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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汕合作区楼市出新政,这两类人优先买房!至于网传“突然限购”……

今天

一则消息在朋友圈盛传

“刚刚,深汕合作区限购了”


深汕合作区楼市突然限购?

这是真的吗?


其实,深汕合作区并非刚刚限购。


2019年12月,深汕合作区就已经出台实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限购政策,比如,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的规定此前就有


然而,根据近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发布关于振业时代花园二期、赤湖纯水岸花园等商品房项目销售的通知,对比此前的政策,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政策有了新的变化。


那最新的政策对比之前的政策

变化又在哪里呢?


未来新的政策出台前

均参照该通知执行


近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发布关于振业时代花园二期、赤湖纯水岸花园等商品房项目销售的通知。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8月26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振业时代花园二期、赤湖纯水岸花园、特区建发东部大厦、深汕湾智苑、深汕湾科技园、深汕绿地商务中心二期等项目销售,且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其他项目参照该通知执行。


资料图,深汕特别合作区。南都记者 顾威摄


该通知发布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水务局关于开展过渡期商品住房预售申购工作的通知》(深汕建水通〔2019〕5号)同时废止。


目前,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时期,此次政策调整距离上次政策出台不到一年时间,后续因应形势的变化政策还将适时调整,这是有意购房者需要留意的。


此外,坚持“房住不炒”,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在住房保障方面展开先行探索,目标是构建“双六十”保障体系,即:在全区住房供应总量中,公共住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将占比60%。


入驻企业符合一定条件

可以购买商务公寓


2019年12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曾发布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而近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发布关于振业时代花园二期、赤湖纯水岸花园等商品房项目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者对比来看,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品房项目销售的相关政策有了新的调整。


资料图,深汕特别合作区。南都记者 顾威摄


根据《通知》,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限购。该政策包括4条:


(一)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1套。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


(三)企业购买商务公寓的,按照企业在合作区纳税额确定可购买套数。购房截止之日起近12个月在合作区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0套;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5套;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20套。此外,属于合作区引进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其产业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受纳税额限制,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5套。


(四)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围。


上述政策中的(一)、(四)与2019年12月《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而(二)、(三)对比《公告》则有变化。原政策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新政策为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但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购买对应数量的商务公寓。


资料图,深汕特别合作区。南都记者 顾威摄


值得留意的是,政策限定了条件以促进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企业在合作区可购买商务公寓的套数与企业在合作区的纳税额挂钩,或者要求企业在合作区已有产业项目落地,可以看出,政策放宽主要在于满足入驻合作区企业的合理需求,比如入驻企业可以借此为管理人员、业务骨干解决居住需求。



建筑面积小于120㎡的

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2019年12月的《公告》中提出,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但没有具体的细则。


近日发布的《通知》提出,建立差别化销售价格指导机制,具体为:


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由合作区管委会及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实施销售价格指导;建筑面积大于120㎡(含)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合作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以建筑面积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的政策,其成效有待实践的检验,要看实际中如何操作。比如,同一个项目内的不同户型会否出现价差较大的情况,政策信号对于开发企业行为的影响等。


资料图,深汕特别合作区。南都记者 刘有志摄


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

享特定优先申购


近日发布的《通知》中还明确,推行优先申购制度。2020年新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优先面向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对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分批次销售,第一批次面向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销售,第二批次面向社会其他人员销售。


优先申购资格只能用于本人购房。居民家庭中有多人符合优先申购资格的,在申购时仅享有一个第一批次认筹名额。符合优先申购资格的人员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的第一批次认筹时限内提交申购材料,未按规定提交申购材料的,或申购的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20㎡(含)的,视为放弃优先申购资格。


资料图,深汕特别合作区。南都记者 刘有志摄


《通知》中还就享有优先申购资格的人员认定标准、申购流程等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相关人员或其家庭在合作区辖区内已拥有商品住房的,不再享有优先申购资格;要经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才纳入第一批次购房名额。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新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分批次销售,第一批次才适用优先申购制度,但具体第一批次供应多少、实际需求有多少,要看后续的实际运行情况。至于该政策会实施多久时间,也有待观察。


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

5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中明确要加强商品房转让管理,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2019年12月的《公告》发布时,5年内禁止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居民,因为当时政策是企业不能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此次政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购买相应套数的的商务公寓,居民和企业同样适用于5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通知》延续了2019年12月《公告》中的规定:居民在合作区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租(购)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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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王睦广

编辑:唐泽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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