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面积不得少于6㎡!深圳或出台楼市“新规定”,这类楼盘将由官方定价
在深圳
房产市场的变动一直备受大家关注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该通告介绍,为坚持和贯彻房住不炒基本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深圳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报深圳市司法局审查。司法局经初步审查,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二手房指导价被提及
这类楼盘将由官方定价
如果问一个“深漂”
怎样才算在深圳立足?
可能大部分人都会回答:买房!
其中,二手房是不少人关注的重点
在该意见稿中,市场流传已久的深圳二手房指导价再次被提及。
据南都记者查阅,目前市场执行的为2017年8月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与该版相比,眼下这版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并对存量商品房和租赁住房两方面监管内容的新增。
尤其是存量商品房。意见稿第77条指出——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截图
这也就意味着,深圳二手房指导价格机制即将建立,并采用定期发布的形式,尤其是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大的“网红”二手盘,还将由相关部门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交易。
资料图 南都记者 刘有志 摄
二手房指导价格机制的建立
在市场上传言已久
尤其是在今年年初深圳热门片区
二手房一波价格异动时期
4月,深圳部分热门片区的二手房源挂牌价飞涨,引来相关部门的线下检查,后续相关房源遭到处理,彼时有深圳房协相关人士对媒体透露,已对热点片区和高价房源进行监控,后续将定期公布价格异动的房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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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市场也传言,官方将对深圳二手房价格涨幅进行限制,正在商讨政策和细节。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此前对南都记者分析,二手房房价的后续走势取决于二手房指导价政策能否迅速成熟;此外,二手房指导价能起到锚定片区房价的作用。
图源:视觉中国
新房销售
不得内部认购认筹、捂盘惜售
对于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要求商品房预售条件应达到——
①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② 在约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项目的预售管理,对该类项目的预售申请,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十万元罚款。
④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图源:视觉中国
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及“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增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的质量、销售状况、配套设施、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有违公平竞争”等情形。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
不得低于6平方米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设“房屋租赁”专章,其中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实名租赁。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行为所涉房屋数量每出租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此外,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商业银行不按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该稿处于意见征集中
目前,该稿处于意见征集阶段。通告显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0月18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① 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②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72号天平大厦1604B,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③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wangxb@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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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给我们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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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王鹏钧 程昆
编辑:余思敏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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