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收钱后“消失”?深圳男子投诉:费用未退!法院判了
在深圳,平时上班之余
相信也有不少人
想要学点东西来给自己“充电”
比如说学英语
但你有想过吗?
万一这些培训机构倒闭
交上去的昂贵学费,还能追回吗?
深圳男子报培训班后商家“跑路”
处理结果来了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预付费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被告需退还原告培训费用7650元。
2019年10月7日,深圳市民邹某在某英语培训机构预报了104个课时的课程,并一次性支付7800元的培训费。但该课程只上了两个课时后,这家英语培训机构就因疫情等原因停止授课,并一直没有复课。之后,邹某来到该英语培训机构,早已人去楼空。
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该机构的负责人刘某,邹某将其及该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回剩余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
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确认原告邹某与被告某英语培训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某英语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邹某培训费7650元;
三、被告刘某对被告某英语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尽管本案中原告邹某与培训机构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情形符合民法典及其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保护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承担风险较高的消费者一方更为有利。
对于类似案情
深圳市消委会提醒
消费者可在消费前
从如下几方面降低风险
一、在消费前充分考察商家的经营规模及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如是否有分店、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制度;
二、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购服务的数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过多金额,并充分了解服务费用明细,知悉自己所缴的费用包含哪些服务,避免商家乱收费、重复收费;
三、向商家支付款项时,要求支付至商家对公账户;
四、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比如签订的协议、商家宣传册、支付凭证(支付宝、微信等)或现金收据、上课记录以及其他可证明消费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说了这么多
大件事君还是得提醒大家
不要一次性交太多钱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普遍存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舞蹈瑜伽等行业,但这些行业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闭店结业,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产生纠纷。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对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需解除合同的情形,消费者可以不用在提前通知经营者的情况下,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而这些案件到法院之后,如果金额不大,通常会采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就可以更快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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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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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徐全盛
部分内容综合自央视新闻、深圳宝安法院
编辑:李晶