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必须纠正
国台办发言人9月7日发表谈话表示,近期香港社会围绕香港通识教育科教科书中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属于“三权分立”的表述问题再起争议。我们赞同林郑月娥行政长官的有关表态,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在教材中删除有关内容的决定。应当毫不含糊地指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发言人表示,这一争议涉及如何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必须首先准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就其政治体制的属性和定位来说,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由中央授予。体现国家主权的某些权力仍保留在中央政府,即使已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在行使时也受到中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受制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模式是有特定含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政治体制不应当与一个主权国家简单类比,也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在香港也从未存在过。
发言人表示,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政权架构设置及其运行中处于主导和核心位置。行政长官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并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负责。行政长官享有超出行政机关首长的广泛权力,如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等。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一大特征。
发言人表示,在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行政立法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比如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立法的创议权;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等。基本法还明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司法机关也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
发言人强调,不搞“三权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治体制有关内容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4月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表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由此可见,香港的政治体制不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其实早有定论。
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基本元素包括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实行行政主导,并不否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置和三机构各司其职,也不否认行政与立法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更不否认司法独立。香港社会一些人故意混淆视听,热衷于鼓吹“三权分立”的论调,其真实意图是欲扩大立法权和司法权,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威,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从而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把香港变成一个脱离中央管治的独立政治实体。这是要害所在。现在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把被颠倒的是非纠正过来。
▶ 香港中联办发言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由其宪制地位所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发言人9月7日表示,近日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话题引起社会关注讨论,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发表谈话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和支持,对于这个原则性问题,有必要明确予以澄清。
发言人说,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基本政治架构。对于如何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基本法起草至今,中央有关部门权威人士和内地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明确指出香港政治体制无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可概括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这些要素,构成了“一国两制”下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权形式。在基本法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灰色地带。
发言人表示,从基本法起草过程看,“行政主导”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已确立。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时,中央明确提出,要借鉴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整体利益,这其中就包括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邓小平同志1987年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强调香港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适宜搞“三权分立”,这一指导思想已体现在基本法有关规定中。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是确保“一国两制”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发言人强调,基本法确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所决定的。香港不是一个独立政治实体,而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所有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在“一国两制”下,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双负责”。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导”与“司法独立”并非对立关系,也并非只有搞“三权分立”才有“司法独立”。
英国的政治架构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至上,若按一些人的逻辑,英国是否就没有司法独立了?基本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回归后法治指数全球排名始终位列前茅,都说明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有充分保障的。只不过“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独立”之名扩大司法权,架空行政主导体制。
发言人表示,政治学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一般是对主权国家政体而言。一些人鼓噪香港实行的是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长期以来,反对派在这个话题上混淆视听,企图积非成是,借所谓“三权分立”否认“行政主导”,误导香港社会对政治体制的认知,削弱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权力,根本目的是抗拒和架空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挑战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因此,无论是立足维护宪法、基本法权威,还是着眼香港长治久安、尊重历史和常识,在这个原则问题上,都有必要明辨是非、正本清源。
发言人强调,“一国两制”这项开创性事业和治国理政重大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但原则和方向绝不能出现偏差。我们坚信,只有继续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才有保障,香港的未来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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