处罚力度。此外,还需要媒体、学校等多方社会角色合力推进,“一个好公共空间,有赖于全社会各方面共建共治”。
律师说法应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罚规定


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师刘辉认为,地铁作为公共场所区别于私人空间,每个人的行为举止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其他乘客。而且地铁空间较为封闭,使用电子产品外放声音会必然会侵扰其他乘客的休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乘客合理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


刘辉代表介绍,针对这一现象,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规定“乘客不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因此,当乘客在地铁内外放声音时,列车安全员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必要的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他表示,此前男子辱骂列车安全员的案件反映出一个问题:若制止无效,地铁运营单位在报有关部门处理时,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罚。


刘辉代表认为,一方面,深圳交通运输部门或立法部门应根据《办法》内容,结合市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深圳实际要求的具体规定,同时对《办法》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让处罚能够落地执行;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让广大乘客了解到相关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发挥法律法规对乘客行为的指引与约束作用。


现有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应当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刘小前律师指出,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规定,拒绝、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小前律师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规定的内容太多,不可能方方面面都规定得很细致。”他认为,深圳的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处罚范围和力度,“要让每位公民都能够清楚明白地使用法律,分辨行为的对错、明白行为的后果;要让每位执法人员都能够清楚明白的使用法律,统一执法标准、把握执法尺度”。


应当加大惩处力度纳入更多公共交通工具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鲜连发律师表示,各地政府应当对地铁上外放声音的行为立法予以规范,对不文明者进行处罚,目前全国已有北京等少数城市立法禁止声音外放。


鲜连发律师认为,应当参照禁止地铁卖艺、乞讨规范,对声音外放行为进行罚款甚至行政拘留,“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会有效果”。此外他还指出,不仅地铁,包括公共汽车、轮船等均应立法禁止。
他山之石北京已将不当外放声音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在其他城市也曾发生过因外放声音引发的冲突事件。据此前媒体报道,2018年8月北京地铁9号线上,刘某使用手机外放音乐,另一乘客郭某与之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左眼球破裂,后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在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办法》前,已有个别城市发布了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禁止“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如违反将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于2019年6月3日发布了《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针对五类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其中就包括“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细则》还规定,拟被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乘客,在30日内可通过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此外,《细则》也明确了记录、报送、核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执法主体及执法流程。


此外,兰州、昆明、广州等城市也于2019年相继发布了各自的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均要求乘客禁止“外放音乐”或“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并规定如违反守则将进行相应处罚,但并未具体说明外放声音应适用何种处罚措施。


虽然北京市《细则》的规定相对详细、明确,但根据新京报2019年11月报道,其记者在体验过程中仍发现“乘客外放声音现象仍比较常见,普通乘客通过找乘务员、打电话等方法举报他人都‘略显困难’”。
相关法规


  • 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乘客不得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同时《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拒绝、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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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焦明梁 实习生 林子丹摄影:南都记者 赵炎雄统筹编辑: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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